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中公輔警考試網為大家整理了甘肅招警考試公共基礎知識,建議各位考生在複習備考期間多多練習招警考試公共基礎知識,今天甘肅中公教育為大家整理了甘肅招警考試公共基礎知識備考:公民的人身自由權。望各位考生及時查看。
公民基本權利包括平等權、政治權利與自由、人身自由權、社會經濟與文化權利等。所以接下來我們就對其中的人身自由權這一知識點進行學習,希望大家能夠理解並掌握其具體內容。
一、生命權
雖然憲法沒有明確規定生命權相關內容,但是從廣義上說,生命權也屬於人身權。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權利。生命是公民作為權利主體而存在的物質前提,生命權一旦被剝奪,其他權利就無從談起。
二、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人身和行動完全受自己支配,有不受非法拘禁、逮捕、搜査和侵害的自由。它是公民享受其他一切自由的基礎和前提。《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三、人格尊嚴
人格尊嚴是指公民作為平等的人,其資格和權利應該受到國家的承認和尊重,包括與其人身存在密切聯繫的名譽、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權利。《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四、住宅不受侵犯
《憲法》第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五、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通信自由是公民通信的對象是自由的;通信秘密是公民的通信內容受到國家法律保護。《憲法》第4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例題】關於《憲法》對人身自由的規定,下列哪一選項是不正確的?( )
A.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B.生命權是《憲法》明確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屬於廣義的人身自由權
C.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體
D.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答案】B。解析:《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故A說法正確,不選。《憲法》沒有明確規定生命權,選項B說法錯誤。《憲法》第37條第3款規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選項C說法正確,不選。《憲法》第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選項D說法正確,不選。故本題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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