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詐騙——合作股東詐騙也屬犯罪,公司詐騙股東涉及哪些法律責任
【網友諮詢】
我和張某等四人成立了一家機械廠。作為股東,張某為償還個人債務,先後以機械廠名義對外籤訂了6份鐵屑專供協議,騙取他人60餘萬元保證金和預付款。張某說自己以單位名義實施的行為屬於職務行為,且所得用於清償單位經營過程中的債務。但是,我們另外的三個股東對此並不知情,這難道要單位來承擔法律責任麼?
【律師解答】
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了合同詐騙罪五種特定的行為方式。即在籤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利用合同手段,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究竟是個人合同詐騙罪還是單位合同詐騙罪,並不以是否用單位名義籤訂、履行合同為區分標誌,而應當從單位犯罪的犯罪意志的整體性和利益歸屬的團體性把握。
因此,要看某個股東籤訂合同的行為是否體現單位意志,或者是為了單位利益,否則不符合單位犯罪的本質特徵。
單位合同詐騙罪如何認定
在認定單位合同詐騙中應分別不同情況具體分析,主要有三種情況:1、法人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或單位的名義實施合同詐騙行為,且犯罪非法所得歸法人或單位的,屬單位合同詐騙;假冒法人或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以法人或單位名義實施的合同詐騙行為,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事後不追認的,屬個人合同詐騙。2、法人或單位組織內的自然人在職務範圍內以法人或單位名義實施的合同詐騙行為,且犯罪非法所得歸法人或單位的,屬法人或單位合同詐騙;以法人或單位名義實施的非職務行為、非授權行為,法人或單位事後不追認的,屬個人合同詐騙。3、自然人經法人或單位授權在授權範圍內以法人或單位的名義實施的合同詐騙行為,或者無代理權的自然人以法人或單位的名義實施合同詐騙行為後經法人或單位追認,且犯罪所得歸法人或單位所有的,屬法人或單位合同詐騙;盜用、冒用、偽造法人、單位公文、證件、印章,或以終止後的法人或單位的名義實施的合同詐騙行為,屬個人合同詐騙。
對於法人或單位合同詐騙案件的處理,在追究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刑事責任的同時,對法人或單位也應作必要的刑事處罰,並讓其承擔行政的和民事的或經濟的責任。因為這種犯罪是以法人或單位整體意志進行的活動,非法所得也全部或基本歸法人或單位所有,理應對法人或單位進行懲罰。從實際情況看,大多數合同詐騙犯罪案件都是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的。但需要注意的是,並非所有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的合同詐騙犯罪都以單位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公司詐騙——遇到公司詐騙的怎麼維權處理
遇到公司詐騙的怎麼維權處理
獲取相關證據後,數額不大時,去工商管理局消協投訴;數額較大(3000元以上)到公安機關報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兩高」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公司詐騙——公司詐騙員工沒分贓員工有罪嗎
公司詐騙員工沒分贓員工有罪嗎
公司詐騙員工沒分贓,員工屬於詐騙罪的共犯。
詐騙罪沒有單位犯罪,只能由自然人對詐騙罪承擔刑事責任,授意員工進行詐騙的單位領導、實施詐騙行為的員工是詐騙罪的共犯。從事犯罪的勞動合同無效,沒有勞動報酬請求權。詐騙所得應作為違法所得沒收。所謂的「勞動合同」不過是犯罪嫌疑人之間的犯罪分工、分贓的約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第八十六條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詐騙罪如何認定共犯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
1、詐騙罪的犯罪主體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所以詐騙罪的共犯必須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詐騙罪中犯罪嫌疑人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那麼共犯也是為了非法佔有公私財物,故意實施犯罪行為。
3、詐騙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那麼詐騙罪的共犯實施了詐騙行為騙取了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公司詐騙——公司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公司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3000元以上。
《「兩高」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公司詐騙——冒充聯通公司詐騙大媽遭遇連環騙,怎麼防電信詐騙
冒充聯-通公司詐騙大媽遭遇連環騙
前不久,北部新區翠雲派出所接到張女士報案稱,當時她在某超市門口看到有人正在開展「10年感恩回饋」活動,任何人都可以免費抽獎一次,如果中獎,不僅能以優惠價購買相應的產品,還有機會返還話費。她抱著試一試的心態抽中了優惠二,這時對方告訴她,花600元買下優惠二的平板電腦後,再交600元還可以抽第二次。工作人員又詢問,是否要花800元抽第三次,假如第三次抽的結果和前兩次不一樣,他們將返還之前的所有費用,且平板電腦依然送。抱著僥倖心理張女士一共花了3000元抽了4次獎,無一例外全是優惠二,她才意識到被騙了。
接到張女士報警,民警初步判斷這是一起冒充聯-通公司工作人員實施抽獎的詐騙團夥。團夥中有的冒充聯-通工作人員,有的假裝群眾參與抽獎。北部新區翠雲派出所民警展開調查,很快將犯罪嫌疑人抓獲。
據犯罪嫌疑人胡某交代,他們共20餘人,常在人群密集點擺攤,主要以安排特定中獎的方式誘騙圍觀人員參與抽獎,目的就是讓人高價購買價值僅100多元平板電腦,以此牟利。民警查看抽獎箱,箱裡全是優惠券。
目前,嫌疑人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此案正在偵辦中。
怎麼防電信詐騙
防電信詐騙一定做到6個一律
1、接電話,遇到陌生人,只要一談到銀行卡,一律掛掉。不匯款!
2、只要一談到中獎,一律不信。
3、只要一談到公檢法、稅務或領導幹部的,一律掛掉。
即使號碼中有「110」也不能信,因為號碼可能為利用改號軟體設置的假號碼,執法部門不會通過電話辦案。
4、陌生號碼簡訊,但凡讓回復的,一律刪掉。
5、微信、簡訊不認識的人發來的連結,一律不點。
6、所有不熟悉的170開頭的電話,一律不接。有近8成的詐騙信息都源於170號段。
被騙後怎麼辦
公安部電信詐騙止付平臺已運轉,遭遇電信詐騙請第一時間到公安機關報案,並告訴警察:
1、受害人的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2、受害人轉出現金的帳號及帳戶開戶行;
3、轉帳的準確金額及準確時間;
4、騙子的帳號,帳號用戶名及帳號開戶行;
5、匯款憑證或電子憑證截圖;
公安機關可憑這些信息,對嫌疑人的銀行卡緊急止付,盡最大努力保護受害人被騙的金額。
公司詐騙——公司詐騙罪員工怎麼判刑
公司詐騙罪員工怎麼判刑
法院在判處犯罪嫌疑人刑期的時候,會根據案件證據證明的事實、犯罪嫌疑人在本案中應當承擔的責任。犯罪嫌疑人在案件發生後的態度等情節決定刑期。
詐騙罪(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年12月16日)的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公司詐騙——公司詐騙罪總監怎麼判
公司詐騙罪總監怎麼判
我國《刑法》實踐既要追究企業法人的刑事責任,也要追究直接責任人(自然人)的刑事責任,部門總監是否追究刑事責任,要看他在犯罪中的地位、所起的作用,犯罪的危害程度綜合起來認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
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詐騙罪具有以下特徵:
(一)行為人主觀上是出於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二)行為人實施了詐騙行為。至於詐騙財物是歸自己揮霍享用,還是轉歸第三人,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三)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才能構成犯罪,如果詐騙數額較小,則不構成犯罪。但是詐騙多少公私財物才構成「數額較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可由司法機關依據各地具體情況作出具體規定。「情節嚴重」以及「情節特別嚴重」也是如此。
公司詐騙——公司詐騙罪主管怎麼判
公司詐騙罪主管怎麼判
作為單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單位詐騙,量刑要根據當事人是否知情、是否參與、犯罪情節、詐騙數額、造成後果等等行為來進行的。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如何衡量是否構成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如下: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
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罪。
(二)客觀要件,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1、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
2、其次,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入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
3、再次,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後作出財產處分。處分財產表現為直接交付財產,或者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或者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為人拾取該財物的,也應以詐騙罪論處。但是,向自動售貨機中投入類似硬幣的金屬片,從而取得售貨機內的商品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只能成立盜竊罪。
4、最後,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後,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
(三)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公司詐騙——公司詐騙罪員工怎麼判,跟員工有關嗎
公司詐騙罪員工怎麼判,跟員工有關嗎
如果公司員工有參與的,就是共犯,也會以詐騙罪論處。
【網友諮詢】
公司詐騙不知情員工被刑事拘留,所有人都被拘留了,作為員工並不知情!只是為公司工作,這樣會判刑嗎?會留案底?影響前途嗎?比如說考公務員現在已經被拘留五天了,一點消息都沒有!這種情況要拘留多久呢?
【律師解答】
不會的,員工只是協助調查,除非你們原本就知情。否則是與你們無關的,協助調查是每個公民的義務,不會留案底,更不影響考公務員。
刑法規定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司法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騙公私財物達到上述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夠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簡訊和撥打電話或者利用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和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上述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理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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