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剛給寶寶辦了出生證。我當時也發現這個問題——
先說說我辦出生證明需要哪些材料吧。
因為是在建檔定點醫院辦理,所以中間可能省了很多在建檔和定點時候已經提交過的證明,比如結婚證,準生證(現在好像叫生育登記證明)。
我當時需要準備的材料只有寶寶的父母親雙方有效身份證明、辦理出生證明信息登記表(擬取的寶寶姓名就在這裡,同時這裡需要夫妻雙方的籤名)。
這就說明,出生證上面的信息,母親有最後決定權!
巧的是,我家寶寶也是隨母姓,我去窗口辦出生證明的時候,工作人員甚至不問我是不是父親本人,也不知道看不看我的身份證跟我本人是否對應。
我當時就在想,如果我是冒名頂替的「父親」呢?
可能也是不容易發現的。
所以,在寶寶取名這個問題上,如果母親有點心機,幾乎可以「一手遮天」。
當然,這中間會涉及一些法律問題,比如偽造父親籤名等。不過這些問題應該不會成為決定孩子姓氏的關鍵問題。
畢竟《婚姻法》和即將實施的《民法典》規定: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如果出生證辦出來了,上面的信息是不能更改的!
此後父親如果想把孩子姓改回來,在沒有母親的同意情況下,幾乎是不可能的。
即使以離婚相威脅!
根據《公安部關於父母離婚後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的批覆》規定,對於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恢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九條,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所以,即使是母親私自決定寶寶出生證上的姓名,也並不違法。
不過,也僅此一次機會了。因為,如果出生證和戶口本上名字隨了父姓,根據上面的規定,想再改回母姓,沒有父親的同意,也很難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