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0-16 17:19:01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餘志華
筆者寫作此文,深懼才疏學淺,對德國法缺乏實證考察,有力不從心之感,鼓足勇氣,做一拋磚引玉之人,以續前篇。
第31例,《德國民法典》第965條至第975條規定了拾得人的通知義務、保管義務、交付義務、責任範圍、向遺失人返還、償還費用、拾得人的報酬、拾得人的留置權、拾得人取得所有權、不作表示後取得所有權、交付後拾得人的權利的相關內容。
中國民法通則的試行意見第94條規定了拾得物滅失、毀損拾得人的責任、侵權之訴的情形。
中國物權法草案規定了拾得人拾得遺失物、漂流物的相關情形。
一位德國人在馬路上拾得一部自行車,他應立即通知丟失人,並配合主管行政機關履行相關義務。這位德國人可以向受領權利人要求支付報酬,對自己付出的費用可以要求償還。拾得人一經取得所有權,物上設定的擔保物權、債權等等其他權利即告消滅。
德國法對遺失物確立了行政主管機關的制度,對拾得法律制度做如此的歸納完善,是值得大家學習的。其他國家制訂類似法律規定可以參考,找尋便以操作實用的制度。拾得與遺失、拋棄的民事生活緊密結合在一起,可以將它們的法律內涵聯繫在一起考察。
第32例 發現寶藏
《德國民法典》第984條規定,發現因長期埋藏而不能查明其所有權人的寶藏,並因發現而佔有該物時,其所有權的一半歸屬於發現人,另一半歸屬於寶藏埋藏所在地的物的所有權人。
中國民法通則的試行意見規定對埋藏物要證明屬於發現人所有的才能確定物品權屬,如果埋藏物是可使用的槍枝彈藥歸國家所有。
所有權不明的金銀珠寶長期埋藏在地底,發現人佔有時就可一夜暴富,但要分一半給地權人。嚴謹的德國人認為,發現人對地底的財富付出的努力應當得到回報。財富應當是依附於土地的。依據歷史知識、相應典故查不清財富的所有權人時,推定財富的另一半歸屬於土地權利人。
埋藏在地底財寶的所有權的屬性因為歷史悠久來源於何處逐漸模糊,為提倡物盡所用,鼓勵掘寶人的積極性,德國法的此項制度有其合理性。
第33例 基於所有權的請求權
《德國民法典》第985條至996條規定了返還請求權、佔有人的抗辯、收益、惡意佔有人、代理佔有人、正當佔有人、有益費用的內容。
拉倫茨提出了物上請求權的概念,他認為物上請求權可以通過司法程序解決,並有適用債法的相應法源存在。請求權有獨立請求權和非獨立請求權之分。
法國民法典第2283條規定了持有財產的人,可依民事訴訟法享有所有權訴權。
中國物權法草案規定了佔有人返還不動產或者動產應當扣除善意佔有人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制度。
依據德國法的規定,漢堡人某購買了一片正在開花的蘋果林木的,約定三個月後林木的所有權歸屬於漢堡人並於當日付清全部現金後採伐。三個月後,蘋果林長出2萬英鎊的蘋果。漢堡人為了保鮮,花費保鮮費300馬克,將蘋果運輸給應得利人花費交通費500馬克。漢堡人依據通常經營方法應返還蘋果,並要求償還付出的交通費500馬克。
所有權上的請求權的權利基礎離不開所有權法律效力的無可辯駁性、彈力性的特點。
第34例 取回權
德國民法典第997條規定,佔有人將另一物作為重要組成部分附著於佔有物的,可以將附著物分離並佔為己有。
溫世揚老師認為,佔有人的自力取回權,以「即時」、「就地」、或「追蹤」取回為條件。
佔有物有一獨立的附著物成為自己的重要組成部分,佔有人可以將此附著物分離出來。附著物是重要的組成部分,但不是不可分割的部分。
取回權是一種民事權利區分措施,承認分離物體的變通性。
第35例 排除和停止侵害請求權
機場附近的科隆人某飼養的一群雞受到飛機噪音的危害,紛紛不下蛋。因為機場建設經過大眾化的聽證論證,科隆人對機場提出的停止妨害之訴會被法院駁回。
所有權的行使遭遇他人的侵害時,就保護方式的角度而言,是對自然人的合法權利正當行使的非法限制的排除,是對自然人的合理有序生活方式的正面肯定。
第36例 佔有人的所有權推定
德國民法典第1006條規定,(1)推定動產佔有人為物的所有權人;(2)推定前佔有人在其佔有期間為物的所有權人;(3)推定間接佔有權人為所有權人。
溫世揚老師認為,佔有推定以事實為基礎,推定的效力說明受推定人免負舉證責任,第三人也可以援用權利推定,推定的效力是消極性的。
王利明老師認為,間接佔有是根據一定的法律關係而不是根據對物實際的控制而產生的,對同一物可發生多層次的間接佔有。
所有權是一個一般情形下淺層次觸及的生活概念,他人對佔有人的所有權利在合理情形下是不會懷疑的。為了生活秩序的穩定,避免民事生活的複雜化,體現所有權的重要性,簡便易行的法律規定能夠有益於人們對所有權的理解。
不動產的推定如何具體運用,有待於進一步研究。
第37例 共同所有
為有利於共同所有權人中之一人,可以在共有物上設定其他負擔。各共同所有權人以全體對第三人主張所有權產生的返還請求權。
共同所有的關係證明了共有權利的整體性,為了解決權利人在現實生活中在不同場合分別行使權利後責任的歸屬,對共有人的其中一人的設定共有物負擔從社會責任角度上說可以以共同所有物承擔。數人數份、數人佔有一份不同方式變換的共同所有關係萬變不離其宗,同樣遵循德國民法的法律規則。
第38例 第1018條至第1029條規定了地役權制度。
需要設定一定負擔的地稱為供役地,需要使用自己的土地而使用、限制、排斥供役地的土地稱為需役地。同一土地上,地役權競合不能同時使用時,按照順位原則公平原則調整。供役地被分割的,對存在於地役權的這部分供役地保留地役權,其他不存在地役權的供役地地役權不再存在。登記簿的土地佔有人的地役權受妨害有時效、佔有保護的適用。
地役權產生於羅馬法。《十二銅表法》第七表第六條規定,在他人土地上有通行權的,其道路的寬度直向為8尺,轉彎區為16尺。王利明老師認為,地役權可以擴大在房屋和其他附屬物之上設立。
地役權人與供役地所有權人沒有約定的,在互相有衝突時依據定限物權優先所有權的法理,地役權人利用優先。地役權與其他用益物權相衝突時,依據物權發生(登記)的先後確定利用的順序。地役權人之間發生衝突時,成立在先的優先利用供役地。溫世揚老師認為,地役權確定的內容經歷長久的年代如果還可以行使,需役地與供役地發生變化,不影響地役權的存續。
第39例 德國民法典第1030條至第1067條規定了物上用益權制度。
作為處理民事生活的民法而言,用益權是否採用嚴格的物權法定主義?在法源的基礎上能否依據實際情況推理出相應用益權規定?因為用益權的取得直接關係自然人的切身利益,法律是否能在總括性的規定下展開用益權的內容?
德國民法規定用益權人的權利不擴及於所有人在物中發現的寶藏的應有部分。物因通常行使用益權而發生變更或者毀損的,用益權人不負其責任。動產上的用益權與所有權同歸於一人時,該用益權消滅。共有關係被廢除的,代替其原來應有份額的標的物上的用益權歸屬於用益權人。
慕尼黑人某租用了他人一處房屋使用,房屋的空基種了三棵枇杷樹,樹上生滿了果實,慕尼黑人為樹木嫁接花費200元。正遇冰雹來臨,慕尼黑人採摘枇杷花費工具使用費100元。小偷偷走枇杷價值100元。租用期來臨,慕尼黑人應返還枇杷樹,對嫁接費、採摘費可以要求主人償還,對偷走枇杷的損失可以不要賠償。
第40例 權利上的用益權
法蘭克福的某位叔叔將擔保了一筆債務的證券指示為自己無依無靠的侄子作為用益,依據規定,證券的利息由該侄子享有。
養老財產的用益權人,能取得養老財產的租賃費用、借貸使用費用、過了無償試用期的使用費給付請求權。
第41例 住房權
基於親屬之間的血緣關係成立居住權,這是對所有權人的所有權的一種合理限制。這種住房權上升為法律,更能保護社會利益,體現私法上所有權的全面內涵。
居住權人對居住房屋的合理修繕,修繕費與自己使用房屋折舊相對比過高的話,在居住權人放棄居住權時可以要求所有權人合理補償自己的修繕花費。
居住權人採取欺詐手段變更原所有權人的房屋所有權屬性的行為應自始無效。
第42例 先買權
筆者理解此權利的觀點舉例說明,殘疾人協會對某土地所有權人設定義務,殘協享有為建設殘疾人宿舍享有土地先買權。此土地所有權人對先買權人有證明土地為自己所有的義務,殘協在成為先買權人時不得約定條件成立後先買權直接轉化為所有權。
第43例 最高額抵押權
柏林人某用自己的土地設定不固定的抵押擔保,土地價值20萬馬克,抵押擔保債務不斷上升,到達25萬馬克,超越土地價值的部分抵押成為土地抵押以外的擔保方式。柏林人將自己的土地設定為不超越15萬馬克的不固定抵押擔保,債權人將利息計入,發現債務到達16萬馬克,債權人要求債務人繼續抵押,抵押人應債務人要求可以不用土地抵押,成立其他的擔保方式。
第44例 動產質權
波恩人某明知三千英鎊的棗子是他人籤訂買賣合同後交付了價款的,他人已經棗子取得所有權只是沒有佔有,出於市場競爭的目的仍取得質權。因為棗子要腐敗,波恩人通知質權人後遲遲得不到回復,就依照市場交易所價格出賣,將價款提存。在出質人無法實現質權時,而質權人取得質權並非善意,質權人不能取得出賣棗子的價款的所有權。
第45例 記載不得轉讓的票據可否作為質權標的
溫世揚老師觀點,出票人的禁止背書不影響票據的出質,只是不生票據法的效力,從無因債權變成有因債權。
設定質權只是為更好地履行債務,票據上的一些瑕疵根據具體情況可以抹去,承認債權的效力。質權是具有一些優先效力的,它體現在與其他用益物權、其他質權、抵押擔保債權同時發生的互相排斥中。
德國民法典的第四編家庭法、第五編繼承法在下部分舉例說明。
(作者單位:江西省餘干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