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銀行保險報
8月4日,銀保監會連發兩則行政處罰決定書,涉及信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泰人壽)和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誠財險),對上述兩險企違法行為進行了通報並進行了處罰,兩機構合計罰款達110萬元,其中,對信泰人壽罰款60萬元、對永誠財險罰款50萬元。
信泰人壽因違規辦理協議存款被處罰
銀保監會披露的罰單顯示了信泰人壽兩項違規行為。
一是2017年9月,信泰人壽在恆豐銀行辦理協議存款5000萬元,該筆業務從發起、詢價、談判到合同籤訂均由財務管理部完成,違反了《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保監會令2010年第9號頒布,保監會令2014年第3號修改)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時任信泰人壽總經理張勇、時任信泰人壽財務負責人郭鳳民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根據相關規定,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設置專門的保險資產管理部門,並獨立於財務、精算、風險控制等其他業務部門,履行擬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制度、擬定資產戰略配置規劃和年度資產配置策略等職責。
二是2018年3月,信泰人壽在吉林春城農村商業銀行辦理協議存款3億元,吉林春城農村商業銀行沒有外部信用評級,不符合《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以及《中國保監會關於規範保險資金銀行存款業務的通知》(保監發〔2014〕18號)規定的保險資金存款銀行的資質條件。時任信泰人壽總經理李國夫、時任信泰人壽投資業務部權益類及固定收益類業務實際負責人府春江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根據相關規定,保險資金辦理銀行存款的,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作為存款銀行:一是資本充足率、淨資產和撥備覆蓋率等符合監管要求;二是治理結構規範、內控體系健全、經營業績良好;三是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四是連續三年信用評級在投資級別以上。
銀保監會認為,信泰人壽、張勇、郭鳳民、李國夫、府春江等當事人的其他主張不構成法定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的條件,覆核後對其陳述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銀保監會表示,信泰保險上述兩項行為均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對信泰人壽兩項行為分別罰款30萬元,合計罰款60萬元;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張勇警告並罰款10萬元,對郭鳳民警告並罰款4萬元,對李國夫警告並罰款10萬元,對府春江警告並罰款4萬元。
永誠財險因虛假記載被處罰
永誠財險也因償付能力報告、風險綜合評級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受到監管處罰。
據了解,永誠財險在以下幾方面涉及違法:從2009年起至2017年對股東業務應收保費未進行減值測試、也未計提壞帳準備;多家分公司防預費跨年度核算,導致2016年度償付能力報告實際資本錯誤增加495.14萬元,2017年度償付能力報告實際資本錯誤增加171.91萬元;2017年2月取得的上海浦東新區周家渡街道土地使用權未及時入帳和攤銷,2017年第1、2、3季度財務報告和償付能力報表中均未體現土地使用權價值,且分別少攤銷134.73萬元、538.93萬元、943.11萬元;將2017年支付給美聯盛航保險代理河北分公司以及寧波掌金、蘭州掌金、景泰掌金三家科技公司的服務費以員工借款的名義計入其他應收款,導致2017年度實際資本虛增2967.81萬元。
此外,永誠財險2017年風險綜合評級報告在財務管理操作風險方面、資金運用操作風險方面、準備金管理操作風險方面、再保險業務操作風險方面、合規風險方面、理賠業務線操作風險方面、銷售、承保、保全業務線操作風險方面有30餘項評價指標填報錯誤。
銀保監會認為,時任永誠財險副總裁兼首席風險官、合規負責人康國君對上述一、二、四、五事項負有直接責任,時任永誠財險財務部副總經理蔡力健對上述一、二、四事項負有直接責任,並在覆核後對康國君、蔡力健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銀保監會表示,上述行為違反《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並做出如下處罰決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對永誠財險罰款50萬元;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康國君警告並罰款8萬元,對蔡力健警告並罰款6萬元。
此前,行業內曾有多起因提供虛假報告報表、編制虛假財務資料而受到監管部門處罰的事件。據統計,財險公司中 「編造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等違法違規行為屬高發頻發;險企高管被罰的原因中,該類高頻違規行為更是居於高頻違規行為之首。
事實上,2020年以來,銀保監系統的監管力度再度加強,據統計,二季度就開出344張監管處罰罰單,其中涉及到114家保險機構。此外,自8月1日起施行的《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處罰辦法》也提高了險企違法違規成本,加大打擊力度,嚴肅整治了金融市場亂象;險企更應堅決杜絕此類違法違規行為,謹防觸碰監管紅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