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某某與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湖南省委員會原主席鄧某(另案處理)系夫妻關係。2011年至2019年,被告人成某某夥同鄧某收受成某2、李某1、許某1單獨或共同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295.8982萬元。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這一案件的二審裁定書。
長沙縣人民法院審理長沙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成某某犯受賄罪一案,於2020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19)湘0121刑初786號刑事判決。判決後,原審被告人成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
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成某某與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湖南省委員會原主席鄧某(另案處理)系夫妻關係。2010年至2017年期間,鄧某先後擔任原寧鄉縣委常委、縣委辦主任、政法委書記、縣委副書記、縣政協主席等職務。
鄧某在擔任前述職務期間,被告人成某某接受李某1、成某2、許某1(另案處理)單獨或共同的請託,並將請託事項轉告鄧某,通過鄧某利用職務上便利,為成某2在寧鄉縣流沙河大道項目的投資、李某1在東溈路提質改造工程以及三人在溈山密印寺寺廟園林建設項目第二標段、寧鄉文體中心綠化項目第二標段工程的承攬以及工程款撥付、工程量變更、結算審計等事項上謀取利益。2011年至2019年,被告人成某某夥同鄧某收受成某2、李某1、許某1單獨或共同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295.8982萬元。
具體事實如下:
(一)被告人成某某與鄧某共同收受成某2賄賂款人民幣21.3856萬元
2011年下半年,成某2得知寧鄉縣流沙河鎮人民政府與洪某1合作開發寧鄉流沙河大道(集鎮房產)項目後意圖投資該項目,便找到被告人成某某請其向時任流沙河鎮相關負責人打招呼。後,被告人成某某轉請託時任寧鄉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的鄧某,由鄧某向該鎮負責人打招呼要求予以關照。2011年9月27日,經該鎮負責人協調,成某2與洪某1順利達成由成某2投資1000萬元參與該項目二、三期共同開發建設,佔股49%的協議。
為了感謝被告人成某某及鄧某的關照,成某2主動邀請被告人成某某共同投資該項目,商定由成某2出資600萬元、被告人成某某出資400萬元。被告人成某某考慮其教師和領導幹部家屬身份不便在銀行大額貸款,並要成某2以自己的名義幫助被告人成某某在原寧鄉縣農村信用社貸款300萬元,另向成某2支付100萬元現金。之後,被告人成某某以其弟成某1名義與成某2籤訂合作協議,約定該300萬元貸款本息由成某1支付。
2011年9月21日至2012年9月3日期間,成某2按季度償還貸款本金300萬元及利息21.3856萬元。2013年,成某2解除合作協議後陸續收到流沙河大道項目投資回款950萬元。為獲取被告人成某某及鄧某的好感以及感謝在項目上給予的支持與關照,成某2提出將被告人成某某投入的400萬元本金全部退回,主動承擔被告人成某某用於投資的的貸款利息21.3856萬元,並明確表示送給被告人成某某,成某某予以接受,並將該情況告知鄧某,鄧某亦予以認可。
(二)被告人成某某與鄧某共同收受李某1賄賂款人民幣30萬元
2010年上半年,寧鄉縣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鄉國資公司)擬啟動東溈路提質改造工程(二標段)工程。李某1獲知該信息後,向被告人成某某提出想承攬該工程,並轉請時任縣委常委、縣委辦主任的鄧某給時任寧鄉國資公司負責人打招呼的請託。鄧某接受轉請託後,要求寧鄉國資公司負責人在項目上關照外甥媳婦李某1。2010年8月17日,被告人李某1通過圍標的方式掛靠湖南天福景觀建設有限公司順利中標該項目,中標價266.060819萬元,2012年4月結算金額為604.376893萬元。
為感謝被告人成某某及鄧某在東溈路提質改造第二標段工程上提供的幫助,李某1根據被告人成某某的要求,於2012年11月26日將送給被告人成某某的30萬元轉帳至成某某指定的其弟弟成某1的農業銀行帳戶。被告人成某某收到該款後將該情況告知鄧某,鄧某予以認可。後,被告人成某某將該30萬元用於投資長沙湖泥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唐市集鎮項目。
(三)被告人成某某與鄧某共同收受李某1、成某2、許某1賄賂款人民幣244.512589萬元
2011年6月,被告人成某某的弟弟成某1告知成某某稱寧鄉縣城市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意圖對其關照承接工程。由於考慮到成某2有資金、李某1有做工程項目經驗、許某1與成某1關係密切且可以避嫌,經被告人成某某認同確認由李某1、成某2、許某1三人共同參與承接工程,並由許某1對外接洽。2012年年初,時任寧鄉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溈山景區建設指揮部指揮長鄧某與被告人成某某向寧鄉縣城市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推薦許某1,請其在溈山密印寺綠化工程項目工程上關照許某1承攬。2012年5月,成某2、李某1、許某1、成某1等人商議密印寺綠化二標段項目承攬事宜,約定成某1不出資、不參與項目經營管理,但享受利潤分配,李某1出資180萬元,佔利潤分配三分之一,成某2、許某1共同出資300萬元,與成某1共同佔利潤分配三分之二。事後,成某2和成某1將商議決定事項及合作協議內容均告知了被告人成某某,被告人成某某予以認可。
2012年6月4日,成某2、李某1、許某1通過串標、圍標的方式,掛靠湖南金馳園林綠化有限公司順利中標密印寺項目第二標段,合同價為924.997978萬元。該項目實施中,上述人員就工程量變更、工程款支付、結算過程再次請託鄧某幫忙,鄧某接受請託並向相關人員打招呼,致寧鄉縣財政預決算(投資)評審中心違規審定密印寺項目第二標段結算金額為2304.241423萬元。
2012年下半年,成某2、李某1、許某1為了承接寧鄉縣文化體育中心綠化項目第二標段,又通過被告人成某某轉請託時任寧鄉縣委副書記鄧某向寧鄉城市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打招呼給予關照。寧鄉城市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在該項目未進行招投標、未籤訂施工合同情況下,違規將項目交給成某2、李某1、許某1等人承包,提前進場施工。2013年6月,該項目補辦了招投標手續,李某1等人掛靠寧鄉城建園林公司中標,該工程造價530.44萬元。
為感謝被告人成某某及鄧某提供的上述幫助,在成某1未實際出資、未參與實際經營管理的情況下,先後以分配利潤的名義給予成某1人民幣244.512589萬元。成某2、成某1將上述分得利潤的情況告知被告人成某某及鄧某,兩人均予以認可。上述分得款項由成某2保管,成某1可以隨時支取,至案發,成某1分多次從成某2保管的款項中支出209萬餘元,用於購車、炒股、投資、裝修以及人情和日常生活開支等,尚有35.5126萬元繼續由成某2保管。
2019年2月23日,長沙縣監察委員會工作人員在寧鄉市一種附近一出租房內將被告人成某某傳喚到案。
案發後,被告人成某某家屬向長沙市紀委監委退繳部分贓款。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成某某的家屬向長沙縣人民檢察院退繳違法所得57萬元。
原審判決認為,被告人成某某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的丈夫鄧某通謀,由鄧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成某某實施了接受行賄人請託、向鄧某轉請託、經手收受部分財物等行為,起到了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成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成某某的親屬主動退繳部分違法所得,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判判決如下:一、被告人成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二、追繳被告人成某某與丈夫鄧某共同受賄犯罪所得人民幣二百九十五萬八千九百八十二元,上繳國庫。
近日,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A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