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位民法大師中,胡果最年長,生於1764年,卒於1844年。對胡果我們知道不多,只知道他是德國民法歷史法學派的創始人,歷史法學派在十九世紀眾多的法學流派中佔據統治地位,且長達一個世紀之久。胡果創立的歷史法學派由薩維尼發展到了頂峰。
薩維尼生於1779年,卒於1861年,是民法大師中的大師。他深刻地總結了自羅馬民法以來的民法史,對歷史法學派的內涵作出精闢的結論:法的真正發展動力乃民族精神,人的意志決不能參加法的發展過程。立法者不能修改法律,正如他們不能修改語言和文字一樣。立法者的任務只是幫助人們揭示了「民族精神」,發現了「民族意識」中已經存在的東西。
當24歲的薩維尼發表第一部專著《佔有權論》時,整個西歐學術界為之一振。1813年,年僅33歲的薩維尼擔任了德國柏林大學校長。1815年至1831年,薩維尼出版了《中世紀羅馬法史》6卷;1840年-1849年,薩維尼出版了其經典著作《現代羅馬法體系》8卷,並於1851年-1859年出版分卷《債權法》2卷,建立了薩維尼的歷史法學派民法理論體系。晚年的薩維尼擔任了普魯士帝國法律部長(1842年至1848年),但由於薩維尼在理論上並不主張制定法典,因此,在這個位置上沒有什麼「政績」。薩維尼在民法學理論上的成就,使他獲得了「法學上的牛頓和達爾文」這樣的評價。
幾乎與薩維尼齊名的另一位德國民法大師耶林,生於1818年,卒於1892年,是德國19世紀新功利主義(目的)法學派的創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與歷史法學派不同的是,耶林認為應當從正面來理解法的繼受和同化的可能性,應當從對羅馬法的歷史研究中,把具有共同性和普遍性的要素抽取出來,作為世界各國立法所應遵守的共同原理。由此,耶林指岀歷史法學派所說的「法存在於民族習慣或者民族意識中」的觀點並不正確。
從胡果到薩維尼,歷史法學派得以發展、完善,德國貴族利益和政治法律要求得以完全體現;而從薩維尼到耶林,歷史法學派發展成了以實現法的目的為特點的功利主義法學派,德國強大起來的資產階級的政治法律要求又得展現。
在《為權利而鬥爭》一文中,耶林大聲疾呼,國民應當為權利而鬥爭。耶林的民法學思想貫穿於其長篇著作《羅馬法精神》4卷、《法的目的》2卷等著作中。
胡果於1844年去世,薩維尼於1861年去世,耶林於1892年去世。他們都沒有看到統一的《德國民法典》的頒布,但是,他們的理論著述和天才發現在《德國民法典》中都諸多體現,可以說,沒有胡果、薩維尼和耶林的理論貢獻,就沒有《德國民法典》(1900年)的誕生,儘管制定《德國民法典》可能並不出自他們的意願。
薩維尼的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以其天才的理論構思,成為《德國民法典》的理論基礎,以致於沒有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德國民法典》的理論大廈即將傾覆,儘管100多年來,德國以及世界其他國家的民法學家對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多有批判,但始終不能動搖其堅實地位。
耶林的天才理論發現——締約過失理論,填補了契約法和侵權行為法的空白,使民法典體系得以完整建立。現今世界上,《德國民法典》避免了《法國民法典》體系邏輯混亂的缺點,成為世界各國民法典立法的模範法律文本。中國大多數民法學者主張參照《德國民法典》的體系制定《中國民法典》,也說明了《德國民法典》的頑強生命力。
基爾克是橫跨19-20世紀的德國民法大師,是德國歷史法學派中日耳曼學派最後一位代表性人物。基爾克生於1841年,卒於1921年。1860年,年僅19歲的基爾克以一篇拉丁文的博士論文參與了博士答辯,並獲得較好的評定。基爾克比他的前輩都幸運,在他理論成果豐碩的年齡(59歲),遇到《德國民法典》的頒布實施。基爾克是德國法意義上所有權概念的重要捍衛者。基爾克的主要著作是《德意志團體法論》3卷和《德意志私法論》1卷。在《德意志團體法論》第1卷中,基爾克從遊牧時代的日爾曼血族團體開始,論述了共產村落的成立和性質和土地法律關係,並在論述日爾曼血族團體解除過程中,考察了中世紀士地支配關係成立的歷史過程,區分了作為人的團體的空間地區性團體和作為資本的利益性團體的不同點,前者後來從地方團體發展成為國家,後者則發展成為後世的種種公司和合夥組織。基爾克的主要理論貢獻是關於團體法人的一系列論述。基爾克主張沒有爭論就沒有生活",得到人們的高庋評價。日本法學家說:「德國人民擁有基爾克是幸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