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信訪秩序,依法準確有力處置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國務院《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就依法處置違法上訪行為、規範信訪秩序通告如下:
一、信訪人採取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到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上一級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多人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部門提出。
二、信訪人進行信訪活動應遵守國務院頒布的《信訪條例》及其他國家法律法規。信訪人採取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單位設立或指定的信訪接待場所提出。政法機關判決、裁定、決定等法律文書生效後,或案件仍處於法律程序辦理中,信訪人不依法表達訴求,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場所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社會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等,進行纏訴鬧訪,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情節嚴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信訪條例》規定越級走訪,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訪事項到信訪接待場所走訪,拒不按規定推選代表;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投訴請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請求信訪事項複查、覆核,或者信訪訴求已經依法解決,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經合法釋明後繼續纏訴,不聽勸阻、批評、教育的。
(二)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擺放花圈、骨灰盒、遺像、祭品,焚燒冥幣,或者停放屍體的;或者將年老、年幼、體弱、患有嚴重疾病、肢體殘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三)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辦公場所及周圍聚集圍堵、 故意爭吵,佔據辦公場所,圍堵、攔截公務車輛,或者故意堵塞、阻斷交通;在車站、碼頭、商場、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實施靜坐,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出示狀紙,揚言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的,或者非法聚集的,或者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
(四)非法攜帶槍枝、彈藥、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進行上訪活動的。
(五)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揚言或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行為,實施跳河、跳樓、跳橋,攀爬建築物、鐵塔、煙囪、樹木,或者其它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製造社會影響的。
(六)煽動、串聯、脅迫、誘使他人採取過激方式表達訴求,聚集多人圍堵、衝擊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擾亂正常辦公秩序的。
(七)以遞交信訪材料、反映問題等為由,非法攔截、強登、扒乘機動車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時拋撒信訪材料的;或者為製造社會影響、發洩不滿情緒、實現個人訴求,駕駛機動車在公共場所任意衝闖的。
(八)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或者明知患有愛滋病或者其他嚴重傳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撓等方式傷害他人的。
(九)以寫恐嚇信、發送侮辱、恐嚇信息等方式,威脅他人人身安全、幹擾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採取口頭、書面等方式公然侮辱、誹謗他人以及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或者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治安管理處罰的。對依法履職的信訪工作人員和相關工作人員實施謾罵、侮辱、毆打、威脅、恐嚇、詆毀等行為,或者以電話、簡訊、微信、博客等網絡媒體為平臺,對信訪工作人員和相關工作人員詆毀、騷擾,或者以偷拍、竊聽、散布隱私等為要挾,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脅信訪工作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人身安全、幹擾信訪工作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或者非法限制信訪工作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人身自由的。
(十)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阻攔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十一)通過網站、論壇、博客、微博、微信等製作、複製、傳播有關信訪事項的虛假消息,煽動、組織、策劃非法聚集、遊行、示威活動,編造險情、疫情、警情,揚言實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險物質等行為的。
(十二)信訪人在北京天安門地區、中南海周邊、黨和國家領導人駐地、外國駐華使(領)館區、駐京國際組織、駐京外國組織、駐京境外媒體以及重要會議、重大活動場所等重點區域和敏感部位上訪的,經北京市公安機關或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公安機關教育、訓誡後,再次進京非訪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罰,之後仍多次到上述區域和部位起鬨鬧事的,以尋釁滋事或擾亂社會秩序行為處理。
(十三)以其他方式非法信訪,情節嚴重的。
三、對於初次實施違法行為且情節輕微的,行為人經教育能夠明確表示不再違法上訪並且悔過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對經公安機關警告、訓誡或者制止後,繼續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從嚴處理。
四、對於信訪事項已經依法終結,或已籤訂息訪協議並實際接受相應補償救助,仍就同一信訪事項進行信訪並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曾因違法信訪行為被行政拘留2次以上或判處刑罰後屢教不改,繼續在信訪活動中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組織、指揮、串聯、煽動、資助違法信訪活動的組織者和骨幹分子,應依法嚴懲。
本通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禮縣公安局
禮縣人民法院
禮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