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一起傳銷案,被告人葉某財同被告人葉某財等人開設公司,以推銷高科技產品為名,以高額返利為誘餌實施傳銷活動。一審宣判後,兩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楊某元夥同被告人葉某財等人在常州市武進區開設江蘇金氧源數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氧源公司),在公司內部成立市場部、財務部、宣傳部、後勤部等部門,並架設DCI會員網站。
通過組織參加者到公司進行宣講、舉辦招商會、線下開設門店等方式,以賣高科技家電等為名,要求參加者繳納不同等級會員費獲得不同等級加入資格,並按照推薦關係形成上下級關係,直接或間接以發展會員人數和會員繳納金額為返利的依據,以高額返利引誘會員繼續發展他人參加傳銷活動。
該傳銷組織要求參加人繳納人民幣700元(普卡)、1400元(銅卡)、3500元(銀卡)、14000元(金卡)、35000元(鑽石,未開放)不同費用獲得不同等級會員資格。通過架設會員網站後臺分配積分的方式,參加者獲得會員資格後,一方面可獲得靜態收益,包括獲得不同等級消費積分,用於兌換不同產品,如杯子、空調、飲水器、空氣淨化器、冰箱等,且產品價格虛高;獲得增值積分,可獲得組織不定期分紅。
另一方面可獲得動態收益,取得現金積分,包括直接銷售獎(直銷獎),按照介紹他人投資額6%-9%不等比例獲得返利;部門業績平衡獎(對碰獎),按照雙線介紹他人投資額6%-9%不等比例獲得多倍返利;上三、下三部門業績平衡獎,按照不同比例再次獲得上三層、下三層直銷獎、對碰獎。返利均以積分形式發放至各會員帳戶,該傳銷組織規定,現金積分滿100積分,可按照6.3的匯率並扣除5%手續費提現,以100積分為例,可提現100*6.3*95%=598.5元。
該傳銷組織中,被告人楊某元任金氧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引進傳銷模式,總管市場部、積分撥付等事務;被告人葉某財任金氧源公司總經理,分管採購、行政、門店宣傳等工作。截止2019年3月,該組織共發展會員層級至少6級,發展會員2259名。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楊某元夥同葉某財等人,以推銷高科技電器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不同等級會員費用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錢財,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系共同犯罪。
根據兩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之規定,被告人楊某元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葉某財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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