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的工作做得太差了,我們業主要換掉這個公司!」
「我家裡失竊了,肯定是物業的安防沒到位,我不交物業費了……」
遇到這種情況
你會交物業費嗎?
業主拖欠4年多
物業費物業公司訴至法院
米某是福州某小區的業主。2008年6月10日,小區開發商與福建某物業公司籤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此後該物業公司一直為小區提供管理服務。
2014年11月11日
米某家中失竊
丟失的物品價值不菲
該案件一直沒有偵破
米某就以物業公司沒有按照合同
履行安全防範義務
導致他們家中失竊為由
欠繳了
2014年10月至2018年12月
的物業服務費
物業公司催款無果
便向法院提出訴訟
2019年6月24日,法院判決米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物業公司支付拖欠的物業服務費13509.9元。
而後,米某以物業公司違約、管理不善導致其家中失竊為由,訴至鼓樓區法院,要求物業公司賠償他們家中失竊造成的經濟損失12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入室盜竊屬刑事案件,現該案尚未偵破,因此具體財產損失無法確定。
同時,米某雖主張物業公司存在安保人數不足、監控錄像不全、門崗夜間值班不規範等安全防範瑕疵,但法院生效判決中,亦認定物業公司存在管理服務不到位的現象,已經酌情減免米某欠繳的部分物業服務費。況且米某提交的證據並不足以證明安全防範瑕疵與其家中失竊、財產損失存在直接因果關係。因此,法院駁回了米某的訴訟請求。
家中失竊,就可以拒繳物業費嗎?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
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
依據上述規定,小區發生偷盜事件後,物業公司應該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提供小區監控錄像、安保巡檢記錄等,協助有關行政部門處理偷盜事件。如果物業公司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經盡到上述義務,則業主不能以小區發生偷盜事件為由拒付物業服務費。
對前期物業不滿,應該怎麼做?
在本案中,物業服務合同為開發商與物業公司籤訂。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在新建小區建成時,與業主收房籤訂正式物業合同往往存在一定的時間差,在此期間也需要對小區進行管理維護。因此,開發商委託的前期物業公司在提供物業服務後,業主事實上已經享受了物業公司提供的各項服務,與物業公司形成了物業服務法律關係,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如果對前期物業不滿
應該依照法定程序
召開業主大會
共同決定是否更換物業公司
解除物業服務合同
來源:海峽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