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9月21日消息(記者盧海浪 通訊員曾潔爽)9月21日,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法院集中宣判3起毒品犯罪案件,10名涉案被告人分別獲刑。
販賣、運輸毒品 3人分別獲刑
被告人高某以將裝有毒品的包裹郵寄至指定地點的方式運輸毒品,向4人販賣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28次,共計13.022克;被告人宋某向3人販賣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7次,共計3.78克;被告人沈某販賣毒品1次;被告人買某明知高某販賣毒品仍為其提供資金用於購買毒品。
秀英法院經審理認為,高某的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宋某、買某、沈某的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綜合上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具體犯罪情節、在共同犯罪中的具體作用和立功表現,依法判決高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10個月,並處罰金6萬元;宋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3萬元;買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1萬元;沈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並處罰金6千元。
運動鞋包裹藏毒郵寄 4人分別獲刑
2019年7、8月,林某先後2次與被告人蒙某約定以1150元的價格交易0.5克冰毒,蒙某2次均以1100元的價格從被告人孫某處購得毒品然後交給林某,每次從中獲利50元;2019年5月某日,被告人王某與被告人孫某商定以1000元的價格交易1小包冰毒;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賀某與劉某約定將一小包冰毒藏在一雙運動鞋內,通過快遞從株洲郵寄到海口。同月19日,劉某的朋友林某在取該包裹時被抓獲,公安機關現場繳獲裝有毒品的包裹。
秀英法院經審理認為,孫某、蒙某、王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制度,分別非法販賣冰毒給他人,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其中,孫某、蒙某販賣毒品2次,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8千元,王某販賣毒品1次,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並處罰金7千元;賀某通過郵遞方式販賣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0.69克,其行為已構成運輸、販賣毒品罪,判決其犯運輸、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並處罰金4千元。
販賣摻入毒品的「咳嗽水」 「上下家」均獲刑
2019年8月5日,紀某與被告人謝某約定交易毒品,並通過微信向被告人謝某支付300元毒資,謝某遂通過微信向其上家被告人虞某求購毒品並支付毒資300元,但虞某未向謝某交付。當月10日22時許,謝某通過微信再次向虞某支付毒資800元後,虞某將摻入毒品的「999牌強力枇杷露咳嗽水」販賣給謝某。次日1時30分許,謝某在儋州一酒店房間內,將上述摻入毒品的咳嗽水以1200元的價格販賣給紀某。雙方交易完成後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被扣押的2瓶毒品(分別淨重128.87克、132.09克)疑似物中檢出嗎啡、可待因和罌粟鹼成份。
秀英法院經審理認為,虞某、謝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制度,非法販賣含嗎啡、可待因成份的毒品共計260.96克,數量大,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一審判決虞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判決謝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