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為非作惡,非法斂財!固原涉黑第一案公開宣判,首犯獲刑20年!
9月23日,寧夏固原市彭陽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金寶山等13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一案公開宣判。
被告人金寶山以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非法拘禁等8項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依法追繳違法犯罪所得1792.142萬元;其餘8名涉黑被告人分別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至一年九個月不等刑罰,分別並處罰金15萬元至1萬元;
其餘4名涉案被告人分別以抽逃出資等罪名被判處相應刑罰,並處相應罰金。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金寶山在金港小貸公司成立和西蘭銀酒店用品工程開工後,陸續招攬被告人馬銳、明忠禮、宋玉坤、海軍、馬風成、馬彥寶、馬永軍、馬永義等人為工作人員,糾集在一起實施了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
通過違法犯罪活動,被告人金寶山等人逐漸形成了具有一定勢力影響、具備一定經濟基礎的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於2016年初步演變為以被告人金寶山為組織者、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以強行帶離、盯人看管、拉閘斷電、鎖門阻工、聚眾靜坐、貼身跟隨、驅趕從業人員、辱罵滋擾等軟暴力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非法拘禁、尋釁滋事、虛假訴訟、敲詐勒索、非法侵入住宅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稱霸一方。
非法聚斂錢財達1700餘萬元,使金港小貸公司的貸款人和西蘭銀酒店用品工程的發包人、實際施工人產生恐懼、恐慌,形成心理強制、威懾,致使合法利益遭到不法侵害的部分被害人不敢舉報、控告,在當地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在討要債務過程中,被告人金寶山等人採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滋擾、貼身跟隨等手段逼迫他人償還債務,先後對11名被害人進行了非法拘禁,累計非法拘禁時長達696小時,其中被害人馬某某被非法拘禁長達10餘日。
被害人王某某被貼身跟隨長達28日,致使被害人無法正常生活、工作;被害人馬某某經營的鼎新房地產公司的樓門被鎖堵,致使無法正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的前後,被告人金寶山及其他被告人有組織地實施犯罪17起、違法事實7起,單獨實施犯罪5起、違法事實5起。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記者馬琳通訊員蘇軍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