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恰逢其時 銀保監會發布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制度

2021-01-08 中國經貿網

12月29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發展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正式實施後,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不必進入保險公司「金字塔」式的營銷組織層級,也能獨立銷售保險產品。

改革恰逢其時

長期以來,「人海戰術」是保險公司獲取保費的重要渠道。截至目前,全國保險公司共有個人保險代理人900萬人左右。今年前三季度,全國個人保險代理人渠道實現保費收入1.8萬億元,佔保費總收入的48.1%。

「個人保險代理人在普及保險知識、推動保險業快速增長、促進社會就業等方面作出了巨大貢獻。但也要看到,個人保險代理人隊伍長期存在大進大出、素質參差不齊、保險專業服務能力不足、社會形象較差等問題。」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為了解決上述問題,銀保監會決定通過健康增量逐步稀釋問題存量,杜絕保險營銷組織層級,轉變保險營銷發展模式,改革利益分配和考核機制,引導保險公司規範有序發展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推動保險市場發展壯大,形成一支更加專業、職業和穩定的銷售人員隊伍。

「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制度是直接針對代理人體系的改革,有利於提高保險專業化服務水平,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民生證券分析師郭其偉表示,2018年保險行業增員模式發生轉變後,保險公司逐步意識到代理人隊伍向高質量、專業化轉型的迫切性;同時,監管也在加強引導,「保險姓保」是不變的主題,當前是推動代理人體制改革的好時機。

上述負責人預測,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模式將吸引鼓勵保險從業人員紮根城市社區、縣域和鄉鎮提供專業化保險服務,解決一部分人的就業需求,促進社會民生發展。另外,也有助於提高保險銷售人員穩定性及專業保險服務水平,提升保險公司效益及合規意識,改善行業形象,促進行業高質量轉型發展。

「門檻」高於傳統代理人

具體來看,《通知》明確,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是指與保險公司直接籤訂委託代理合同,自主獨立開展保險銷售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直接按照代理銷售的保險費計提佣金,不得發展保險營銷團隊。

郭其偉表示:「直接計提佣金、不得發展保險營銷團隊,意味著獨立代理人將打破保險公司專屬代理人原有的『金字塔』模式,團隊管理成本與間接佣金不復存在,一線代理人收入將有所提升。」

在業務方面,除了從事保險產品銷售、協助保險勘查和理賠等活動以外,非保險金融產品也在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的業務範圍之內。《通知》規定,保險公司有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資質的,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經其授權可以銷售經金融監管部門審批的非保險金融產品,但需事前符合銷售該非保險金融產品所要求具備的資質。

不過,成為一名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門檻」要高於傳統個人保險代理人。《通知》對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的學歷、專業培訓和從業年限都有一定要求。比如,要具備大專以上學歷,通過保險基本理論和保險產品知識專門培訓及測試;具有承擔經營風險的意識,有較強的業務拓展能力和創業意願等。

此外,保險公司還要對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進行嚴格甄選。比如,確保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具備監管規定的條件;建立上下聯動的篩選機制;搭建由人力、業務、法務等多部門人員組成的綜合性面試隊伍,等等。

在嚴把準入關的同時,保險公司對於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在開展保險代理活動時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也要承擔法律責任。銀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一旦發生相關違法違規行為,將嚴格對人員和所在公司實行「雙罰」。

真「獨立」仍需探索

獨立保險代理人源自美國等保險發達市場,是其保險銷售的重要渠道。據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成熟保險市場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形式,其「獨立」一是體現在沒有層級關係,二是體現在可以同時為多家保險公司代理業務。

《金融時報》記者採訪了多位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代理人,他們最關心的是如何代理多家保險公司的業務。

但從《通知》內容來看,我國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之「獨立」更側重於破除保險營銷的層級關係。在代理多家保險公司業務方面,《通知》明確,「保險公司兼營保險代理業務的,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可以根據其授權,代為辦理其他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

「破除保險營銷層級關係,是與成熟市場獨立代理人接軌的前提和基礎。」上述負責人解釋道,考慮到我國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還處於初啟階段,管理方式手段還在摸索中,管理責任落實還有待抓實,暫不強調其在業務上與保險公司的「獨立」。對於真正實現完全「獨立」,將隨著實踐深入和時間推移漸次研究。(付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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