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憲法中人身自由權是一個比較重要的考點。我們今天就帶大家一起梳理一下人身自由權到底有哪些相關知識點,幫助大家在後續題目中遇到問題能夠迎刃而解。
首先,我們先來了解一下什麼叫人身自由。人身自由包括狹義和廣義兩方面。狹義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體不受非法侵犯,廣義的人身自由則還包括與狹義人身自由相關聯的生命權、人格尊嚴、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與公民個人生活有關的權利和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實際享受其他權利的前提。
一、生命權
1.國家和社會的最高價值;基本權利價值體系的基礎和出發點。
2.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包括本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3.基本內容包括:防禦權;享受生命的權利;生命保護請求權;生命權的不可處分性。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憲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生命權條款,但在價值上是充分尊重和保障生命權的,生命權屬於廣義的人身自由權。
二、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公民所應享有的最起碼的權利。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3.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例如張三去超市購物,當其離開該店時,店門口警報器一直在鳴響。於是,該店保安上前阻攔張三,並將其強行帶入保安室,還要求脫去衣物檢查,然而保安並未在張三身上搜出任何物品。在這一案例中,超市保安的行為即侵犯了張三的人身自由。
三、人格尊嚴
人格尊嚴是指公民作為平等的人的資格和權利應該受到國家的承認和尊重。
1.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2.法律表現:包括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
四、住宅不受侵犯
1.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2.涉及公民的財產權、人身自由、居住安全和生活安定。
需要注意的是,所謂的住宅不受侵犯,強調的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如果是有關執法人員攜帶相關證件進行搜查是合法的。
五、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與其他主體之間傳遞消息和信息不受國家非法限制的自由。通信秘密是指公民的通信,包括電報、電傳、電話、郵件以及電子數據交換等信息傳遞形式,他人不得隱匿、毀棄、拆閱或者竊聽。
《憲法》第4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這裡需要注意通信自由指對象自由和方式自由,通信秘密指內容秘密。此外在生活中可能會出現的一些情形,例如:家長看孩子的日記、因擔心孩子早戀而去看孩子的信件、情侶之間查看對方的簡訊等。這些行為由於在生活中可能會出現,大家往往可能認為這種行為是合法的,但實際上在憲法中有明確規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因此以上這些行為都屬於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