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寄存櫃失包與超市責任
——評李杏英與大潤發超市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2003-04-15 13:27:46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沈志先 符 望
[案情]
2000年11月1日,原告李杏英到被告上海大潤發有限公司楊浦店(以下簡稱「大潤發超市」)購物,並使用該店設置的自助寄存櫃存放其所帶隨身物品。購物結束後,原告持該店自助寄存櫃密碼條欲開櫃取包,卻發現無法打開該櫃,遂求助於大潤發超市工作人員,工作人員先後以人工方法打開原告所指認的櫃箱及與密碼條號碼相符的櫃箱,均發現空無一物。原告稱自己存放於自助寄存櫃內的皮包中共有人民幣5310元,當晚即向附近警署報案。事後,原告以大潤發超市疏於管理致使錢物遺失為由,起訴大潤發有限公司及大潤發超市並要求賠償5310元。
法院在審理中還查明以下事實:在大潤發超市的每組自助寄存柜上,均標有「操作步驟」和「寄包須知」。其中「寄包須知」中寫明「請使用者看清『操作步驟』和『寄包須知』,不會使用者向管理員請教後再操作」、「本商場實行自助寄包,責任自負」、「現金及貴重物品不得寄存」。此外,該店內醒目的位置上還公示了「免費寄包櫃注意事項」:1.密碼單妥善保管,請勿示人;2.價值超過200元商品、現金、手機、皮包等貴重物品請勿存入;3.自助寄包自存自取,如有遺失概不負責;4.存包不過夜,過夜後果自負。另大潤發超市在其服務臺還設有人工寄存的服務項目。自助寄存櫃使用過程為:1.先投入硬幣、退還硬幣,激活自助寄存櫃;2.自助寄存櫃吐出密碼條並自動打開箱門;3.存放物品,關閉箱門;4.輸入密碼,箱門自動打開,取出物品。
[判決]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1.在人工寄存和自助寄存櫃兩種寄存方式並存的情況下,原告選擇了自助寄存櫃寄存其物品,與大潤發超市之間形成借用而非保管法律關係。2.大潤發超市對自助寄存櫃已提出正確的接受服務的方法和真實的說明及明確的警示,已盡到法定義務。原告未能證明其所稱物品的遺失是自助寄存櫃本身的質量問題或大潤發超市借用服務中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所造成。3.原告證據僅能證明使用過大潤發超市店內的自助寄存櫃,不足以證明其將內有人民幣5310元錢款的皮包存入。故判決不予支持原告訴請。
[評析]
本案中,有兩個不可迴避的法律問題:原告為購物將其物品存入大潤發超市的自助寄存櫃時,雙方之間形成何種契約上的法律關係;若物品遺失,大潤發超市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一、原告與大潤發超市構成新型借用合同關係
判斷法律關係應以案情為基礎。本案中,原告使用被告自助寄存櫃這一簡單的過程本身並不能說明法律關係的性質,除非當事人對其有約定。但是本案中,當事人雙方對於使用自助寄存櫃行為的法律性質並沒有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在這種情況下,需要由法官判斷合同的性質。
筆者認為,我國在司法實踐中已形成了一套規則,即合同名稱與內容不符時,要依合同內容確定合同性質。而合同內容的確定,需要法官在具體案例中分析雙方當事人的外在行為特徵,並根據合同所使用的詞句、目的、交易習慣以及公平、誠信原則綜合予以判斷:1.大潤發超市無法對原告物品進行控制佔有,不符合保管合同保管物轉移佔有的特徵。一方面,自助寄存櫃與傳統的人工寄存有本質上的不同。人工寄包中,超市工作人員儘管不一定知曉寄存物品具體情況,但是至少知道寄存與否;而自助寄存櫃完全是自動的,超市工作人員對寄存與否並不知曉,對寄存了何物品更是不知情,因此無法實現控制佔有。另一方面,大潤發超市無法對自助寄存櫃內所存放的物品進行直接管理。2.原告控制自助寄存櫃,從而實現對借用物的佔有。原告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隨時激活自助寄存櫃,並存放入體積適中、不限件數的物品,而且可以在不通知大潤發超市的情況下隨時隨意取走存放物品。3.自助寄存櫃產生的密碼條應認定為大潤發超市借用給原告自助寄存櫃的憑證,而非大潤發超市向原告出具的保管憑證。如將密碼條認定為保管憑證則無法判斷寄存物品是否已取走。綜上,本案中,大潤發超市僅僅是臨時性地出借自助寄存櫃給原告用於存放物品,雙方形成的是借用合同關係。在締約過程中,顧客硬幣投入是要約,吐出密碼條是承諾,交付密碼條是表明超市將借用關係的標的物即自助寄存櫃交付給顧客。
二、大潤發超市作為經營者已盡到必要的說明、注意義務
本案原告與大潤發超市之間除了形成借用法律關係之外,還存在一種消費服務法律關係。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大潤發超市對其向顧客提供的自助寄存櫃還負有使用指導、謹慎管理、充分注意等義務。這也是界定大潤發超市責任時法官所必須考慮的因素。本案中,可以根據以下事實予以判斷:1.大潤發超市在醒目位置標明了「操作步驟」和「寄包須知」,並提供工作人員予以指導,表明其已告知消費者使用方法。2.生產廠家在柜上已明示不得放入現金及貴重物品,大潤發超市也通過「免費寄包櫃注意事項」要求消費者寄存物品價值不得超過200元。該行為應視為其向消費者對可能危及財產安全的服務作出了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3.大潤發超市提供了人工寄存服務,並允許將現金和貴重物品帶入購物區,說明其已提供了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4.大潤發超市盡到了出借人的謹慎管理義務,保證出借設施的完好與安全。綜上,在大潤發超市已盡到必要的說明、注意義務與管理責任的前提下,顧客物品遺失的責任如由出借人大潤發超市承擔顯屬過於嚴苛。
三、借用合同可以類推適用租賃合同的規定
本案中,合議庭通過推理最終認定顧客使用自助寄存櫃與超市構成了借用法律關係。但是,我國合同法上對借用合同並無具體規定,無法直接援引相關條文。對於這一法律漏洞,合議庭運用了合同法第五條、第六條所確定的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以及第一百二十四條明確賦予法官類推適用的權力予以填補。依法理,類推適用時所援引的規範必須與系爭事項最相類似。本案中,與借用合同最相類似的是租賃合同,兩者均涉及到標的物的交付,交付的目的均為使用,而且一般出租方、出借方應保證標的物符合約定用途,兩者主要不同在於租賃屬於有償契約,借用僅限於無償使用。因此,本案援引了租賃合同適合借用合同的部分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