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當前民商事審判中的10個重要問題詳解

2020-12-12 澎湃新聞
來源:法務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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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的講話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劉貴祥

2019年7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對這次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高度重視,周強院長剛才發表了重要講話。周強院長的重要講話,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黨中央的重大決策部署,全面總結了黨的十八大以來民商事審判工作取得的成就、積累的經驗,深入分析了新時代民商事審判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深刻指明了新時代民商事審判工作的總體思路、工作重點,我們一定要認真學習,吃透精神,將工作真正落到實處。下面,我就貫徹落實好周強院長講話精神講幾點意見。

一、關於民商事審判中的幾個政治原則性問題

人民法院的民商事審判工作涉及經濟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矛盾往往最後聚焦到民商事審判環節,涉及的利益衝突尖銳激烈,面對的矛盾糾紛錯綜複雜。這些矛盾糾紛能否正確妥善及時化解,往往關乎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關乎重大風險的防範和化解,關乎社會穩定、國家安全以及經濟社會發展大局。人民法院是否能夠履行好民商事審判的職責使命,關鍵在於是否能夠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人民法院作為政法機關,首先是政治機關,必須把政治建設擺在首位,旗幟鮮明講政治。

(一)要堅持黨的絕對領導

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根本要求,是人民法院永遠不變的根和魂,民商事審判工作當然也無任何例外的餘地,對此要頭腦十分清醒,立場十分堅定,行動十分堅決,要把黨中央的各項決策部署在民商事審判中貫徹好、落實好,切實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要充分認識到,黨的絕對領導是做好民商事審判工作的根本保證,是落實司法責任制等基礎性司法改革的堅強政治保障。從民商事審判中長期存在的短板弱項及發生的一系列問題看,更加需要強化政治建設的統領地位,夯實黨的政治根基,涵養良好的政治生態。要充分認識到,黨的領導是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根本保證。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反覆強調支持包括人民法院在內的司法機關依法公正獨立行使職權,並發布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問責制度,杜絕領導幹部違法插手案件的現象。問題在於我們在審判實務中沒有不折不扣地落實好,非法過問案件登記制度的功能沒有得到有效發揮。必須採取有效措施把這項與司法責任制相配套的改革措施落到實處。要充分認識到,沒有不具有政治立場、政治觀點的法治。在民商事審判中必須站穩政治立場,把準政治方向,注重政治效果,考慮政治影響,善於從政治角度、從人民群眾根本利益角度、從黨和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的角度分析處理錯綜複雜的民商事矛盾糾紛,把政治融入具體的民商事審判業務中。民商法中的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以及大量的技術性法律規範是人類法治文明的共同成果,在我國立法中有充分體現,在民商事審判中當然也要正確適用。但對西方的所謂「憲政」』「三權分立」「司法獨立」等錯誤思潮必須堅決抵制,這是個重大的政治原則問題,不能有半點含糊。必須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立足中國國情社情化解民商事領域的矛盾糾紛。即便是一些技術性規範和理念,也要考慮是否存在水土不服問題,也要去粗取精,而不應囫圇吞棗、照抄照搬。

(二)要堅持服務黨和國家大局

習近平總書記在今年的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深刻指出:「無論形勢如何變化,政法機關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不能變,捍衛黨的領導和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維護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的使命任務不能變。」總書記所提出的這「兩個不能變」,是對政法事業從誕生、發展到不斷成熟奮鬥歷程的深刻總結,是新時代政法工作的綱和本。保障、維護、服務黨和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是民商事審判重要的職責使命,我們必須不負使命,忠實履職。一是要認清形勢,把握大局。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學深悟透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從國際形勢、國內形勢、科技發展三個方面對政法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的深刻分析,要以敏銳的政治眼光,

高度關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經濟社會形勢的重大變化、社會主要矛盾的歷史性變化;

高度關注各類風險隱患的多元多變、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任務的艱巨性;

高度關注美國從經濟、政治、科技等領域對我國進行全方位打壓,實施所謂「長臂管轄」給我國司法帶來的新挑戰;

高度關注在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進程中,「殭屍企業」出清、瀕危企業救治、防範金融風險、平等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建立法治化營商環境等與民商事審判息息相關的艱巨任務。

只有認清形勢,把握大局,才能有服務大局的主動性、自覺性、針對性,真正保障、維護、服務好大局。

二是要主動作為,勇於擔當。牢固樹立大局意識,自覺把民商事審判各項工作放到大局中去思考去謀劃。為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人民法院要加強府院協調,推進解決企業破產清算、重整中存在的體制機制性障礙,短平快地出臺司法解釋解決法律適用障礙。為服務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人民法院對直接影響金融安全、社會普遍關切的債券違約、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網際網路借貸等問題,要及時出臺司法解釋或者司法政策,對裁判思路、理念、尺度進行引領和統一,提高服務大局的前瞻性、針對性、有效性。

三是要處理好依法辦案和服務大局的辯證關係。一般情況下,依法辦案,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形成良好的法治環境,就是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就是最好地服務大局,二者是辯證統一的。民商事審判中往往不可避免的存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裁量空間,我們在作出判斷時,要充分考慮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在處理重大敏感案件時,要注意聽取金融監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以及中小企業協會等社會組織的意見,精確把握社會穩定大局、社會影響、政治影響。

四是要處理好服務黨和國家大局與服務局部利益的關係。服務大局必須著眼於維護黨中央的重大決策部署、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維護國家整體利益,而不應把服務大局狹隘地理解為地方局部利益服務,更不應以服務大局之名行地方保護之實,以服務大局之名行侵害個人、企業合法權益之實,以服務大局之名行損害國家司法形象、破壞國家法治統一之實。一些地方以刑事手段處理民商事糾紛、爭管轄、案件進入破產程序不解除查封、漠視民商事審判中的平等保護原則等等現象,往往以服務大局的面貌出現。這不僅不是服務大局,而是給大局添亂,必須從講政治的高度澄清這些錯誤認識。

(三)要堅持司法為民

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我們黨的根本宗旨,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是我們黨的根本政治立場。民商事審判工作必須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始終把人民利益擺在至高無上的地位,更加主動做好司法為民工作,更加自覺傾聽人民群眾的呼聲,更加準確把握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著力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

一是要帶著對人民群眾的深厚感情去做好民商事審判工作。把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期盼作為自己的職業使命和追求,把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多元化司法需求作為自己前進的目標和動力,始終堅守人民立場,胸懷人民群眾,滿足人民需求,在執法辦案中注意情理法的交融平衡。要做到以法為據、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義正辭嚴講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誘講明事理,還要感同身受講透情理,爭取廣大人民群眾和社會的理解與支持。

二是要帶著對人民群眾的強烈責任感去做好審判工作。當前,我國正處在經濟轉型期,疑難、複雜、新類型案件層出不窮。司法責任制改革賦予法官更多權力的同時,也對法官執法辦案提出更高要求。更大權力意味著更多責任,法官要從對人民負責的高度行使人民賦予的審判權,保證每一個案件的審理都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要求,都經得起歷史和人民的檢驗。執法司法中萬分之一的失誤,對當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傷害。民商事審判工作要充分展現司法為民的價值追求,轉變工作作風,改進工作方式方法。

三是要建立健全方便人民群眾訴訟的民商事審判工作機制。以堅持創新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為抓手,以「一站式」糾紛解決為著力點,建立健全民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和訴訟服務機制。福建等省試點建立金融審判中心,對轄區內小額金融訴訟、金融消費糾紛立審執及多元化解集中到一個中心,在法律框架內進行了有益的探索。最高人民法院與證監會建立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已由試點到全面推行,各級法院應加大利用這一機制的工作力度。最高法院將總結這方面的經驗,將這一模式藉助信息化手段向其他金融審判等領域延伸。

(四)要堅持公正司法

公平正義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內在要求,是我們黨治國理政的一貫主張。司法是維護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民商事審判必須要把公平正義作為生命線,民商事法官必須要把公平正義作為鐫刻在心中的價值坐標。習近平總書記告誡政法工作者,「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個錯案的負面影響足以摧毀99個公正裁判積累起來的良好形象。」在民商事審判中,要以更大的決心和勇氣,馳而不息地與司法腐敗現象作堅決鬥爭,堅決杜絕人情案、關係案、金錢案,杜絕以案謀利、徇私枉法,杜絕恣意妄為、濫用自由裁量權。嚴格執法程序,嚴格辦案紀律,完善審判權運行機制、約束機制、監督機制、陽光機制,落實好黨中央對公正司法提出的要求。要加強司法良知和職業道德教育,將司法不公不廉作為最大恥辱。要樹立信仰法治、堅守法治、把法治精神當作主心骨的風尚。在具體案件的審理中,堅持只服從事實,只服從法律,真正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縱,鐵面無私,秉公執法。要堅持個案公正和秩序公正相統一。個案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基石。在處理個案過程中要時刻考慮類案導向、行業發展和交易秩序的維護,將個案處理置於整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大局中來思考,通過個案確立規則,規範、引導、促進市場交易秩序。要堅持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統一。實體公正事關當事人的切身利益,是當事人參加訴訟的目的所在,也是司法活動的出發點和歸宿。實體公正的實現離不開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既是實體公正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同時自身又具有獨立的價值。要牢固樹立實體與程序並重的觀念,充分保障當事人的程序權利,實現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有機統一。要堅持形式公正與實質公正相統一。市場主體的優勝劣汰是市場競爭的必然結果,要儘可能地避免單純從交易結果來判斷交易過程的公正,將民商事審判保護的重點放在維護締約時交易雙方的地位平等和信息對稱上,強化市場主體的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要堅持公正和效率相統一。為保障交易簡便迅捷、維護交易安全,民商事審判更加強調外觀主義,更加強調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強調效率不意味著「效率優先」,沒有公正,也就不可能實現所謂的效率。

二、關於民商事審判的幾個重要理念性問題

周強院長在「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上提出,民事商事審判要堅持「六個原則」,即堅持依法保護產權原則、堅持尊重契約自由原則、堅持平等保護原則、堅持權利義務責任相統一原則、堅持誠實守信原則、堅持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相統一原則。這「六個原則」,是對民事商事審判經驗的高度提煉,應當把握好、實踐好。

要辯證理解民商事審判的基本原則及其與行政監管的關係。

一是要辯證理解契約自由原則。契約本身既是財富的重要形式,也是市場化配置資源的主要方式。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必須要尊重當事人的契約自由,充分發揮市場主體的創造性。但現實生活中,當事人假創新之名行規避監管之實的行為也大量存在,這就要求人民法院要辯證認識契約自由與國家幹預的關係,不能以尊重契約自由為由,對多層嵌套、通道業務甚至違法違規行為視而不見,防止以契約自由為名從事違規交易行為,違背契約正義,破壞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

二是要辯證理解平等保護原則。要全面平等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做到平等相待、一視同仁。同時要將平等保護與傾斜保護結合起來,對中小股東、金融消費者等特殊群體的傾斜保護,是對平等保護原則的必要補充。只有加大對特殊群體的保護,才能有效解決違法違規成本過低的問題,維護正常交易秩序。

三是要辯證處理民商事審判與行政監管的關係。既要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又要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這就要深入研究市場準入資格、行政審批等各種行政監管規範對民商事合同效力及履行的影響,依法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要充分尊重監管規定和交易規則,依法支持監管機構有效行使監管職能。要有效應對監管政策變化給民商事審判帶來的挑戰,加強與監管部門的協調配合,協力化解重大風險。

要注意民商事審判中的利益平衡。民商事糾紛本質上是利益衝突。踐行公平正義理念,要依法依情依理平衡好協調好各方利益。

一要堅持誠實信用原則,協調好交易主體之間的利益衝突。誠實信用原則不僅是民商事實體法,而且也是民商事程序法的基本原則,貫穿於整個民商事交易的始終,貫穿於民事訴訟始終,如在合同義務類型上,先契約義務、誠信義務以及後契約義務均來源於誠信原則;人民法院在解釋合同條款、確定履行內容、決定合同應否解除時,均應考慮誠實信用原則;在確定違約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時,也要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合理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強化對守法守約者誠信行為的保護,加大對違法違約行為的制裁與懲罰。

二要堅持公序良俗原則,協調好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間的衝突。公共利益主要表現為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範以及公序良俗原則。人民法院在認定合同是否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時,要在考察規範性質、規範目的以及規範對象基礎上,權衡所保護的法益類型、違法性程度以及交易安全等因素綜合認定合同效力。違反規章、監管政策等規範性文件的合同,不應認定無效。因違反規章、監管政策同時導致違反公共秩序的,人民法院才能認定合同無效。人民法院在認定是否違反公共秩序時,可以從規範內容、監管強度以及法律後果等方面進行考量,並在裁判文書中進行充分說理。要儘可能通過類型化方法明確違反公共秩序的具體情形,嚴格限制因違反公共秩序認定合同無效的範圍,提高規則的穩定性、可預期性。三要堅持均衡保護原則,協調好投資人、公司和債權人之間的利益衝突。如在審理對賭協議糾紛案件時,既要鼓勵投資方對實體企業特別是科技創新企業投資,緩解企業融資難,又要貫徹資本維持原則和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原則,平衡好投資方、公司股東、公司以及公司債權人之間的利益。

要在民商事審判中統一裁判尺度。裁判尺度不統一,是一段時間以來困擾民商事審判的突出問題,如公司對外擔保的效力問題、蓋假章合同的效力問題、合同約定與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擔保物權的範圍問題、讓與擔保問題,甚至連違約金如何調整、解除權行使的條件等一些常見問題,裁判尺度都不完全統一。其中既有民商事審判領域前沿疑難複雜問題較多的因素,也有審判理念不統一的原因,後者是矛盾的主要方面。

統一裁判尺度,要有正確的裁判方法。

一是要樹立法律關係思維。法律關係包括主體、內容以及客體三方面內容,法律關係思維的核心在於確定權利義務內容,並據此確定法律關係的性質。比如,名股實債中當事人享有的是股權還是債權,售後回租型融資租賃是企業間借貸還是融資租賃,股權讓與是股權轉讓、讓與擔保還是股權質押,都需要根據權利義務的內容來認定其性質進而確定其效力。

二是要樹立請求權基礎思維。在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多重法律關係時,要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確定法律關係的性質。在當事人提起多個訴訟請求的情況下,要考慮這些訴訟請求是競合還是聚合關係,進而確定當事人能否一併提起,還是只能擇其一提出。要尋找請求權據以提出的規範依據,在出現多個可以適用的法律規範時,要根據特別規定優於一般規定、新的規定優於舊的規定、具體規定優於原則性規定等法律適用規則準確適用法律;在出現法律漏洞時,要根據類推適用、價值補充等方法填補漏洞。

三是要樹立邏輯和價值相一致的思維。民商事糾紛尤其是金融糾紛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加上交易結構往往又極為複雜,很容易導致法官在適用法律時從專業的法律視角思考問題,從而忽略價值判斷。這就需要民商事法官在堅持專業判斷、邏輯推理的同時,一旦發現某一裁判尺度可能有違基本常識時,要反思是否在某一邏輯推理環節出了問題,從而主動校正,在邏輯和價值的互動中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

四是要樹立穿透式審判思維。商事交易如融資租賃、保理、信託等本來就涉及多方當事人的多個交易,再加上當事人有時為了規避監管,採取多層嵌套、循環交易、虛偽意思表示等模式,人為增加查明事實、認定真實法律關係的難度。妥善審理此類案件,要樹立穿透式審判思維,在準確揭示交易模式的基礎上,探究當事人真實交易目的,根據真實的權利義務關係認定交易的性質與效力。在僅有部分當事人就其中的某一交易環節提起訴訟,如在融資性買賣中,當事人僅就形式上的買賣合同提起訴訟的情況下,為方便查明事實、準確認定責任,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追加相關當事人參加訴訟。

統一裁判尺度,還要堅持同案同判思維。任何一個判決,在解決個案糾紛的同時,都具有確立普遍性規則的意義。民商事法官在審理疑難複雜和新類型案件時要進行類案檢索,充分了解案件涉及的核心法律問題此前是否已經有了相應的規則。如果已經有了相應規則,該規則能否適用於本案;如果不能適用,理由又是什麼。推翻一個舊的規則,或者確立一個新的規則,都要提交主審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充分討論,並在文書中充分說理。各級人民法院要針對實際情況,探索完善符合民商事審判實踐的司法權運行的監督和制約機制。比如,對類案檢索涉及什麼時間範圍、地域範圍、什麼級別的裁判,要儘快予以規範。再比如,對社會反映強烈、前沿疑難複雜等重大敏感案件,可以組成五人合議庭來審理。建立案件質量評查機制,靈活採取審判團隊互查、院庭領導抽查、電腦隨機抽查等方式,對已審結案件進行評查,通過發現並改進裁判文書中的常見易錯問題,提高案件辦理質量。

三、關於民法總則適用的法律銜接問題

民法總則頒布施行後到民法典編纂完成前,擬編入民法典但尚未完成修訂的物權法、合同法等法律,以及不編入民法典的公司法、證券法、信託法、保險法、票據法等民商事特別法,均可能存在與民法總則規定不一致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依照立法法有關上位法優於下位法、新的規定優於舊的規定、特別規定優於一般規定等法律適用規則,依法處理好民法總則與相關法律的銜接問題,主要是處理好與民法通則、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之間的關係問題。

一是關於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的關係及其適用問題。民法通則既規定了民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規則,也規定了合同、所有權及其他財產權、智慧財產權、民事責任、涉外民事法律關係適用等具體內容。民法總則基本吸收了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規則,同時作了補充、完善和發展。民法通則規定的合同、所有權及其他財產權、民事責任等具體內容還需要在編撰民法典各分編時作進一步統籌,系統整合。據此,民法總則施行後暫不廢止民法通則,待民法典施行後再予以廢止。在此之前,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的規定不一致的,根據新的規定優於舊的規定的法律適用規則,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最高法院已依據民法總則制定了關於訴訟時效問題的相應司法解釋,而原依據民法通則制定的關於訴訟時效的司法解釋,只要與民法總則不衝突,仍可適用。

二是關於民法總則與合同法的關係及其適用問題。民法典施行後,現行合同法不再適用。在此之前,存在民法總則與合同法在適用時的銜接問題。民法總則與合同法「總則」之間並非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的關係,而是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的關係。當合同法「總則」的相關規定與民法總則的規定不一致的,根據新的規定優先於舊的規定的法律適用規則,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實踐中,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可變更合同不再適用。民法總則保留了可撤銷合同,未規定可變更合同,應當認為廢止了合同法有關可變更合同的規定。

二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被虛偽意思表示中的隱藏行為所代替。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中,既可能是兩個行為,也可能是一個行為,無論是兩個行為還是一個行為,都是無效的。但在隱藏行為中,虛偽意思表示儘管因其並非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無效,但被隱藏的行為則要根據法律行為的一般有效要件來判斷,實踐中可能是有效的。

三是關於欺詐、脅迫問題。合同法僅規定發生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欺詐、脅迫可撤銷,而民法總則規定第三人實施欺詐、脅迫行為也可撤銷。在合同效力問題上,合同法視欺詐、脅迫行為所損害的利益的不同,對合同效力作出了不同規定:損害合同當事人利益的,屬於可撤銷或者可變更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則屬於無效合同。民法總則規定此類合同一概屬於可撤銷合同。

四是關於顯失公平問題。合同法將顯失公平和乘人之危作為兩類不同的可撤銷或可變更合同事由,而民法總則只規定了顯失公平制度,沒有規定乘人之危制度。合同法「分則」所規定的內容,應當根據《民法總則》第11條的規定,採用特別規定優於一般規定的法律適用規則處理二者之間的規範衝突。

三是關於民法總則與公司法的關係及其適用問題。民法總則與公司法的關係,是一般法與民商事特別法的關係,公司法與民法總則的規定不一致的,根據特別規定優於一般規定的法律適用規則,適用公司法的規定。例如,《公司法》第33條第3款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民法總則》第65條規定:「法人的實際情況與登記的事項不一致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二者規定不一致,應當適用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法已有規定,民法總則在此基礎上增加了新內容的,如《公司法》第22條第2款就公司決議的撤銷問題進行了規定。《民法總則》第85條在該條基礎上增加規定:「但是營利法人依據該決議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係不受影響。」此時,應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

四是關於民法總則的溯及力問題。法不溯及既往是法治的基本原則,但該原則主要適用於新舊法對同一問題都有規定但規定又有所不同的情形。此時,要根據行為時的法律來確定所應適用的法律:行為時民法總則尚未施行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即合同法的規定;行為時民法總則已經施行的,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但該原則並非絕對,它有兩個例外:一是某項制度民法總則有規定,而舊法如合同法沒有規定的,如虛偽意思表示制度,此時因為舊法對此並無規定,而法院又不能拒絕裁判,就可以參照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二是根據「有利追溯」原則,例外情況下允許新法具有溯及力。如訴訟時效制度,較之於民法通則,民法總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相對較長,對債權人較為有利。為保護債權人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民法總則施行之日,訴訟時效尚未滿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三年訴訟時效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關於合同效力的司法判斷問題

人民法院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首先就要認定合同的效力,進而認定該合同能否履行、如何履行。在認定合同效力過程中,尤其要注意無效、可撤銷、未生效、效力待定等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效力形態之間的關係,以便準確審理合同糾紛案件。實踐中,要特別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一是關於未生效合同。未生效合同是欠缺生效條件的合同,包括欠缺約定生效條件和法定生效條件兩種情形。在這裡我主要講講欠缺法定生效條件即未予批准的情形。民商事審判中存在不少合同需要批准的情形,如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法律都有購買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權須經相關主管部門批准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某一類合同應當辦理批准後才能生效的,此時批准是合同的法定生效條件,未經批准的合同因欠缺法定生效條件而未生效。合同未生效,並不意味著沒有任何效力,其效力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具有形式拘束力。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得擅自變更合同。二是當事人負有報批義務。合同對報批義務有明確約定的,此時儘管整個合同未生效,但有關報批義務的約定獨立生效。在此情況下,報批義務屬於約定義務。報批義務人拒不履行報批義務,如果合同專門針對報批義務約定違約責任的,相對人有權請求不履行報批義務的一方承擔該特別約定項下的違約責任。三是不具有實質拘束力。合同未生效畢竟屬於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有別於生效合同,當事人不能直接請求履行合同或者承擔該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當事人請求履行合同、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將訴訟請求變更為繼續履行報批義務。經釋明後當事人仍拒絕變更訴訟請求的,可以駁回其訴訟請求。

一方請求履行報批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令另一方履行報批義務。報批義務人根據生效判決履行報批義務後,有關部門未予批准的,合同確定不生效;報批義務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報批義務的,當事人可以另行起訴,有權請求賠償包括差價損失、合理收益以及其他損失在內的預期利益損失。

二是關於可撤銷合同。與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認定合同無效不同,可撤銷合同只有在當事人行使撤銷權後才歸於無效,在撤銷之前合同是有效的。撤銷權只能由撤銷權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以提出訴訟(包括反訴)或抗辯的方式行使,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撤銷合同。

三是關於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欠缺行為能力或代理權、代表權的合同,包括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的行為、無權代理和無權代表行為。要區別無權處分和無權代理行為,合同主要是負擔行為,不以行為人對標的物有處分權為必要,故無權處分合同本身是有效的,而無權代理行為除構成表見代理外,原則上屬於效力待定。另一方面,在無權處分中,義務人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為。而在無權代理行為中,行為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行為。實踐中,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在從事了某一行為後,公司經常以其加蓋的是假章、所蓋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法定代表人沒有代表權或者代理人沒有代理權等為由否定合同效力,此時關鍵要看蓋章的人在蓋章時是否有代表權或者代理權,從而根據代表或代理的相關規則來確定合同的效力,而不能將重點放在公章的真偽問題上,迷失裁判方向。

四是關於合同無效及其法律後果。在確定合同無效後的返還責任或者折價補償範圍時,要依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結合應予返還的財產性質,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分配責任,不能使不誠信的當事人因合同無效而獲益。當事人僅請求返還財產,應予返還的股權、房屋等財產發生增值或者貶值的,人民法院要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受讓人的經營或者添附等行為與財產增值或者貶值之間的關聯性等因素,合理確定增值或者貶值部分的返還責任;返還貨幣的,要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款項用途、獲利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利率標準。當事人在請求返還財產的同時還請求損害賠償的,此時返還財產原則上僅指返還原物或者本金,在確定損害賠償責任時,再考慮前述的雙方當事人過錯程度、受讓人行為與財產價值變化的關聯性以及款項用途、獲利情況等因素,準確認定責任範圍。

在審理雙務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如原告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但並未提出返還原物、賠償損失、折價補償等給付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告知其一併提出相應給付請求。原告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並要求被告返還原物或者賠償損失,被告基於合同也有給付行為的,人民法院同樣應向其釋明,告知其可根據恢復原狀原則提出反訴或抗辯。即便被告未就合同無效的相應後果提出抗辯或者反訴,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認定合同無效的相關事實以及法律後果,並在判項中就相互返還事宜作出裁判。一審法院未予釋明,二審法院認為應當對返還或相互返還事宜作出判決的,可以直接釋明並改判。如果返還範圍確實難以確定或者雙方爭議較大的,也可以告知被告通過另行起訴等方式解決。

五、關於公司對外擔保問題

關於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合同效力問題,實踐中裁判尺度不統一,嚴重影響了司法公信力,有必要予以統一。對此,要把握以下幾點:

一是關於《公司法》第16條的規範性質。

該條是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進行限制的強制性規範。這意味著擔保行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單獨決定的事項,而必須以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等公司機關決議作為授權的基礎和來源。因此,法定代表人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等公司機關決議對外籤訂的擔保合同,原則上屬於無權代表合同,未經公司追認的,依法應當認定無效。根據《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要區分兩種情況:

一是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或僅經董事會決議的,對外籤署的擔保合同仍構成無權代表。二是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是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還是董事會決議,由公司章程規定;章程未作規定的,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都可以;章程規定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公司董事會決議同意提供擔保構成無權代表。但鑑於章程規定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此時善意相對人可基於表見代表規則主張擔保有效。

但該規則並非絕對,存在以下情形的,即便沒有公司決議,也應當認定該擔保符合公司的真實意思,從而認定擔保有效:

一是公司是以為他人提供擔保為主營業務的擔保公司,或者是開展獨立保函業務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

二是公司與主債務人之間存在著相互擔保等商業合作關係;

三是公司為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公司開展經營活動向債權人提供擔保;

四是為他人(不包括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行為,由持有公司5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單獨或共同實施。

二是關於相對人的審查義務。行為人未經公司決議對外提供擔保,相對人能夠證明其在訂立擔保合同時已經對公司章程、決議等與擔保相關的文件進行了審查,文件所記載的內容符合《公司法》第16條、第104條、第121條等法律規定的,應當認定構成表見代表或表見代理,由公司承擔相應的責任。公司以相關決議系行為人偽造或變造、決議形成程序違法、籤章不實、擔保金額實際超過法定擔保限額等理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表明相對人未盡審查義務,不適用表見代表規則:同意擔保的決議是由公司無權決議機構作出,擔保決議未經法定或章程規定的多數通過,參與決議的股東或董事違反了《公司法》第16條第3款或者第124條關於迴避表決的規定,參與決議的人員不符合公司章程、營業執照的記載,等等。

三是關於公司擔保無效的法律後果。行為人越權提供擔保未經公司追認且不構成表見代表或者表見代理,相對人主張由行為人承擔相應責任的,應當根據《民法總則》第171條的規定,確定行為人的責任。相對人在訂立擔保合同時明知該擔保行為未經公司決議的,或者能夠認定相對人和行為人利用擔保合同向公司轉嫁商業風險的,可以由相對人自行承擔相應的損失。相對人不能舉證證明與其訂立擔保合同的行為人的,應當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六、關於公司清算責任問題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8條第2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因為對該條的理解還不夠準確,導致在一些案件中不適當地擴大了股東的清算責任。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債權人在債權未能實現後將債權轉讓,受讓人在時隔多年,甚至是一、二十年之後,才起訴要求股東承擔清算責任的極端個案。為避免出現不公平結果,在適用前述司法解釋時,要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一是要準確認定「怠於履行清算義務」要件。所謂「怠於」履行清算義務,指的是能夠履行清算義務而不履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如果能夠舉證證明其已經為履行清算義務作出了積極努力,或者未能履行清算義務是由於實際控制公司主要財產、帳冊、文件的股東的故意拖延、拒絕清算行為等客觀原因所導致,或者能夠證明自己沒有參與經營、也沒有管理帳冊文件的,均不構成怠於履行清算義務。

二是不能忽略因果關係要件。「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8條第2款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承擔責任的條件是,股東的怠於履行清算義務行為,導致了財產、帳冊、文件滅失,最終造成無法清算的後果,這其中包含了因果關係要件。實踐中,存在著一種簡單化處理傾向,只要股東怠於履行清算義務,就直接判令其承擔責任,是不妥當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能夠證明,公司主要財產、帳冊、文件滅失與其怠於履行清算義務之間沒有因果關係的,也不應判令其承擔責任。

三是要依法適用訴訟時效制度。債權人以公司未及時清算、無法清算為由主張清算義務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訴訟時效,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法定清算事由出現之日的第16日起開始起算。

七、關於金錢之債的裁判思路問題

在民商事審判實踐中,民間借貸利率泛化適用現象較為突出,有必要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原則,根據切實降低實際融資利率水平的要求,區別對待金融借貸與民間借貸,適用不同的規則和利率標準。凡由金融監管部門或者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的持有金融牌照的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從事的借貸行為,均為金融借貸,不適用民間借貸的相關規則及利率標準。要禁止出借人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的行為,從寬認定高利轉貸行為的「牟利」標準以及借款人知情標準。此外,要考慮出借行為是否具有經常性、出藉資金是否為自有資金等因素綜合認定某一出借人是否為職業放貸人,依法認定以高息放貸為業的職業放貸人籤訂的借貸合同無效。在確定違約金是否過高時,一般應當以造成的包括預期利益在內的損失為基礎來判斷。除借款合同外的雙務合同,作為對價的價款或報酬給付之債,並非借款合同項下的還款義務,不能以民間借貸利率上限作為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的標準,而應當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相關利率標準為基礎,兼顧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因素綜合確定。

要切實提高對「套路貸」的警覺性,加強對虛假訴訟的防範和制裁力度。這就要求民商事法官在審理涉嫌「套路貸」或者虛假訴訟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要加大對借貸事實和證據的審查力度,除了要對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及銀行流水等交付憑證進行審查外,還應結合款項來源、交易習慣、經濟能力、財產變化、當事人關係以及當事人陳述等因素綜合判斷借貸的真實情況,避免司法裁判淪為犯罪分子謀取不當利益的工具。

八、關於股權讓與擔保問題

股權讓與擔保是讓與擔保的一種,指的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將其股權轉移至債權人名下並完成變更登記,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就股權折價後的價款受償的一種擔保。現行法律儘管沒有規定包括股權讓與擔保在內的讓與擔保,但也沒有禁止此種擔保方式。根據「法無禁止即可為」的私法解釋規則,只要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讓與擔保本身就是合法的,應予保護。但也要看到,僅就擔保功能而言,股權讓與擔保完全可以為股權質押所代替。在物權法明確規定了股權質押的情況下,似無再肯定股權讓與擔保的必要。尤其是公司的組織性以及股權的複合性決定了,股權讓與擔保不僅涉及設定股權讓與擔保的股東及其債權人利益,還涉及目標公司及其債權人利益;不僅涉及分紅權等財產性權利,還涉及投票權等人身性權利,甚至涉及整個公司的控制權是否轉移等問題,從而為貨幣資本控制實業資本提供了可能,加劇實體經濟的脫實向虛。對此,我們的基本態度是:一方面要依法認定其效力。另一方面要根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確定實際的權利義務關係。

一是股權讓與擔保合同的效力認定。鑑於股權讓與擔保並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法應當認定合同有效。之所以還有人認為讓與擔保合同無效,主要是受傳統民法有關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說、物權法定說、流質契約說等學說的影響。

一是關於是否構成虛偽意思表示問題。確實可以將股權讓與擔保理解為名為股權轉讓實為讓與擔保。也就是說,股權轉讓是假,讓與擔保是真。根據《民法總則》第146條第2款有關「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的規定,虛假的意思表示即股權轉讓協議因其並非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而無效,而隱藏的行為即讓與擔保行為則要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認定其效力。讓與擔保本身並不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依法應當認定有效。因此,以虛偽意思表示為由認定讓與擔保無效缺乏法律依據。

二是關於是否違反物權法定原則問題。根據區分原則,物權法定原則本身並不影響合同效力。就讓與擔保合同而言,如果符合物權法定原則要求的,可以認定其具有物權效力;反之,則不具有物權效力,但這並不影響合同本身的效力。以物權法定為由否定合同的效力,不符合區分原則。

三是關於是否違反流質條款問題。我國物權法明確禁止流質(或流押),禁止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以避免債權人乘債務人之急迫而濫用其優勢地位,通過壓低擔保物價值的方式獲取暴利。物權法關於禁止流質(或流押)的規定在否定事前歸屬型讓與擔保效力的同時,也為清算型讓與擔保指明了方向,這也是實踐中鮮有以違反流質(或流押)為由否定讓與擔保合同效力的原因。只要我們將其解釋為是清算型讓與擔保,就不存在違反流質(或流押)的問題。更何況作為一種擔保方式,讓與擔保合同中的受讓人實質上並不享有所有權或股權,而僅居於擔保權人地位,因而不存在違反流質(或流押)條款的問題。

二是能否優先受償的判斷。關於股權讓與擔保項下的權利人是否優先於一般債權人受償的問題。我們認為,如果認為權利人享有的是股權,股權的絕對權性質決定了,其優先於一般債權。如果認為受讓人享有的是債權,鑑於當事人已經完成了股權變更登記,根據「舉重以明輕」的法律解釋規則,可以認為完成了股權質押登記,參照適用股權質押實現的有關規定,股權讓與擔保權利人也享有優先於一般債權人受償的效力。可見,僅就擔保的功能而言,不論權利人取得的是股權還是質權,其享有的權利都要優於一般債權。

三是受讓人究竟是債權人還是股東。明確受讓人地位的意義在於,如果認為其是股東,則不僅有權請求分紅,而且還可以參加公司的經營管理,享有投票權;在轉讓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情況下,還要與轉讓人一起承擔連帶責任。我們認為,在股權讓與擔保中,儘管外觀上的股權過戶登記與設定擔保的真實意思表示不一致,但就當事人之間的內部關係而言,還是要根據真實意思來認定,即認定股權讓與擔保中的權利人享有的是有擔保的債權,而非股權。問題是,就外部關係而言,形式上的受讓人畢竟登記的是股東,如果其債權人信賴其為股東,要求法院執行股權,法律應否保護此種信賴?這就涉及如何理解權利外觀主義的問題。我們認為,基於登記的權利推定效力,名義股東的債權人有權請求執行名義股東的股權,但轉讓人作為實際股東可以請求確權,也可以通過提出執行異議之訴的方式保障自己的權利。當然,如果作為名義股東的受讓人對股權進行了處分,如將股權轉讓或設定質押的情況下,第三人基於對登記的信賴,可以基於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股權或股權質押。

九、關於案外人救濟制度問題

案外人救濟制度包括案外人申請再審、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第三人撤銷之訴三種類型。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在保留執行異議之訴及案外人申請再審的基礎上,新設立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在為第三人權利保障提供更多救濟渠道的同時,因彼此之間錯綜複雜的關係也容易導致產生認識上的偏差,有必要釐清其相互之間的關係,以便正確適用不同程序,依法充分維護各方主體合法權益。

一是要明確各自的功能定位。三者都有對案外人進行救濟的功能,但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旨在排除對特定標的物的執行,並不以否定生效裁判為目的。而案外人申請再審與第三人撤銷之訴針對的都是生效裁判文書,均以否定生效裁判為訴訟目的。另一方面,從能否一次性解決糾紛的角度看,案外人申請再審制度通過延續原審訴訟程序,能達到一次性解決糾紛的目的。而第三人撤銷之訴僅是撤銷原審裁判,至於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還需要通過另行訴訟等方式解決,解決糾紛並不徹底。執行異議之訴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排除對特定標的物的執行,原本也不具有一次性解決糾紛的功能。但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允許當事人在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同時,可以一併請求確認對該標的物享有特定權利。在後一情況下,執行異議之訴也具有一次性解決糾紛的功能。

二是關於提出主體。能夠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是本應參加但未參加原審訴訟的第三人,包括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兩種情形。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對原審當事人訟爭的標的物享有實體權利的當事人,除了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外,還可以提出執行異議之訴和以案外人身份申請再審。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與案外人申請再審均以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為前提。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案件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人,可以案外人身份申請再審,也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但不能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鑑於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第三人」可以涵蓋案外人申請再審、執行異議之訴的案外人,因此,明確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第三人」範圍,對於確定哪些「案外人」可以尋求相關救濟具有重要意義。

我們認為,案外人是否為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格原告,應當從其聲明的權利依據著手,並根據相關實體法律規範作出初步判斷。一般來說,案外人的物權、股權等絕對權受到生效判決的妨害,且沒有其他救濟途徑的,可以初步判斷其具有提起第三人撤訴之訴的資格。如果其依據的是債權,則要從嚴把握原告資格,一般情況下不應允許債權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只有在極特殊的情況下,如某一債權人本可以依據《合同法》第74條有關債權撤銷權的規定撤銷某一合同,但當事人通過在訴訟中達成調解協議的方式,使得該合同不能被撤銷,此時應允許該債權人通過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方式撤銷調解書。

三是關於程序銜接。案外人申請再審與執行異議之訴均以執行異議被駁回為前提,此時,案外人可根據是執行標的錯誤還是執行依據錯誤等具體情況,決定提起哪一種訴訟。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案外人申請再審針對的都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部分情況下二者在啟動條件上會發生重合。此時,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中的一個程序行使訴權。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要根據當事人啟動程序的先後確定不同的處理規則:

案外人先啟動執行異議程序,對於執行異議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的規定申請再審;

案外人先啟動第三人撤銷之訴,即使在執行過程中又提出執行異議,第三人撤銷之訴仍然繼續進行,當事人不能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的規定申請再審;

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審理期間,人民法院對生效裁判文書裁定再審的,為避免出現矛盾判決,同時也為了減輕當事人的訴訟負擔,原則上應當將兩個訴訟合併審理,由再審程序吸收第三人撤銷之訴,將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訴訟請求併入再審程序的訴訟請求。

十、關於刑民交叉問題

在民商事審判中,如何處理好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銜接、如何認定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等問題,對於保護當事人合法權利、維護正常交易秩序具有重要意義。在這裡,我著重講講其中的「同一事實」認定問題。

刑民交叉案件的一個基本規則是: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實」的,原則上應通過刑事訴訟方式解決。人民法院在審理民商事案件過程中,發現民商事案件涉及的事實同時涉及刑事犯罪的,應當及時將犯罪線索和有關材料移送偵查機關,偵查機關作出立案決定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偵查機關不及時立案的,應當及時報請當地黨委政法委協調處理。實踐中,主要問題在於如何認定「同一事實」。鑑於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具有不同的職能與程序,分開審理是基本原則,因此要從行為主體、相對人以及行為本身三個方面認定是否屬於「同一事實」:

一是從行為實施主體的角度判斷。「同一事實」指的是同一主體實施的行為,不同主體實施的行為不屬於同一事實。要特別注意的是,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其他工作人員等對外以法人名義從事的職務行為,應當由法人承擔相應的民事後果。如果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其他工作人員構成犯罪,但法人本身不構成犯罪的,鑑於犯罪行為的主體與民事行為的主體屬於不同的主體,一般不宜認定為「同一事實」。

二是從法律關係的角度進行認定。如,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同時也是民事法律關係的相對人的,一般可以認定該事實為「同一事實」。實踐中,侵權行為人涉嫌刑事犯罪,被保險人、受益人或其他賠償權利人請求保險人支付保險金;主合同的債務人涉嫌刑事犯罪,債權人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因涉及不同的法律關係,均不屬於「同一事實」。

三是從要件事實的角度認定。只有民事案件爭議的事實,同時也是構成刑事犯罪的要件事實的情況下,才屬於「同一事實」。如當事人因票據貼現發生民事糾紛,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匯票的出票人因籤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構成票據詐騙罪,但鑑於背書轉讓行為並非票據詐騙犯罪的構成要件,因而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不屬於「同一事實」。

同志們,一分部署,九分落實。黨的十九大描繪了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的宏偉藍圖。如何讓藍圖變方案、讓方案變行動,是人民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必須面對的重大課題。讓我們更加緊密團結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周圍,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不忘初心、牢記使命,銳意進取、埋頭苦幹,全面推進新時代人民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實現新發展,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實現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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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友誼法院民商審判戰線召開審判質效推進會12月16日下午,友誼法院召開民商事審判質效推進會,深入分析研判民商事審判質效運行態勢,安排部署年度質效衝刺攻堅工作。院黨組成員執行局局長李凌主持會議,民商事審判戰線全體幹警參加會議。
  • @三亞 海南在全國率先設立省級跨區域集中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庭
    海南日報記者 金昌波 通訊員 方茜  「在無先例可循的情況下,結合海南自貿港營商環境建設要求和最高法國際商事法庭規則精神,在審查中國貿仲(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移送的美國企業與博鰲某醫院仲裁行為保全案中,開創性地支持行為保全申請,被美國地方法院裁判引用……」
  • ...助力自貿港建設 ——海南第一涉外民商事法庭積極開展法律英語...
    為深入貫徹落實省高院陳鳳超院長調研涉外民商事法庭講話精神,進一步提升國際商事審判團隊素質能力,提高涉外案件審判質效,
  • 海南涉外民商事法庭專家委員會在海南一中院成立
    完善國際商事糾紛案件集中審判機制,提供國際商事仲裁、國際商事調解等多種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為海南兩個涉外民商事法庭的建設和發展指明了思路方向,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王萍說。  王萍介紹,海南涉外民商事法庭作為一個新生事物,沒有先例可循,在前進的道路上難免會有崎嶇、有困惑,這既需要通過自身加倍努力改進解決,也要尋求外部智力支持。為此,經省高院黨組同意,該院成立海南涉外民商事法庭專家委員會。
  • 河南各中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調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河北省、河南省、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法發〔2020〕36號),為適應民商事審判工作發展要求,促進矛盾糾紛化解重心下移,最高人民法院近日調整了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相關內容如下: 1當事人住所地均在河南省行政轄區的
  • 北京海澱法院全面提升商事審判質效
    據了解,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海澱法院共受理商事案件8292件,同比下降52.61%,訴源治理取得初步成效,商事收案量達到拐點;審結商事案件6601件,同比下降43.78%;結收比達79.61%,比去年同期的67.10%,增長了12.51個百分點。
  • 中國最高法發文指導涉外審判 為外資深耕中國市場注入信心
    對於9月25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服務保障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的指導意見》,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萬明表示,這將是今後一段時間人民法院加強涉外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建設的重要指導性文件。 中新社報導,意見共6個部分17條,對涉外商事海事、行政、智慧財產權、跨境破產、金融、執行等涉外審判重點領域,以及深化國際司法交流合作、培養高素質涉外審判人才等重點工作提出具體要求。
  • 最高法發布《外商投資法司法解釋》《一帶一路意見二》《新片區...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羅東川,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長王淑梅,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長高曉力出席發布會並介紹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李廣宇主持發布會。羅東川介紹了三個文件的情況:一、外商投資法司法解釋發布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已於2019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87次會議通過,自2020年1
  • 海南在全國率先設立省級跨區域集中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庭,探索「一站式」糾紛解決
    「在無先例可循的情況下,結合海南自貿港營商環境建設要求和最高法國際商事法庭規則精神,在審查中國貿仲(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移送的美國企業與博鰲某醫院仲裁行為保全案中,開創性地支持行為保全申請,被美國地方法院裁判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