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擊庭審
問:你為什麼先殺掉幫工,一個啞巴和一個智障人?
熊:當時喝了酒後衝動,控制不住自己,想找發洩對象。
問:你曾交待是為了壯膽?
熊:為了壯膽,為了排除妨礙。
問:為什麼殘殺兩歲的孩子?
熊:當時他哭起來了,我比較煩躁,又喝了酒,也是為了排除妨礙。
問:為什麼扯斷電話線?
熊:怕他們醒來打電話,暴露了我。「我精神憂鬱,想科學鑑定一下」
法庭調查階段,檢察官補充了4份來自熊的前妻、村幹部、小學老師等人的調查筆錄,都認為熊沒有精神疾病,其家人也無精神病遺傳。
問:你為什麼殺人?
熊:我當時精神憂鬱,對生活失去信心,婚姻失敗,生意失敗。
問:你認為自己有精神病?
熊:精神憂鬱是不是精神病?我需要科學鑑定一下,那半年多我夜不能睡,胡思亂想,夜裡常流眼淚。
問:你的前妻、村幹部、老師都認為你沒精神病?
熊:我的精神憂鬱都是在晚上,他們並不知道;村幹部我不認識,小學老師說的是20多年前的我,其實我早已發生了變化。
問:你還多次提到請親屬到中央找領導,為什麼?
熊:去求一下情(旁聽席笑)。
問:是希望得到「赦免」嗎?
熊:不是,我只想活命。
最後陳述中,熊振林再次起身說:「再次向受害者的家屬表示極大道歉,對不起他們……」。約10時50分,法官宣布休庭,將熊振林還押。兩名法警架著熊振林走出大廳。
這時,旁聽席上,熊振林的母親悲愴地呼喊:「熊四,我的兒啊……」
73歲的老人在審判大廳內哭得癱倒在地。
熊回望母親一眼,噙淚低頭出門。
認罪態度
2009年2月27日,熊振林向法官遞交了一份《悔過書》,這是一審二審以來,他當庭遞交的第3封《悔過書》。
《悔過書》中,熊振林稱自己並非十惡不赦,是個老實人,為情所傷、由愛變恨才釀成驚天血案,「我自感罪行深重,給受害人家屬帶來深重的精神創傷和物質損失。我願認罪,深表自責和歉意,請領導給我一個生的機會,一個改造的機會!」
一審判決認為熊振林無任何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對其認罪態度未置可否。但昨日,二審主審法官小結庭審時,肯定了其悔罪態度:「熊振林對殺死8人的證據無異議,認罪態度好,今天又真誠道歉,其對作案時精神狀況提出鑑定,法庭均已記錄在案。」
上訴答覆
(1)熊振林辯稱自己聲稱的「多殺一個是一個」,是公安人員引供、誘供的,不是自己的真實想法。
終審認定:其作案動機屬主觀範疇,其供述自然、穩定,其內心想法公安機關不可能引供、誘供。
(2)熊振林辯稱是酒後作案,神志不清,作案期間精神憂鬱,申請對其進行精神病司法鑑定。
終審認定:熊振林作案動機明確,作案對象特定且大多與他有過節;具體實施犯罪過程中,有預謀、有計劃、有步驟地殺人,作案後清理現場並潛逃,有很強的自我保護意識;
其個人及其家族均無既往精神病史,其及其辯護人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作案時精神有異常表現;從偵查到一、二審中回答問題切題,記憶準確,無任何異常反應,提出申請精神病鑑定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依據和正當理由,不予支持。
(3)熊振林認為歸案後對所犯罪行供認不諱,認罪態度好,願賠償被害人損失,並當庭提交悔罪書,真誠悔罪,請求從死刑輕判處死緩刑。
終審認定:熊振林認罪態度較好,但其罪行極其嚴重,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
(4)熊振林當庭檢舉他人犯罪線索,請求認定有立功表現。
終審認定:熊振林提供的他人犯罪線索,公安部門早已掌握,故不能認定熊振林有立功表現。
(5)熊振林要求特赦。
終審開庭時審判長當庭答覆:依據憲法規定,「特赦」不屬於法院職權範圍,申請人可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申請。
執行死刑
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並籤發死刑執行命令,2009年4月16日,連殺8人的熊振林在湖北隨州被執行死刑,終年35歲。
2009年4月16日上午8時30分許,熊振林被驗明正身之後,被繩索五花大綁、押赴刑場。據介紹,押赴刑場途中,熊振林面部表情比較平靜,但其雙腿一直在微微發抖,悄悄地流下了眼淚。
被執行死刑前,執行人員對熊振林宣布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和死刑執行命令。熊振林說,我本質不壞,不是殺人惡魔,但他表示,自己做的事自己願意承擔責任,沒有太多的遺憾。
熊振林還說,從和諧社會角度考慮,國家應廢除死刑,熊振林希望自己用藥物注射死刑,用槍打很疼。隨州沒有藥物注射死刑的條件,執行人員對熊振林實行槍決。
但在囚車上,他還是悄悄地流下了眼淚。
法警詢問熊振林有無遺言時,熊振林淚流滿面地說:「想見見媽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