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財務萌新到會計能手,
發票開錯這個問題可以說是特別常見。
今天咱們就來理一理
到底應該怎麼處理呢?
發票開具分為稅務機關代開和納稅人自行開具兩種情形。發票開錯了也可以這樣分情形處理~
01
代開發票開錯了
代開發票如果開錯了,無論是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還是增值稅普通發票(以下簡稱「普通發票」),都按照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納稅人代開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需作廢已代開增值稅發票的,可憑已代開發票在代開當月向原代開稅務機關提出作廢申請;不符合作廢條件的,可以通過開具紅字發票方式對原代開發票進行對衝處理。
注意事項
01
因開具錯誤、銷貨退回、銷售折讓、服務中止等原因,納稅人作廢已代開增值稅發票或通過開具紅字發票處理後,需退回已徵收稅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02
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按季30 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02
自開發票開錯了--作廢處理
◆【普通發票】◆
普通發票作廢比較簡單。如果是當月作廢,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票軟體,找到發票,點擊作廢。增值稅普通發票跨月不能作廢,應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
◆【專用發票】◆
●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作廢專用發票須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票軟體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列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註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Tips:這兩種發票不能作廢
01
增值稅電子發票開具後不能作廢。納稅人開具電子發票後,如發生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的可以開具紅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02
開具成品油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以及銷售折讓等情形的,應按規定開具紅字成品油專用發票。
03
開具紅字發票
【普通發票】
納稅人需要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可以在所對應的藍字發票金額範圍內開具多份紅字發票。紅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需與原藍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一一對應。
注意: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後,如發生符合條件的情形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專用發票】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以下方法處理:
1.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
●購買方
情形一: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於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詳見附件),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信息表》一併作為記帳憑證。
情形二: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於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銷售方
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於申報抵扣並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信息表》。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2.稅務機關接收校驗
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後,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並將信息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
納稅人也可憑《信息表》電子信息或紙質資料到稅務機關對《信息表》內容進行系統校驗。
3.銷售方開具負數發票
銷售方憑稅務機關系統校驗通過的《信息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新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信息表》一一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