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市場經濟日益發展,人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越來越多的人在消費時更加看重產品質量。一個企業要想在市場中生存下去,也必須不斷提高產品質量。產品安全事關企業的生存發展,更事關人民幸福生活,國家對此也十分重視。早在1993年就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同時,隨著新的社會問題的出現,也在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來保證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本期欄目邀請遼寧成功金盟律師事務所楊威律師來為我們解讀。
中央電視臺每年的「3.15」晚會,就像是一面「照妖鏡」,曝光出許多行業內幕和消費「潛規則」。今年的「3.15」晚會曝光的養殖海參投放敵敵畏;用過期麵包做漢堡;舊襪子舊內褲改造做毛巾;變速箱頻繁故障投訴無門等問題,引起了社會和相關部門高度關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章對生產者和銷售者應承擔的產品質量義務已做了明確規定。生產者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採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被曝光的企業老闆就是因為缺少社會責任感,盲目追求利益,觸犯了法律,必然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日常生活中,消費者購買到有質量問題的產品時應當找誰來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呢?《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規定,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有時我們也會看到一些因企業虛假宣傳,生產、銷售質量存在缺陷的產品,給消費者造成嚴重的人身及精神損害的報導。遇到此類情況,消費者可以根據《產品質量法》四十四條要求侵害人承擔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就是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水平,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而制定的。所以,遇到產品質量相關問題,我們要好好利用它來捍衛自己的權利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