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夏某,中共黨員,D市環境監察支隊支隊長。夏某在擔任該支隊支隊長期間,在環保執法工作中做選擇、搞變通,利用環保執法權大搞權錢交易。特別是2016年中央環保督察組開展督察以來,夏某作為環保執法部門負責人,對事關生態文明建設的重大決策部署不但不堅決貫徹落實,反而藉助環保督察形成的治理環保違法問題高壓態勢,濫用環保執法權對10餘家存在環境汙染違法行為的企業從輕處罰、免予處罰,接受某環保科技公司請託,向監管對象推薦該公司生產的環保設備,索取、收受相關企業和個人賄賂530餘萬元。長期以來,夏某的行為在D市造成了惡劣影響,守法企業和群眾反映強烈。
【分歧意見】
本案的焦點是夏某的行為在涉嫌構成受賄犯罪的同時,是否違反了黨的紀律,以及構成何種違紀行為。
第一種意見認為:夏某利用環保執法權,為監管對象謀取利益,並索取、收受財物,對該行為按照涉嫌受賄犯罪做單一評價即可,不宜在違反黨紀層面做重複評價。
第二種意見認為:夏某在落實黨中央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過程中打折扣、搞變通,且利用環保執法權大搞權錢交易,造成嚴重不良影響,違反政治紀律,同時涉嫌受賄犯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夏某在環保執法工作中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嚴重不良影響,違反工作紀律,同時涉嫌受賄犯罪。
【案例評析】
筆者贊成第二種意見,夏某的行為違反政治紀律,同時涉嫌受賄犯罪,對兩個問題應當分別予以評價。
一、夏某的行為違反政治紀律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生態文明建設,把生態文明建設作為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的重要內容。生態環境是關係黨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問題,也是關係民生的重大社會問題。是否堅決有效貫徹執行黨中央關於生態文明建設決策部署,是檢驗一個地區、一個單位、一個幹部是否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做到「兩個維護」的重要方面。
本案中,夏某身為D市環境監察執法工作的主要負責人,不但不認真貫徹黨中央關於生態文明建設決策部署要求,反而在環保執法工作中做選擇、搞變通,濫用手中權力對相關企業從輕處罰、免予處罰,利用環保執法權大搞權錢交易,並藉此索取、收受賄賂,是典型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黨中央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以及環境保護方面的具體要求在其職責範圍內沒有得到有效貫徹和執行,破壞了黨中央政令暢通,破壞了環保督察工作的嚴肅性,其政治層面的惡劣影響是首要的,是典型的違反政治紀律行為。
二、夏某的行為不宜認定為違反工作紀律
本案中,夏某在環保執法工作中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嚴重不良影響,雖然也符合違反工作紀律的構成要件,但不宜認定為違反工作紀律。理由如下:一是夏某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不是發生在常規性、一般性的工作當中,而是發生在中央環保督察期間,落實黨中央關於生態文明建設決策部署過程中;二是夏某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不是偶爾為之,而是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已經形成了一種「習慣」和「做派」,反映出其在執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方面毫無政治覺悟,政治意識嚴重缺失;三是夏某行為雖然也損害了黨的正常工作秩序,但更重要的是破壞了黨中央政令暢通,在政治上造成了惡劣影響。綜上,對夏某的行為按照違反政治紀律認定,更能體現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查處案件首先要從政治紀律查起的要求,能夠更好地實現案件處理政治效果、紀法效果、社會效果相統一。
三、違反政治紀律和涉嫌犯罪問題是否應當分別評價
在處理涉嫌職務犯罪案件中,被審查調查人的涉嫌職務犯罪行為往往也同時符合違反黨的紀律的構成要件,比如,涉嫌受賄犯罪行為可能同時構成違反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涉嫌濫用職權犯罪行為可能同時構成違反工作紀律。是否同時認定違紀和涉嫌犯罪問題,關鍵在於兩者是否侵犯同一客體。比如,涉嫌受賄犯罪和違反廉潔紀律的行為,侵犯的客體都是公職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則一般只認定涉嫌犯罪問題,無須同時認定違反廉潔紀律問題。
要綜合考慮案件處理效果等因素,確定是否對同一個行為從破紀和違法兩個層面分別評價。比如,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為他人謀利並收受賄賂的行為,二者侵犯的客體不一致,一般既要認定違反組織紀律問題,也要認定涉嫌受賄犯罪問題,從破紀和違法兩個層面分別評價,在相關文書中分別加以表述,以充分體現該行為破壞幹部選拔任用秩序的本質特徵,強化紀律權威和作用。同樣地,對於涉嫌職務犯罪同時又構成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由於政治紀律是最重要、最根本的紀律,違反政治紀律行為侵犯的客體是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為了體現加強黨的政治建設要求,強化案件處理的政治效果,應當將該行為作為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和涉嫌犯罪的行為分別評價,並在相關文書中從不同角度分別予以表述。(傅芃 作者單位:山東省青島市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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