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貝殼財經訊12月14日,深交所發布消息稱,為進一步完善市場化、常態化退出機制,淨化資本市場生態,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按照中國證監會統一部署,該所修訂了《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在優化退市財務類指標方面,深交所介紹,一是新增「扣非前後淨利潤孰低者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1億元」的組合型退市指標,取消單一淨利潤為負值和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的指標,從盈利能力、營收規模等方面對上市公司持續經營能力進行多維度考察,壓縮已喪失持續經營能力、依靠非經常性損益規避退市的操作空間,推動殭屍空殼企業出清。同時,明確營業收入應當扣除與主營業務無關的收入和不具備商業實質的關聯交易收入。二是財務類退市指標之間交叉適用,實現快速出清。修訂後的財務類退市指標包括:淨利潤加營業收入的組合指標、淨資產和審計意見類型。上市公司因出現上述任一情形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次一年年度報告披露後,觸及上述任一情形的,本所決定公司股票終止上市。三是新增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財務造假退市風險警示情形。若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該年度相關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退市風險警示情形的,則在公司披露處罰決定書後對公司股票交易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並根據實際觸及退市風險警示指標相應年度的次一年度的年度報告情況,對公司股票交易撤銷退市風險警示或者決定公司股票退市。四是明確退市風險警示股票被出具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觸及終止上市標準。即公司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次一年財務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本所決定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新京報貝殼財經編輯 趙澤 校對 李世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