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依法嚴厲打擊破壞村(社區)「兩委」
換屆選舉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切實保障廣大群眾依法行使民主選舉權利,真實表達選舉意願,依法維護換屆選舉期間正常秩序,確保村(社區)「兩委」換屆選舉工作公開、公平、依法、有序進行,現將換屆選舉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及其處置措施、法律法規依據予以通告,望廣大選民知法、守法、護法,共同營造和諧穩定的換屆選舉環境。
一、選舉中砸爛票箱、搶走票箱,強行揭開票箱,情節較輕,未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選舉中賄賂、威脅選民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當選人員有賄賂、威脅選民行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七條等規定依法處理,可判定其當選無效。
三、投票時偽造選票,搶走選票,撕毀選票,情節較輕,未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當選人員有投票時偽造選票、搶走選票、撕毀選票等行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依法處理,可判定其當選無效。
四、選舉中發生械鬥,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和其他積極參加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聚眾鬥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械鬥中致人重傷、死亡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通過張貼大字報、散發傳單、發送簡訊、利用信息網絡、在選舉文件中塗寫侮辱性字句或者以其他途徑侮辱、誹謗、誣告陷害選民和候選人,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以誣告陷害罪、侮辱罪、誹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上述破壞村(社區)「兩委」換屆選舉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將堅持「有報必查」、「露頭就打」的原則。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積極鼓勵廣大人民群眾對以上行為進行舉報。舉報電話:110。
欽州市公安局
2021年1月7日
審核:何婷玉
編輯:林雪
排版:張凱
校對:朱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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