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因家人生病、結婚擺酒、證件辦理需要請假,公司不同意後,勞動者只好連續曠工來處理自己事情。那麼公司根據員工曠工達多少天,按照自動離職處理,這種做法是否合法?接下來找法網小編為你解答。
勞動者在試用期提前3天、轉正後提前1個月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另外,勞動者自動離職,是公司認為勞動者出於個人意願,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然後公司就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自動離職的法律後果
1、勞動者沒有提前3天(試用期)或者30天(轉正後)通知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關於辭職期限的規定。
2、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需要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注意,用人單位需要舉證證明勞動者自離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具體金額。
3、勞動者在自離前,提供正常勞動,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工資。用人單位以制度規定自離者不支付工資,這類規定違反法律規定,應屬無效。
二、勞動者連續曠工3天或以上,公司能否按自離解除勞動合同?
關於勞動者曠工天數問題,我國法律法規沒有做出具體規定,只規定勞動者嚴重違紀、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沒有具體的法律依據,那麼看公司規章制度是如何規定,是否經過民主程序制定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最後,勞動者連續曠工3天或者以上,公司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但需要有充分的事實依據,合法的制度依據和法律依據,履行法定程序。
三、如果雙方對自動離職發生勞動爭議,雙方需要舉證
首先,勞動者需要承擔證明責任,證明勞動合同是否解除的事實。其次,公司有義務對勞動者請假的情況,和公司準假的情況進行舉證。也就是說公司拿出充足有力的證據批假的期限,對勞動者進行休假結束提示、上班提示和缺勤催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定,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