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上次收到志願者舉報沒過多久,近日綠會政研室再次收到一封志願者的來信,內容還是有關新疆新晶華玻璃浮法有限公司違法排放汙染物的事件。反饋內容如下:
從2020年9月18日點火投產至今,新疆新晶華浮法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晶華玻璃)無證排汙、大氣汙染物超標排放已逾4個月。雖然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已責令其限期改正環境違法行為並作出相應行政處罰,但據相關材料了解到,該公司脫硫、脫硝、除塵等環保治理設施在整改期限之後才建好,並且採用的並非環評批覆要求的技術和工藝,仍未正常運行。目前該公司玻璃窯爐煙氣未經處理直排,煙氣自動在線監控設施雖已安裝但仍未驗收投用。
對於這一個案,我們有四個問題希望哈密市有關部門予以解答:
一、請問哈密市生態環境局,對於如此漠視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企業,罰款128萬元後是怎樣監督其整改的?
2020年11月1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哈密市生態環境局伊州分局向新晶華玻璃及其生產線承包公司下達3份《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並於2020年11月20日向上述企業下達3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除給予128萬元罰款外,伊州分局責令新晶華玻璃在45日內按照環評及批覆要求完成需配套建設的汙染治理設施,即2020年12月25日之前完成整改;責令承包商晶尊玻璃7日內改正原輔料、煤炭等物料露天堆放的環境違法行為;責令晶尊玻璃立即改正未依法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大氣汙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
但據大家的反映情況來看,新晶華玻璃及其承包商並未按照以上要求進行整改。即便是要求7日內改正的原燃料露天堆放的輕微環境違法行為,直到2020年12月底都未改正。
請問哈密市生態環境局,從2020年11月10日至2020年12月25日,是如何對新晶華玻璃環境違法行為整改情況進行監督的?
二、請問哈密市生態環境局,從該公司點火投產至今,新晶華玻璃公司煙氣中的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汙染物的排放濃度是怎樣的?
2020年12月8日,哈密市生態環境局向新晶華玻璃下達過《排汙限期整改通知書》(916522015564848212001R)一份。通知書中要求新晶華玻璃嚴格控制汙染物排放,開展自行監測。
請問,從該公司點火投產至今,哈密市生態環境局及伊州分局共進行過幾次現場檢查?是否對該公司大氣等汙染物排放情況有過監測?具體數據是怎樣的?
如果環境主管部門沒有進行過監測,該公司自行監測的排放數據又是怎樣的?
三、對新晶華玻璃超標排汙的違法行為是否啟動「按日計罰」的執法程序?將採取什麼措施制止該企業違法行為的持續進行?
在環保設施未投運的情況下,燃煤浮法玻璃生產線的煙氣原始排放濃度大致如下:顆粒物在300-1000mg/m3,二氧化硫500-1000mg/m3,氮氧化物2000-3000mg/m3。新疆目前執行的《平板玻璃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GB26453-2011)規定,平板玻璃企業顆粒物排放限值為50mg/m3,二氧化硫為400mg/m3,氮氧化物700mg/m3。
新晶華玻璃環保設施建成之前不僅無證排汙、違反了「三同時」,還超標排放大氣汙染物;環保設施建成之後未正常運行,也涉及超標排放。
哈密市生態環境局對此是否應啟動按日連續處罰的執法程序?又該採取哪些有效措施制止新晶華玻璃環境違法行為的持續進行?
四、請問哈密市委、市政府有關領導,國有參股企業在遵守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方面的原則是什麼、底線是什麼?應該提高自我要求還是可以降低標準?
據了解,新疆新晶華浮法玻璃有限公司註冊資本7000萬元,其中自然人馮國才持60%股權,國有公司哈密市恆遠國有資產投資有限公司持40%股權。也就是說,這是一家國有資本參股企業。
在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深入貫徹新時代黨的治疆方略、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銀山」理念等方面,國有資本參股企業是可以降低標準還是應該堅持更高標準和自我要求?
整理/泓嘉一 審/Tammy 編/App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