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一破產重整案一天審結 債權人債務人均持異議

2021-01-11 新浪財經

來源:中國經營報

本報記者 程維 太原 洛陽報導

2020年9月9日,洛陽市洛龍區法院對當地一家企業的破產重整案來了一個速戰速決,當天受理,當天裁決,當天決定執行,不過此舉卻遭到主要債權人及該破產重整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長等人的質疑。

日前,該案的法官姚光輝在該法院內接受《中國經營報》記者採訪時稱,目前已知此案的破產重整申請與部分股東真實意願的衝突,但他拒絕中止或撤回破產重整。他說,「現在都是快速辦理」。

一天審結

「9月6日當天受理,當天裁決,當天執行,我身為提交破產重整申請方債權人企業的董事長,也同時是被破產重整企業(債務人)的董事長,竟然對此毫不知情。」9月25日,山西通豫煤層氣輸配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西通豫」)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譚傳榮說,這一操作太明目張胆了。

譚傳榮也是洛陽通豫新奧煤層氣輸配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洛陽通豫」)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長。

「我們直到9月16日該法院的法官帶著破產管理人(河南一家律師事務所)到洛陽通豫辦公樓,要求全面移交該公司的公章、財務章、財務資料及憑證,以及所有公司文檔時,才知道洛陽通豫已經進入了破產重整階段。」譚傳榮說。

洛陽通豫部分管理人員曾不想移交,但當天前往該公司執行此案的法官姚光輝帶去的破產重整受理通知書、裁決書及執行書上載明,如果拒絕執行,將採取法律措施,所以不得不作了移交。

此後,譚傳榮及其手下工作人員從北京趕往洛陽,期望面見法官,了解有關破產重整案的原因,以及查看破產重整申請書及相關手續,但最終未果。

此案的破產管理人是該法院指定的河南大鑫律師事務所,據了解,該所律師王瀅對譚傳榮及其工作人員稱,他手裡也沒有破產重整申請書和相關資料,有事找法院方面。

譚傳榮多次撥打裁決法官姚光輝的電話及手機,未接,且未回撥。

背後隱情?

為什麼向法院提交破產重整的公司,與被破產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長是同一人?

工商檔案顯示,山西通豫和洛陽通豫往上追蹤幾層股權關係後,原主要發起人和實際控制人均為譚傳榮。此後幾年中,這兩家公司分別引入了一些股東,譚傳榮及其團隊仍是這兩家企業的實際操盤者。

譚傳榮持有重慶三峽燃氣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三峽燃氣」)59.34%的股權,處於控股地位。2012年,譚傳榮為快速做大市場,由三峽燃氣與亨通(天津)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亨通基金」)及寧波寶泰創業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合資設立重慶三峽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峽能源」),註冊資本1億元,三家股東分別持股51%、46%和3%。

通過一系列股權架構及融資設計,原譚傳榮旗下的山西通豫和洛陽通豫在2015年前後,通過三峽能源引入一批新股東和資金,但是,其中的4.2億元信託資金卻並沒有進入原譚傳榮系企業,而是轉道「炒股」去了:該筆融資被指定用於購買亞美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的未上市原始股權,每股約3港元,期待上市後能大賺一把,誰知亞美能源上市後如中石油走勢,上市後最高價2.85港元,至2020年10月9日時跌至1.05港元,又差點跌成了仙股。

背有年息15%的信託融資資金「炒股」被套,成了此後一系列紛爭的導火索。譚傳榮於2019年6月將三峽能源及旗下含山西通豫和洛陽通豫的管理權移交給了亨通基金,亨通基金將山西通豫和洛陽通豫交給四川明昇能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四川明昇」)託管。後再折騰,亨通基金改為聘用四川明昇及其關聯公司的人為管理人員。

四川明昇有兩個自然人股東,明在遠出資950萬元,持股95%。明在遠是亞美能源(02686.HK)的董事會主席。此外,明在遠也是A股上市公司新天然氣(600393.SH)的第一大股東。

工商檔案顯示,明在遠及其關聯企業並不持有三峽燃氣、三峽能源、山西通豫及洛陽通豫的股權。

記者撥打明在遠的手機號,電話被掛斷。

明在遠10月10日在回復記者的簡訊中稱,有關指稱他及其旗下企業借洛陽通豫破產重整案搶奪資產的說法「不屬實」,「相關真實情況請您向通豫公司的股東進行求證」。

不過,中國證監會2020年9月16日公布的2020年第70號處罰決定書顯示,新天然氣曾因謀劃收購山西通豫等內幕交易,多人遭證監會處罰,其中明在遠在相關調查事實中,多次出現。

法官回應:有異議請找「管理人」

9月26日,此案的法官姚光輝接受了《中國經營報》記者的採訪。以下為採訪實錄。

記者:有關洛陽通豫破產重整案的事,提交破產重整申請的債權人山西通豫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以及被破產重整的債務人洛陽通豫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都表示在你9月16日率隊前往洛陽通豫執行之前,對此不知情,他們向媒體反映稱,法院方面在此案中可能涉嫌違法亂紀或徇私舞弊的問題。你對此有何評價?

法官:9月4日上午,我們收到債權人山西通豫提交的有關洛陽通豫的破產重整申請書,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了審核,並在9月4日下午通知債權人和債務人到法院,舉行了聽證會,雙方對債權債務和破產重整均沒有異議。

記者:山西通豫、洛陽通豫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長譚傳榮稱,他們至今沒有看到破產重整申請書及相關手續和證據,究竟有沒有這個破產重整申請書?債務人洛陽通豫是誰參加的該聽證會?有沒有授權書?誰通知的?打的座機還是手機?號碼是誰提供的?

法官:肯定有破產重整申請書的,不過因為這是案卷材料,不能提供給你。洛陽通豫是他們一個姓徐(音)的副總經理參加的聽證會,有法定授權參加該聽證會的文本。是我的助理電話通知洛陽通豫參加聽證會的,打的是洛陽通豫副總經理的手機號碼,手機號碼由債務人山西通豫提供。

記者:本次破產重整案的債權人山西通豫、債務人洛陽通豫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長譚傳榮稱,他及他手下工作人員曾多次找過你和法院,期望向你反映他們對此破產重整案完全不知情,且無法向你和法院了解到此案的基本信息,包括破產重整申請書等,以及向你反映此案背後可能有巨額資產搶奪陰謀的事宜,你是否知曉這些情況?

法官:他們在法院找的那幾次,我都不在,譚傳榮給我的手機打過電話,後來忙忘了,就沒有回電過去。關於你剛才提到的有關山西通豫及其股東的股權、管理權及資產爭奪事宜,我也是後來才了解到的。

記者:通過什麼途徑,什麼時候了解到的?

法官:破產重整程序啟動後,律師(記者註:破產重整管理人)向我反映的。

記者:你是學法律的,邏輯比我好,法律規程也要求,如果前提存疑,則結論不真,現在你已經知道這個破產重整案可能涉嫌有藉此完成資產搶奪或侵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事宜了,這個破產重整案的前提遭到質疑,是否應中止或撤回該破產重整裁決?

法官:如果當事方對本次破產重整有不同意見或異議,可以向指定的破產重整管理人(律師)反映,我們會根據律師意見作出處理。

記者:你是學法律的,你是專家,你也知道破產重整管理人收集情況後向你反映屬於第二層邏輯關係,現在當事企業法定代表人反映的是破產重整裁決的前提存疑,是第一層邏輯關係(指應中止或撤回破產重整),現在媒體也向你反映了這一情況,你為什麼不能直接作出回復?

法官:媒體有疑問和證據,也請向破產管理的律師反映。

記者:媒體沒有義務去跟執行此案的律師反映情況,只會公布查證到的事實和證據。最後一個問題,為什麼會在9月9日當天受理、當天裁決、當天執行?為什麼沒有給相關各方一個起碼的反應時間?

法官:這類案子,都是快速處理。

重慶鈞儒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蔣伍季及貴州貴達(重慶)律師事務所李秋燕律師稱,原則上如破產重整案的裁決前提存疑或有其他重大遺漏情況,裁決法院應予以中止或撤回。此外,目前沒有信息顯示該案中的「聽證會」參與債務人,是所有債權人還是一家債權人,這一操作在客觀上會對其他債權人造成傷害,也給可能的「暗箱操作」提供了空間。

上述兩位律師稱,目前我國的《破產法》還暫時沒有規範這些具體操作的細則。

相關連結:

中國證監會處罰決定認定明某遠與山西通豫併購事宜的原文

2017年6月,有人向新天然氣推薦山西通豫煤層氣輸配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西通豫)管線項目。2017年8月,新天然氣實際控制人兼董事長明某遠、董事兼常務副總經理及財務總監尹顯峰、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王某等同山西通豫股東代表見面商談,提及亞美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美能源)。後新天然氣開始收集山西通豫、亞美能源背景資料。

2017年10月,新天然氣安排人員到山西考察。10月20日,新天然氣明某遠、尹顯峰、投資部部長張某兵等與新天然氣股東昆吾九鼎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鼎投資)及證券公司有關人員開會探討收購山西通豫和亞美能源的可行性、收購方式、成本考量等問題。次日,明某遠、尹顯峰、張某兵、王某等人開會初步確定併購重組實施方案和路徑。10月26日,新天然氣召開三季度經營工作會議,確認了山西通豫、亞美能源的併購方案。10月30日和31日,明某遠組織尹顯峰、王某等人分析討論收購亞美能源的方案。

後新天然氣成立了十個工作組分頭開展相關工作,期間,尹顯峰參與制定融資和交易方案,並負責以商業計劃書為藍本確定整體工作計劃大綱;尹顯峰、張某兵等聯繫銀行商討資金事宜,並就資金出境及項目審批事項諮詢德陽市外管局和發改委、四川省商務廳和發改委;尹顯峰和明某遠同亞美能源股東代表商談收購意向。2017年12月14日、20日及2018年1月4日、9日、24日,尹顯峰多次參與討論併購項目任務分工、交易結構、收購模式、資金安排等事項。

2018年1月8日,新天然氣召開會議,明某遠介紹稱已同亞美能源相關股東初步達成一致,擬以現金要約收購亞美能源51%的股權。會議對下一步工作進行了分工,明確融資方案由尹顯峰負責。1月19日,新天然氣、九鼎投資、相關律師事務所和證券公司人員建立微信工作群,實時溝通項目進展、傳遞相關文件,尹顯峰等人為微信群成員。

後新天然氣於2018年2月26日公告重大資產重組停牌;於5月15日公告重大資產購買報告書,稱擬通過全資孫公司香港利明控股有限公司向亞美能源合資格股東收購亞美能源不超過50.5%的已發行股份;於5月29日公告修訂後的重大資產購買報告書並復牌。復牌當日,「新天然氣」漲停。5月29日至6月14日,該股收盤價累計漲幅為17.57%,同期上證綜指累計下跌2.45%。

以上事實,有相關公告文件、情況說明、會議紀要、詢問筆錄、通訊記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編輯: 孟慶偉 校對:翟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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