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師辭職難」現象屢現,近日,山東濰坊科技學院三名教師向記者反映,她們陷入了辭職受阻的困境。
其中,兩名教師與校方的人事爭議已於9月28日在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開庭審理,目前裁決結果尚未出爐。在此之前,另一名張姓教師於2018年7月提出辭職申請,並於當年8月離崗,但至今仍未能辦妥離職手續。
張老師因離職與校方產生的糾紛,先後經歷仲裁和法院一審、二審,2020年6月,法院終審判決,濰坊科技學院於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為張老師辦理人事及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不過該判決遲遲未得到行。對此,濰坊科技學院校長李昌武向澎湃新聞表示:「我們一是依規進行,根據學校的規定辦;二是依法進行,她們上法院訴訟了,我們按照法院判的辦。」濰坊科技學院代理律師則稱:「目前是雙方處於膠著狀態,並非涇渭分明,在這種情況下暫不執行濰坊中院判決合情合理。」
教師離職遇巨額索賠
濰坊科技學院位於山東壽光市(濰坊所轄縣級市),官網介紹,該校由壽光市政府興辦,系全日制應用型普通本科高校,是濰坊國家職業教育創新發展試驗區試點院校、碩士學位授予立項建設單位,目前有教職工近2000人,全日制在校生3.1萬餘人。
張老師、王老師、崔老師分別在2007年、2008年、2009年入職濰坊科技學院。在職期間,上述三名老師先後取得博士學位。但她們都面臨相同的問題:與愛人分居兩地。考慮到家庭原因及個人發展前景,三人相繼向校方提出辭職,但均遭拒。
其中,張老師於2018年6月26日提出辭職,當年7月19日向濰坊科技學院人事處遞交了書面辭職申請,此後離崗再未在該校工作。
王老師、崔老師與校方籤訂的讀博協議中,沒有關於服務期限的約定。
張老師稱,她們是事業編制,也與學校籤訂了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合同,「我的合同是2018年8月到期,提前三十天提交了辭職申請。我從提出離職之日就主動要求按照協議返還兩年的工資,但是學校不予理睬,不談賠償,還一直給我發工資到2019年7月。而直到目前,學校仍不給我辦理離職手續。」
今年6月17日,濰坊科技學院英語教師王老師也向濰坊科技學院遞交了辭職申請,並主動提出退還請假讀博時期的工資或以代課形式補償讀博時間作為對學校的補償。此後的7月6日,崔姓老師也向校方提交了辭職申請。
不過,王、崔兩位老師的離職申請未能獲批,緊接著校方發布《濰坊科技學院教職工離職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出臺於今年7月13日,於7月27日印發給各院系、處室。
上述離職管理辦法規定,學校定向(委培)攻讀碩士、博士研究生,自取得學位證之日起,在校服務年限順延5年;在職培養的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人員,獲得學位返校後,未滿服務年限申請離職的,須交回脫產學習期間學校為其承擔的全部費用,並按實際服務年限折算賠償金進行賠償,根據未滿的服務年限,按照每年5萬元的標準交納剩餘服務年限的違約賠償金。
王老師和崔老師均是2020年6月獲得博士學位,她們稱,在和校方多次交涉離職一事後,校方提出要她們按照新出臺的離職管理辦法,每人賠償學校25萬元,另外退還各自脫產期間學校發放的工資。
不過,王老師和崔老師均認為,她們提出辭職申請在先,校方出臺離職管理辦法在後,這一辦法對她們二人不適用,而當初她們讀博時和校方籤訂的《在職攻讀博士、碩士協議》中,並未規定取得學位後的服務期限。她們向澎湃新聞出示的協議中,沒有與校方進行服務期限約定。
在屢次交涉無果後,王老師和崔老師分別向壽光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請求仲裁委確認她們與校方的聘用合同解除,並為她們辦理人事檔案轉移手續。9月28日,兩人的仲裁案分別開庭審理,仲裁結果目前尚未出爐。
而早她們兩年提出辭職的張老師,在仲裁、一審、二審中均獲支持的情況下,濰坊科技學院至今仍未給其辦理離職手續。
法院判決生效後校方仍未執行
自2018年6月26日向校方提出辭職,交涉一年未果後,2019年6月,張老師向壽光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2019年7月24日,該仲裁委作出裁決:濰坊科技學院自裁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為張老師辦理人事檔案及社會保險關係轉調手續。
壽光法院一審判決結果,濰坊科技學院上訴後被駁回。
濰坊科技學院對上述仲裁結果不服,訴至壽光法院,請求判令不給予張老師辦理人事檔案及保險關係轉調手續。2020年1月19日,壽光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濰坊科技學院訴訟請求不成立,不予支持,其應及時為張老師辦理人事檔案及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該一審判決書顯示,壽光法院審理查明,張老師於2007年8月到濰坊科技學院工作,系該學院在編人員。2013年8月29日,濰坊科技學院與張老師籤訂「委託培養攻讀博士協議」,約定濰坊科技學院同意張老師到韓國建國大學攻讀英語語言文學研究方向英語語言學與英語教學學位。脫產兩年,自2013年9月至2015年9月。在職攻讀博士學位人員取得博士學位後的在校服務期限,根據其離崗學習或離崗寫作論文期間學校所發的工資以及取得博士學位後報銷的經費總額,按照每500元在校服務一個月計算(最多按120個月計算)。如服務期限內調離學校,所發放的工資和報銷的經費按實際服務月數衝銷後,餘額如數返還學校。
法院查明,張老師脫產學習兩年,並於2018年8月取得博士學位。2018年7月19日,張老師通過郵寄方式向濰坊科技學院人事處寄發辭職通知書。2018年8月後張老師未再到濰坊科技學院工作,該學院為張老師發放工資、繳納保險至2019年7月。
壽光法院認為,本案當事人的爭議有二:其一,張老師與濰坊科技學院之間的勞動合同及博士委託培養服務協議是否已解除;其二,張老師要求為其辦理檔案及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是否有法律依據。
關於第一點,壽光法院認為,《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據上述查明事實,張老師所涉情形符合上述法律、法規規定,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關係以及解除,其與濰坊科技學院籤訂的博士委託培養服務協議亦隨之解除。濰坊科技學院若認為張老師違反博士委託培養協議中關於服務期的約定,可以根據協議約定及法律規定另行主張違約金。
關於第二個爭議焦點,法院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等規定,濰坊科技學院應及時為張老師辦理檔案及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其中,《勞動合同法》對此事項時限的規定是十五個工作日內。
最終,壽光法院一審判決,原告濰坊科技學院於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為張老師辦理人事及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濰坊科技學院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濰坊中院。2020年6月1日,濰坊中院駁回了濰坊科技學院的上訴,維持了原判。
不過,該判決生效後,濰坊科技學院至今仍未主動執行。張老師遂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壽光法院已於8月19日立案,目前仍未執結。
據張老師介紹,兩年前辭職時,她已經聯繫到濟南一所大學去工作,但由於濰坊科技學院一直扣押她的檔案,不給她辦理離職手續,導致她至今無法入職。
就上述三位老師辭職一事,10月11日,澎湃新聞致電濰坊科技學院人事處負責人,但其表示不便接受採訪。隨後,該校校長李昌武就此事向澎湃新聞表示:「我們一是依規進行,根據學校的規定辦;二是依法進行,她們上法院訴訟了,我們按照法院判的辦。」澎湃新聞詢問,張老師的案子二審終審了,判決已生效,為何不執行判決。李昌武說,「我們委託了律師,他向你解釋一下吧。」
濰坊科技學院代理律師表示:「按照協議約定,她(張老師)在約定的博士畢業後最低服務期一天也沒有履行的情況下單方面違約,除了應該如數退還讀博期間學院為其發放的工資及其他費用外,還應支付違約金,可是張老師連一分錢都不想返還。」
就張老師的違約金問題,濰坊科技學院於7月22日向壽光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提出申請,請求裁決張老師返還工資及利息、支付違約賠償金共計37萬餘元。
壽光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裁決張老師向濰坊科技學院返還工資17.7萬餘元,張老師對此不服,目前已訴至壽光法院。
2020年9月1日,壽光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作出裁決,張老師返還濰坊科技學院工資177076.64元,於裁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付清;駁回濰坊科技學院其他仲裁請求。
上述工資包括:2013年9月至2015年9月,張老師脫產學習兩年期間的工資11萬餘元;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張老師離崗後學院所發工資6.4萬餘元。
對於退還工資的仲裁結果,張老師不服,目前已起訴至壽光法院。她表示,「一定會執行法院的判決,只是不明白學院為什麼不執行法院的生效判決給我轉檔案。我提出辭職兩年,學校拖著不辦,給我也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精神傷害。」
前述濰坊科技學院代理律師稱:「目前是雙方處於膠著狀態,並非涇渭分明,在這種情況下暫不執行濰坊中院判決是依法有據,合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