《民辦教育促進法》三審稿通過後,民辦學前教育的分類管理改革逐步被推上各級政府的工作前臺。然而,怎樣在國家法律和文件的引領下開展地方性實踐,省級政府如何出臺區域範圍內的非營利性民辦園扶持管理辦法,是一個既需要國際眼光,也需要中國智慧的硬任務。
「誰來辦」規劃的是非營利性民辦園的辦園主體和責任主體。在歐美發達國家和我國港澳臺地區,非營利性幼兒園的辦園主體大多為非營利性組織,譬如,宗教團體、基金會、慈善組織、私人財團、社會組織等。而非營利性民辦園的責任主體大多包括兩方面:學校法人和政府組織。在「誰來辦」的規範上,各級政府要設計好四種制度。
法人資格制度——
從個體私人到非營利性組織
在民辦園分類管理改革前,我國現存的幼兒園都是非營利性民辦園,而其法人是舉辦者自身,即法人具有私人屬性。舉辦者私人作為民辦園法人,意味著舉辦者對民辦園的投入、運營、資產、質量等各方面負有完全的責任和權力。在這樣的運作中,舉辦者剋扣教師工資、剋扣幼兒夥食、擴大運營成本、做平利潤等各種違規行為都無法接受監督。
非營利性民辦園意味著政府和辦園者之間是法律約束下的契約關係,政府擁有對非營利性民辦園的全程監控權,而政府若要對非營利性民辦園進行更好的監控,民辦園的法人必須從現在的私人變成某一非營利性組織。
這意味著中國的非營利性民辦園法人主體資格需要進行制度性轉換,即從私人法人變成組織法人,這樣才能在法人制度的基礎上進行舉辦者資產的組織登記和組織監督。
註冊登記制度——
民辦非企業單位還是事業單位
有了法人資格準入制度,非營利性民辦園還要根據其法人屬性、主辦機構來進行註冊登記。《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正式批准設立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的,到民政部門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符合《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的,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為事業單位。
因此,所有的非營利性民辦園都要根據自身的出資性質、資產來源、主辦機構等選擇註冊類型。在《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條中規定:本條例所稱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條中則規定:本條例所稱社會服務機構,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了提供社會服務,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
顯然,兩者的核心區別在於,舉辦者是利用國有資產還是非國有資產。在註冊登記制度設計方面,總體原則是: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學齡前人口變化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求進行統籌設計,合理規劃營利性民辦園與非營利性民辦園數量及比例,規範非營利性民辦園舉辦主體的資質。
舉辦者薪酬制度——
從固定薪酬制到激勵薪酬制
比起營利性組織,一般來說,非營利性組織的員工傾向更多的利他主義而不是金錢驅動。因此,非營利性組織通常採用「非分配盈餘」原則下的「固定薪酬制」。這一薪酬分配方式基於人們對非營利性組織的傳統性認知,即,你到這個組織中來是為了做好事,所以你不該要求獲得高工資。而現在,人們希望非營利性組織有更優秀的員工、更卓越的績效,這就需要更專業人才的參與,擁有更有競爭力和吸引力的激勵薪酬制度。
近年來,國外非營利性組織薪酬標準表現出如下幾種趨勢:從基於崗位職級的薪酬體系向基於績效、能力的薪酬體系轉化;從剛性薪酬向可變的「意外性收入」薪酬轉化;從績效加薪向績效資金轉化;從窄幅薪酬向寬帶薪酬轉變;從貨幣性薪酬體系向整體型薪酬體系轉變;從強調個人績效薪酬向強調團隊績效薪酬轉變。
美國的統計顯示,近42%的非營利性組織開始實施激勵薪酬計劃。所謂激勵薪酬是指組織承諾用金錢作為對高級管理層經營良好的獎勵。因為薪酬的第一功能便是激勵功能,其次是維持和保障功能、調節功能、價值實現功能。
在我國當下的語境下,舉辦者薪酬制度的重構是激勵舉辦者「可營利,不分紅」的重要措施。因此,非營利性民辦園的薪酬模式需要從以下幾個維度進行設計:要以社會公益性為使命、以公眾認可度為目標,按照董事會、管理層和普通員工進行框架設計。其中,董事會實行年薪制,包括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福利津貼;管理層實行職務制,包括基本薪酬、獎金獎勵和福利津貼;普通員工實行崗位制,包括崗位薪酬、技能薪酬和輔助薪酬。只有這樣,才能保證非營利性民辦園在資本市場、人才市場中吸引最優秀的人才,推動學前教育有質量的發展。
成本分擔制度——
政府從輔助者到共擔者
在普惠性民辦園視野下,政府和民辦園是行政契約下的「中國式」關係。即,以民辦園舉辦者的私人資本投入為主,政府的多元補助為輔,且政府的財政扶持多以減免家長費用為第一選擇,而非較多直接投入普惠性民辦園的生均公用經費、教師長期從教津貼。政府的這種財政扶持方式改變了家長在成本分擔中的結構性狀態,給家長做了減法,但並沒有實實在在地給幼兒園做減法,在租金、人員支出、公用支出上給予幼兒園更多的財政支持。因此,在普惠性民辦園終止辦園時,財產無條件的屬於舉辦者,政府只是規定了約束力、懲罰力不強的退出機制。
而在非營利性民辦園視野中,政府和民辦園則是法律契約下的「國際性」規則。即,政府必須在非營利性民辦園發展中承擔重要的主體責任,在非營利性民辦園的建園、運營任何一個階段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普惠性民辦園的成本分擔格局是舉辦者為主、政府為輔,那麼,非營利性民辦園的成本分擔格局則應為民辦園和政府共同為主,或政府為主、民辦園為輔。
在這樣的成本分擔格局下,舉辦者才可能更多地將投入幼兒園看成一項公益性事業,將園長更多地看成政府僱員的角色。說到底,政府分擔為主是激勵舉辦者帶著資金來拿固定工資+激勵績效的前提條件。也只有政府分擔為主,舉辦者分擔為輔,舉辦者的私人資金在終止辦學時才能成為非營利性組織資金繼續用於後續辦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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