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事情的前因後果,個人理解譚先生的做法。
事情經過並不複雜,譚先生居住在湖南湘潭某小區內,兒子正上初三,每天回家後仍要堅持學習,可是樓下跳廣場舞的大媽們並不體諒,音響聲太大,即使譚先生關緊門窗,聲音仍能傳進屋裡。
譚先生找物業溝通無果,只能找跳廣場舞的大媽們理論,結果大媽們稱每個小區都有人跳廣場舞,也沒見影響到孩子學習,關鍵她們已經跳了四五年了。
談也談不攏,說也沒法說,找物業也沒人管,譚先生一氣之下把廣場舞大媽們的音響給砸了。最終,譚先生找來媒體幫忙,和廣場舞大媽們進行了調節,譚先生賠償400元音響錢,大媽們則在晚上8點半以後禁止跳廣場舞。
簡單談幾點個人看法:
1,跳廣場舞本來是健身娛樂的,但前提是不能影響到其他人。
因為跳廣場舞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而音響聲音太大,幹擾了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往往是主要原因。其實大媽們也有自己的家人和孩子,如果能夠換位思考一下,多體諒一下別人,也就能減少很多矛盾了。
再說也不是沒有兩全其美的辦法,例如大媽們戴著耳機跳廣場舞就行。至於跳廣場舞的時間,也能靈活安排,畢竟大媽們也不用上班。
2,小區物業應該起到協調作用,可以劃分明確的區域,規定音響音量以及跳廣場的時間。
既然是在小區裡面跳廣場舞,那麼小區物業就應該考慮到廣場舞大媽和其他業主之間是否會產生摩擦。畢竟,噪音擾民是需要管理和解決的問題。
很多城市對於廣場舞擾民也有相關規定,例如安徽合肥在2015年開始實施的《城市管理條例》中就提到,劃定一定區域,供市民進行健身活動,但廣場舞等有音樂伴奏活動的,應按照規定控制活動時段和音量,不影響居民生活。西安市對於噪聲擾民違規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500元罰款、對個人處200元罰款,並規定活動時間為早七點到晚九點之間。
小區物業可以參考當地的管理條例,向大媽們宣傳,並劃定跳廣場舞的區域、制定合理的時間。
3,家長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方法並不可取,應該訴諸法律。
受疫情影響,這個學期的學習時間很短,中考在即,家裡有初三的孩子學習,譚先生作為家長想要展開為孩子提供安靜的學習環境無可厚非。而他一怒之下砸了音響的做法其實已經觸犯了法律,所幸音響價值有限,譚先生賠償之後大媽們也沒有繼續追究責任。
這時候可能有人會說了,譚先生是沒有辦法之後才怒砸音響的,而且從結果上來看也實現了目的。當然,作為旁觀者或許會贊同譚先生的做法,畢竟無論最後發生什麼,旁觀者都不用承擔後果。
我想說的是,還有更好的解決辦法。要知道,跳廣場舞的大都是上了年紀的人,萬一其中有人因糾紛發生意外,到時候譚先生可就「有理變沒理」了。
如果廣場舞大媽們的行為已經涉嫌「噪音擾民」,譚先生完全可以報警處理。
根據《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來看,噪聲擾民是一個以行為後果為定義的違法行為。只要產生的噪聲煩擾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即產生噪音擾民的違法事實。也就是說,對於噪音擾民行為並沒有規定聲響一定要達到多少分貝才構成噪音擾民的必要條件。
結束語:有愛好是好事,跳廣場舞也沒錯,前提是一定不能把自己的快樂建立在別人的痛苦之上。跳廣場舞的大都上了年紀,家裡也有年輕人和學生,應該懂得換位思考,現在的年輕人上班、學生們上學,壓力都不小,該體諒還是要多體諒一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