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金額小數點錯位牽出腐敗窩案

2020-12-25 人民網

原標題:發票金額小數點錯位牽出腐敗窩案

一張原本普通的發票,卻因一個小數點的錯位,牽出了一起農經系統腐敗窩案。

李月嬌在浙江省海寧市農經局擔任副局長10年之久,作為一名女幹部,在即將退下領導崗位時,產生了「撈一把是一把」的貪慾,從最初的收受賄賂,竟發展到打起國家農業專項資金的主意。

就在海寧市人民檢察院查辦農經系統窩案的過程中,又發現相關線索,隨之偵破多起貪汙受賄案。

近一年來,海寧檢察院查處該市農經系統職務犯罪案件4起,5人因貪汙、受賄、濫用職權等違法犯罪行為被檢察機關查處,其中兩人已被判刑,兩人已被提起公訴,1人尚在審查起訴階段。

《法制日報》記者近日從海寧市檢察院了解到,該案的查處暴露出農業專項資金的申報、審批、驗收、發放等環節存在諸多漏洞,相關部門監管不到位等問題。海寧市檢察院專門對該案進行了深入剖析,向農經局發出檢察建議,以期推動政府相關部門加強對農業專項資金的監管,避免國家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推動案發單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專項審計浮現巨額補貼案

在審計涉農財政補助資金過程中,海寧市審計部門最初審計時並沒有發現申報資料的虛假,只是發現有一張金額為4.6萬元的發票造表時寫成了46萬元。其實,將4.6萬元寫成46萬元並不是有意為之,只是當時公司兼職會計一時疏忽犯下的無心之過,也就是說她一不小心多寫了個0。審計部門據此展開調查,先是發現大部分虛假發票,而後在紀檢、檢察部門的協作下查清了幾個人的不法行為。

2009年10月,時任海寧市農經局水產技術服務站站長的楊劍立與楊某(已判刑)及周某等人合夥成立海寧市某水產公司,後租用土地從事水產養殖,該土地分為南場與北場。

同年,該公司聯合其他養殖戶以合作社的名義申報沼蝦養殖基地建設項目,後獲得省級以上財政補助資金108萬元。

2011年伊始,中央財政支持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項目開始申報。楊劍立等人因養殖沼蝦虧損,獲知這一情況後,決定共同投資養殖種鱉,再次申報項目獲取補助資金。

為確保成功申報,楊劍立邀約時任海寧市農經局副局長、海洋與漁業局副局長李月嬌隱秘入股。隨後,楊劍立、李月嬌與楊某、周某四人共同平均出資,改建水產公司面積較小的北場,面積約60畝,從事種鱉養殖。

此外,楊劍立、楊某和周某三人於同年將公司的南場魚塘的承包經營權以40餘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他人。

楊劍立與楊某以水產公司名義申報2011年度上級財政補助資金,將實際面積僅60餘畝、實際基建投資僅50餘萬元的項目,改頭換面成水產養殖面積318.6畝,並計劃對原有220多畝養殖面積進行高標準改造等。

李月嬌、楊劍立明知申報資料內容不實,仍予以審核同意上報。最終,該項目申報成功,浙江省財政廳下撥補助資金。後楊某採用偽造招標中標通知書、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書以及虛開工程發票等手段,將實際為57.58萬元的建設資金虛構為219萬餘元並進行報帳,獲取各級財政補助資金共計100萬元。其中,第一筆補助資金61萬元到帳後,李月嬌、楊劍立、楊某、周某即將其中50萬元予以平分,其餘補助資金用於四人的合夥經營活動。

2012年8月,李月嬌、楊劍立分別作為項目績效評價組成員,驗收組組長、成員,對該項目進行評價和驗收,使該項目通過評價、驗收。2013年初,李月嬌從四人合夥中退股,得款65萬元。

李月嬌在其自首筆錄中寫道:「整個項目申報過程中,我知道無論是項目實施土地面積,還是工程投資額,都有虛報的情況,但由於自己有私心貪慾,所以在項目的申報、實施、監管、審核過程中,我利用職權,幫助、掩飾這個項目層層過關,最終使得國家補助資金得以撥付。」

另查明,2009年至2013年,李月嬌利用其對水產養殖企業的監督指導、水產財政補助項目監管審核等職務便利,非法收受被監管企業負責人所送的財物,價值6.5萬元。

2011年至2013年,楊劍立利用其對水產養殖企業指導、水產財政補助項目的分配、申報、驗收等職務便利,非法收受被監管企業負責人所送財物,共計價值14萬餘元。

最終,李月嬌、楊劍立因犯貪汙罪、受賄罪被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分別判處沒收財產十二萬元和沒收財產十五萬元。

查貪汙受賄案引連鎖效應

「老陸,這邊有幾家企業我已經聯繫好了,要做有機認證,材料你過來幫他們做一下。你跟企業做材料的時候,就跟他們說要收1萬1千塊錢,這個我跟企業全部說好了,以你的名義去跟企業籤協議收錢。錢收到後,4000塊你自己留下,剩下的7000塊錢收齊後一起交給我。」

這是2007年的一天,葉建華與杭州某認證公司陸某的一段通話。

此時,葉建華是海寧市農業經濟局科教科科長、海寧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科科長、浙江省農業技術推廣基金會海寧市執行部(2013年11月變更為海寧市農業技術推廣基金會)副秘書長。

據陸某事後回憶,他當時一聽葉建華這麼說覺得有點不對勁,心想這個人怎麼這麼黑,什麼都不做就能每家拿7000元。但陸某考慮到葉建華是科教科的科長,海寧所有企業申報「三品」即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的認證及認證通過後的財政補助都是由其科室安排;現在農產品認證業務競爭激烈,如果認證公司直接跟認證企業接觸還不一定得到信任。

想著既能和葉建華搞好關係,自己的諮詢費又不會少,陸某就欣然答應了。就這樣從第一家的7000元,累計到2012年,在葉建華的主動索取下,先後收到陸某送來人民幣共計161760元。

與此同時,海寧市某果蔬專業合作社理事長姚某,為了感謝葉建華在其合作社申報有機食品、綠色食品認證及獲得財政補助過程中的關照和支持,並與其搞好關係,在拿到項目獎勵後,先後兩次送給葉建華共計人民幣4萬元。

海寧市某中華鱉良種場老闆朱某,在其養殖場申報有機食品認證及獲得財政補助後,為感謝葉建華並希望與其搞好關係,通過銀行轉帳方式送給葉建華人民幣5萬元。

海寧市許村鎮某水產養殖場老闆蔡某在得知水產有機認證能獲得政府獎勵的事情後,找到葉建華表示想要申報認證。葉建華告知其養殖場規模較小,申報有難度,但蔡某表示一定要申報。後葉建華與蔡某說明,「你這樣的情況一般不安排的,你一定要申報的話我可以幫你安排一下,如果能通過的話要給我點好處的。」

2011年底,蔡某在生態鱉獲得有機認證並拿到了政府獎勵後,給了葉建華人民幣兩萬元。

就這樣,葉建華在農經局科教科任職期間,利用負責「三品」認證和管理的職務便利「兩手伸」,向認證中介機構要完再向認證企業要。

同時,葉建華在任浙江省農業技術推廣基金會海寧市執行部副秘書長期間,利用農機設備採購、農業項目補貼管理等職務便利,多次非法收受農業機械銷售企業所送或主動索要的財物。

經查,2004年12月至2014年期間,葉建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多次收受他人所送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共計人民幣661980元,其中,9次涉及金額423180元屬於索賄。

與此同時,海寧市檢察院還成功偵破海寧市農經局新能源技術服務站原站長、海寧市新能源服務中心原法定代表人林小平受賄案、濫用職權案;海寧市農業機械技術服務站原站長童志強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案。

惠農補貼緣何成「唐僧肉」

在這些蒼蠅式腐敗案中,水產、生豬、蔬菜或是「綠色、有機、無公害」認證,都成了他們染指的領域,原本是國家惠農資金的「把關人」,卻成了侵蝕這些資金的「兇手」,給國家造成巨大財產損失。

在林小平一案中,他在擔任海寧市農經局新能源技術服務站站長、海寧市新能源服務中心法定代表人期間,經事先與海寧市某生態養殖場、海寧市某生豬養殖場負責人預謀,通過偽造申報材料、虛假招標、虛構工程等方式對項目進行包裝,在大中型沼氣綜合利用工程的申報、檢查、驗收等過程中,故意不正確履行監督職責,造成國家專項財政補助資金損失289萬元。

海寧市檢察院通過剖析該農經窩案,發現該系列案件暴露了一些共同點:

涉案主體任職時間長。李月嬌從2001年底開始擔任海寧市農經局副局長,在任時間長達12年,其間還兼任海寧市海洋與漁業局副局長,長期分管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項目;楊劍立從1993年初開始擔任海寧市水產站站長長達21年,長期從事養殖企業技術指導工作並負責水產項目的申報、審批、驗收等工作。

由於任職時間長,他們在農業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審批、驗收等環節上擁有實質的決定權,成為各自專項領域內「繞不開的人物」,更是一些企業老闆的拉攏對象。他們通過逢年過節、生病婚喪的人情世故、禮尚往來等傳統習俗的遮蔽,收受各種財物,從而滑向犯罪的深淵。

辦案檢察官發現,涉案主體業務精通,尤其是對相關政策信息、項目申報流程、資金撥付規則非常熟悉,對其中的漏洞也瞭然於胸。他們在項目選擇時隨意性大、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疏於管理、在項目驗收時走過場等,從而利用職權實施犯罪。

與此同時,涉案人員角色混同、內外勾結、合夥貪汙,在資金管理使用上即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集權錢於一身,掌管項目申請、審查、上報等「一條龍」環節,而系統內監督又通常以報表或自查的形式進行,多有名無實。審計部門往往是事後審查,由於對審計事項掌握不全面、不具體,審計過程也很難發現問題。

從案發時間來看,涉案主體在貪汙期間,也都有收受他人賄賂的情況,或是玩忽職守的同時濫用職權,可以說兩種犯罪行為曾在同一時間段同時進行。從案發主體來看,不僅存在國家工作人員間共同貪汙、受賄犯罪行為,還存在與企業人員勾結共同貪汙的犯罪行為。

此類案件還具有犯罪行為隱蔽性強、涉案金額大的特點。

李月嬌、楊劍立入股楊某的養殖公司是經口頭商定,在公司內部協議上是借用自己親屬的名義籤訂,在公司的登記文書上不體現;林小平是與他人預謀直接將他人的項目進行虛假包裝;葉建華也多利用其親屬的名義進行索賄、受賄。

這些案件涉案金額均在幾十萬元至上百萬元,情節嚴重,特別是農經部門發生內部工作人員騙取政府農業財政補助資金的貪腐案件,社會影響尤其惡劣。

多名官員的落馬,主要因其自身貪婪所致,但同時暴露的是涉農補貼資金發放中的種種亂象以及相關制度的軟肋。

辦案檢察官指出,以農業財政補助資金項目為例,相關項目的審核、資金的發放涉及中央、省、市、縣、鎮多個層級,上對下以及同級之間都會進行一定的審核,但該窩案反應出相關的申報審批權實質上由縣級職能部門或鄉鎮站所掌握,這導致權力集中在基層少數人手中,這些人一旦相互勾結作案,很難受到監管。如何斬斷伸向國家補貼的黑手,使惠民利民政策落到實處,成為一道亟待破解的課題。(記者 王春 通訊員 高峰 黃愛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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