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如果因為政府的行政行為給自然人造成了精神損害的,國家應當要對自然人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如果要對國家賠償精神損害金進行計算的,那麼精神撫慰金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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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撫慰金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怎麼規定的?
四川法銳律師事務所李加平律師解答: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條款,決定採用「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方式的,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精神損害事實和嚴重後果的具體情況;侵權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過錯程度;侵權的手段、方式等具體情節;罪名、刑罰的輕重;糾錯的環節及過程;賠償請求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其他應當考慮的因素。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還應當注意體現法律規定的「撫慰」性質,原則上不超過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所確定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最低不少於一千元。
受害人對精神損害事實和嚴重後果的產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四川法銳律師事務所李加平律師解析:
因侵權行為致人殘疾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的上限為100000元。其具體賠償救額的計算公式為:殘疾賠償金=100000元×傷殘等級係數×責任係數。計算殘疾賠償金不應考慮年限。
傷殘等級係數,1級傷殘為1;2級傷殘為0.9;依此類推,10級傷殘為0.1。
責任係數按照當事人過錯責任的大小確定。如責任人承擔全部責任的,責任係數為1;承擔一半責任的,責任係數為0.5。
侵權行為手段、情節、方式特別惡劣的,殘疾賠償金的數額可適當高於通過上述公式計算出的數額。
殘疾人生活補助費與殘疾賠償金系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侵權人因侵權造成受害人精神損害嚴重後果的,除應當承擔殘疾賠償金外,還應當依法支付殘疾人生活補助費。
李加平律師,法律理論功底紮實,具有較強的協調能力,執業的過程中,將豐富的理論知識與大量的實踐相結合,代理的案件深受廣大當事人的認可。代理多起重大、疑難、複雜的案件,取得良好效果,當事人滿意度頗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