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長沙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原寧鄉市政協主席鄧傑平受賄一案,檢方指控鄧傑平利用其擔任寧鄉縣玉潭鎮鎮長、寧鄉縣委常委、縣委政法委書記、縣委副書記等職務的便利,單獨或夥同妻子成勝蘭索取、非法收受企業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1700萬元。他除了夥同妻子收受賄賂,還為多位情人向企業老闆索賄,幫她們買房、甚至是還賭債。
截至目前,官方尚未披露鄧傑平的判決結果。不過,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鄧傑平之妻成勝蘭的二審判決結果。
在今年3月,長沙縣法院在一審中認定,2011年至2019年,成勝蘭夥同鄧傑平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95.8982萬元,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成勝蘭不服提出上訴。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中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鄧傑平妻子獲刑三年六個月
成勝蘭今年56歲,原本是寧鄉市(原寧鄉縣)玉潭街道城北初級中學的一名幼教專幹,也是寧鄉縣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鄧傑平的妻子。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9年2月23日被留置,同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
鄧傑平曾在寧鄉縣善山嶺鄉、祖塔鄉、玉潭鎮等多個鄉鎮擔任領導職務,隨後任寧鄉縣委常委、縣委辦主任,寧鄉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寧鄉縣委副書記、縣委黨校校長等職務。2019年2月,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審查調查;8月,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12月18日,鄧傑平涉嫌受賄案一審開庭審理。
據媒體報導,當時在庭審中,檢方指控鄧傑平利用其擔任寧鄉縣玉潭鎮鎮長、寧鄉縣委常委、縣委政法委書記、縣委副書記等職務的便利,單獨或夥同妻子成勝蘭索取、非法收受企業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 1700 萬元。
檢方指控,鄧傑平先是利用職務便利,接受長沙金典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請託,為該公司在工程承攬、公司收購等事項上謀取利益。
2004 年至 2017 年,鄧傑平陸續收受該公司共計 670 萬元。此外,鄧傑平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工程款撥付、徵地拆遷、銀行貸款等事項上為華良電器、銘誠房地產公司和鄧憲平、成小文等單位、個人謀取利益,而他也從收受賄款變成主動索賄,名義則是開辦工廠和資金周轉。
鄧傑平在庭審中坦言,雖然嘴上和這些企業老闆說的是借款,但實際上他並沒有寫任何憑據,也沒有打算歸還的意思,而且為了逃避有關機構的調查,這些錢款都是經由他人銀行帳戶轉款。隨著職務的上升,鄧傑平手上的權力越來越大,他除了夥同妻子收受賄賂,還為多位情人向企業老闆索賄,幫她們買房、甚至是還賭債。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鄧傑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量刑有期徒刑11年。
不過此後,官方並未披露鄧傑平的具體判決結果。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了鄧傑平妻子成勝蘭的二審判決結果。二審維持了一審的判決結果,即判處成勝蘭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夥同丈夫收受賄賂近300萬元,其親弟弟深度介入
瀟湘晨報記者在成勝蘭案一審和二審判決書中看到,一審在長沙縣人民法院進行,該院判決認定:2010年至2017年期間,鄧傑平先後擔任原寧鄉縣委常委、縣委辦主任、政法委書記、縣委副書記、縣政協主席等職務。鄧傑平在擔任前述職務期間,成勝蘭接受李某、成某、許某(另案處理)單獨或共同的請託,並將請託事項轉告鄧傑平,通過鄧傑平利用職務上便利,為成某在寧鄉縣流沙河大道項目的投資、李某在東溈路提質改造工程以及三人在溈山密印寺寺廟園林建設項目第二標段、寧鄉文體中心綠化項目第二標段工程的承攬以及工程款撥付、工程量變更、結算審計等事項上謀取利益。
2011年至2019年,被告人成勝蘭夥同鄧傑平收受成某、李某、許某單獨或共同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295.8982萬元。
在法院認定的事實中可以看出,在這種「以權謀私」的操作中,成勝蘭的弟弟成某某也深度介入,成勝蘭以常以弟弟的名義籤訂協議,收受賄賂。
2011年下半年,生意人成某得知寧鄉縣流沙河鎮人民政府與洪某合作開發寧鄉流沙河大道(集鎮房產)項目後意圖投資該項目,便找到成勝蘭請其向時任流沙河鎮相關負責人打招呼。後,被告人成勝蘭轉請託時任寧鄉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的鄧傑平,由鄧傑平向該鎮負責人打招呼要求予以關照。2011年9月27日,經該鎮負責人協調,成某與洪某順利達成由成某投資1000萬元參與該項目二、三期共同開發建設,佔股49%的協議。
為了感謝成勝蘭及鄧傑平的關照,成某主動邀請被告人成勝蘭共同投資該項目,商定由成某出資600萬元、被告人成勝蘭出資400萬元。
成勝蘭考慮其教師和領導幹部家屬身份不便在銀行大額貸款,並要成某以自己的名義幫助被告人成勝蘭在原寧鄉縣農村信用社貸款300萬元,另向成某支付100萬元現金。
之後成勝蘭以其弟成某某名義與成某籤訂合作協議,約定該300萬元貸款本息由成某某支付。
2011年9月21日至2012年9月3日期間,成某按季度償還貸款本金300萬元及利息21.3856萬元。
2013年,成某解除合作協議後陸續收到流沙河大道項目投資回款950萬元。為獲取被告人成勝蘭及鄧傑平的好感以及感謝在項目上給予的支持與關照,成某提出將被告人成勝蘭投入的400萬元本金全部退回,主動承擔被告人成勝蘭用於投資的的貸款利息21.3856萬元,並明確表示送給被告人成勝蘭,成勝蘭予以接受,並將該情況告知鄧傑平,鄧傑平亦予以認可。
在這起案例中,成勝蘭僅僅出資100萬現金,名義上貸款300萬,但實際上又沒有償還本金,最後被退回400萬元以及20多萬利息,法院認定20多萬元的利息屬於受賄。
其弟弟未出資和管理卻享受工程利潤分成,分成金額被認定為受賄金額
2010年上半年,寧鄉縣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鄉國資公司)擬啟動東溈路提質改造工程(二標段)工程。李某獲知該信息後,向被告人成勝蘭提出想承攬該工程,並轉請時任縣委常委、縣委辦主任的鄧傑平給時任寧鄉國資公司負責人打招呼的請託。鄧傑平接受轉請託後,要求寧鄉國資公司負責人在項目上關照外甥媳婦李某。
後李某為感謝成勝蘭及鄧傑平提供的幫助,根據成勝蘭的要求,將送給成勝蘭的30萬元轉帳至成勝蘭指定的其弟弟成某的農業銀行帳戶。成勝蘭後來又將該30萬元用於投資長沙湖泥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唐市集鎮項目。
2011年6月,成勝蘭的弟弟成某某通過與成勝蘭商量,決定和成某、李某、許某等人一起合夥利用各自優勢一起承接國企寧鄉縣城市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由許某負責對外接洽。
2012年年初,時任寧鄉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溈山景區建設指揮部指揮長鄧傑平與被告人成勝蘭向寧鄉縣城市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推薦許某,請其在溈山密印寺綠化工程項目工程上關照許某承攬。
2012年5月,成某、李某、許某、成某某等人商議密印寺綠化二標段項目承攬事宜,約定成某某不出資、不參與項目經營管理,但享受利潤分配,李某出資180萬元,佔利潤分配三分之一,成某、許某共同出資300萬元,與成某某共同佔利潤分配三分之二。
2012年6月4日,成某等人通過串標、圍標的方式,掛靠湖南金馳園林綠化有限公司順利中標密印寺項目第二標段,合同價為924.997978萬元。該項目實施中,上述人員就工程量變更、工程款支付、結算過程再次請託鄧傑平幫忙,鄧傑平接受請託並向相關人員打招呼,致寧鄉縣財政預決算(投資)評審中心違規審定密印寺項目第二標段結算金額為2304.241423萬元。
2012年下半年,成某等人又通過成勝蘭轉請託時任寧鄉縣委副書記鄧傑平向寧鄉城市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打招呼給予關照,違規承接了寧鄉城市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的寧鄉縣文化體育中心綠化項目第二標段。
為感謝被告人成勝蘭及鄧傑平提供的上述幫助,在成某1未實際出資、未參與實際經營管理的情況下,先後以分配利潤的名義給予成某1人民幣244.512589萬元。成某某將其中209萬用於購車、炒股、投資、裝修以及人情和日常生活開支等。這200多萬元也被法院認定為成勝蘭的受賄金額,成勝蘭和鄧傑平是為了改善成某某的經濟條件才去「打招呼」。
長沙縣法院在一審中認為,被告人成勝蘭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的丈夫鄧傑平通謀,由鄧傑平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
成勝蘭上訴後,其辯護人提出成勝蘭應只能算作從犯,而且應適用緩刑。不過,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近日二審中認為,上訴理由不成立,駁回了被告人成勝蘭的起訴,案件維持原判。
瀟湘晨報記者 曹偉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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