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看到一個有意思的案例,分享給大家,大家可以一起分析看看~
某日在瀋陽鐵西區西部汽配城附近,發生一起令人哭笑不得的交通事故,一輛驢車被狗驚嚇,驢被狗咬傷後,揚蹄將一輛黑色的奧迪A8L的後尾部踹出了一個大坑,這輛價值上百萬的車被踢成這樣,讓圍觀者議論不已。修車費恐需10多萬元……
如果驢負全責,那麼就要驢主人承擔這十萬元修車費,驢主人表示不服,「我就是牽驢路過,是狗先咬我們的。」是狗主人賠償,還是驢主人賠償,還是共同賠償,圍觀者炸鍋了。
隨後,一位電動三輪車車主又提供了另外一種說法,「是奧迪車先按喇叭鳴笛了,狗才跑到馬路上的,狗可能也受驚嚇了。
那麼這個奧迪車的損害怎麼來賠償呢?
第一種看法認為,狗主人應該承擔責任:
首先,導致奧迪車主受到損害的直接原因是驢踢了他的車,這個屬於動物侵權,應該由飼養人管理人承擔一個無過錯的賠償責任。
但這個案例有個特殊之處,就是驢之所以踢奧迪車,是因為"第三狗"的原因,對,沒錯!不是「第三人」的原因,而是"第三狗"的原因導致了動物侵權。
同樣狗的飼養人要和驢的飼養人共同承擔一個不真正的連帶責任,在這個不真正的連帶責任裡面,奧迪車主既可以訴驢的主人,也可以訴狗的主人,如果訴的是驢的主人,驢的主人可以向狗的主人追償。
其實問題的根源還在於狗主人有沒有對狗形成約束(牽繩等),如果狗被狗主人約束,即使奧迪車主鳴笛,狗也不會跑去咬驢,所以最終責任應由狗主人承擔。
第二種看法認為,驢主人應該承擔責任:
有人說:狗不咬驢,驢就不會踢車,所以有因果關係,得負責。其實驢主人也是這麼想的。我們應當知道,無論是民法還是刑法,因果關係的作用其實都是在探討究竟應該將不利的結果歸結於誰。過分地否認因果關係就會不利於保障權利人的權利;而過分地拉長因果關係的鏈條就會不適當地擴大打擊面,讓無辜的人去承擔責任。
狗主人只需要對驢被咬傷負責任,因為具有因果關係。至於驢又把車踢了,這是狗主人能設想到的嗎?連踢車的驢主人都想不到,狗主人當然更想不到。所以這樣很異常的結果是不應該歸結於狗主人的,不然就不適當地擴大了懲罰的範圍。
第三種看法認為,都應該承擔責任:
在本案中,驢的行為屬於緊急避險,狗的行為涉嫌尋釁滋事及故意傷害,車看似無辜,但車不鳴喇叭也不能嚇到狗,在狗看車不是活物,狗誤以為喇叭是驢發出的聲音,所以攻擊了驢,因為本案重點在於狗分不清車和驢,狗應負車輛受損的70%責任,應付咬驢致傷100%責任,車自己負30%責任。驢和車都有損失,建議以後加大力度提升狗辨識汽車方面的能力。
到底該誰賠償呢?
處理此事的警方也及時發布了警情通報,表示此事已經解決了:
8月11日,在我區發生一起民事糾紛。當日15時15分許,居民墨某某駕車帶其在農村飼養的一條英國鬥牛犬到寵物醫院看病,途中該犬從墨某某私家車後窗跳出,追咬拉水果車的毛驢,毛驢受到驚嚇後狂奔,撞損了停在路邊的一臺轎車。
接到報警後,交警和屬地派出所民警趕到現場,經過調解,墨某某和轎車車主崔某某達成賠償協議,糾紛已於當日圓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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