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熱議的南京虐童事件、南京餓死幼女事件、貴州畢節5名男童悶死垃圾箱事件等,暴露了我國未成年人監護制度存在的問題,以及對未成年人監護幹預和支持在現實中的障礙,未成年人監護問題引起社會的高度關注。
監護資格可被撤銷
2015年1月1日起,「兩高」、公安部和民政部聯合制定的《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實施。
《意見》中,列舉了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被申請人監護人資格的7種情形。其中之一就是:「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在《意見》中,提起監護權訴訟的資格主體得以明確。在此之前,儘管我國已有相關法律明確可以撤銷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監護權,但由於提起監護權訴訟資格主體不明確,這一條款也被稱為「殭屍條款」。
徐州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綜合處副處長、未檢處原副處長趙卿認為:「《意見》的出臺,是兒童利益最大化和國家監護責任的最好詮釋。對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而法院不願受理、怠於受理,並向檢察機關申訴的,檢察機關可以通過檢察建議等形式督促立案。」
儘管有了撤銷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相關法規和先例,但在實踐中,這樣的案件極少。
2015年2月4日,全國首例由民政部門申請撤銷父母作為孩子監護人資格的案件在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合議庭經過庭審、合議後做出了判決,支持了申請人銅山區民政局的申請,撤銷被申請人邵某、王某對女兒小玲(化名)的監護權,指定徐州市銅山區民政局為小玲的監護人。
這是全國首例由民政部門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案件,也是《意見》頒發後,全國第一例司法實踐。但是在實踐中,圍繞未成年人監護權的問題,還有不少難題。
國家監護不能及時到位
根據全國少年司法與綜合保護研討會近日發布的《涉案未成年人家庭監護狀況調查報告》顯示,家庭監護與未成年人分離狀況嚴重,且相當比例的家庭監護能力存在欠缺。
在308名涉案未成年人中,監護人是父、母親其中一方或者父母親以外的或沒有監護人的,佔26.95%。調查顯示,在北京、江陰和內蒙古自治區的涉案未成年人大多是外地戶籍,分別有59.58%、40%、63.89%的未成年人是獨自或跟朋友來到當地,這說明監護人或照管人根本無法履行監護責任。
對此,北京師範大學刑事科學研究院副院長宋英輝表示,在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人、照管人不能有效履行監護義務,或者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的,應當由國家承擔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但是根據上述調查報告可以看出,國家的監護是不能及時到位的。
在其他一些國家,未成年人犯罪,是要追究監護人的責任的。最高人民檢察院未檢處處長張寒玉說:「家長要教育孩子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孩子能負責的自己負責,負責不了的,家長、學校、社會等就得分擔。目前的現狀是家長不管,公安不管,所以導致某些案件的示範效應不好。」
監護權轉移難度大
福建人林某多次用菜刀割傷其年僅9歲的親生兒子小龍(化名)的後背、雙臂,用火鉗鞭打小龍的雙腿,還經常讓他挨餓。雖然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多次對林某進行批評教育,但林某拒不悔改。最終,林某被當地人民法院撤銷對其兒子的監護人資格。
這起撤銷虐童母親監護權的案件,不僅是福建省首例,也是當時國內公開資料中的唯一一例。
監護權轉移之後的安置問題也是目前實踐中的難題之一。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三條:「對孤兒、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以及其他生活無著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
「由第三方提起的監護人轉移的能否援引第四十三條的『其他監護人』?又應該通過怎樣的程序來轉移給民政部門?這些都亟須法律細化解決。」福建省眾益律師事務所律師、莆田市陽光青少年事務服務中心主任許如金說。
他表示,在這起案件中,村委會可以作為小龍的監護人,但是村委會能不能履行監護職責呢?當時村委會雖然同意並且積極配合,但他們並沒有合適的地方給小龍居住,小龍日常飲食起居的管理也沒有具體的責任人。
此外,許如金還說,監護權撤銷之訴應當慎之又慎。「試想一下,若是小龍有巨額財產,有關單位或個人在提起撤銷監護權時,提起的動機與目的具體怎麼評估?監護權轉移之後,小龍的財產由誰代為管理合適?怎樣預防監護權被濫用?如果小龍本身沒有財產,但小龍的父母有財產,小龍的監護權被轉移之後,能否繼承其父母的財產?」
許如金表示,提起監護權轉移之訴,怎樣評估監護權轉移非常重要。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由第三方提起監護權轉移之訴,應該慎之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