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報訊(記者王選輝)因當地公證部門沒有專門的翻譯人員,於是精通外語的福建福清市司法局原局長黃政耀,利用業餘時間,為人翻譯公證文件掙翻譯費,並定期將部分酬勞支付給公證處代收翻譯費的工作人員。
但因其司法局局長的身份,檢方指控黃的這一行為屬貪汙及私分國有資產,案件經11年審理,法院一審對其判刑11年,黃政耀不服提起上訴,去年10月15日,案件二審開庭。
本報曾對案進行過報導。今天上午,法制晚報記者從黃政耀代理律師朱明勇處獲悉,該案下周一將在福州中院二審宣判。
翻譯公證文件被控貪汙
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福建地區大量人員出國,出國公證業務佔全省四分之一。擔任福清市司法局長的黃政耀為不影響工作,委託公證處的工作人員像以前一樣對需翻譯的人員代為統一收取翻譯件和費用,他再利用下班時間翻譯。
黃政耀稱,考慮到自己有司法局局長的工作,不好意思像翻譯老師一樣拿報酬,於是決定將翻譯費的60%支付給公證處工作人員,作為代收翻譯件的勞務費等。
2002年9月,福清市檢察院認為,黃政耀收取的翻譯費屬國有資產,對其以貪汙和濫用職權兩個罪立案追訴;對幫助黃收取翻譯件和翻譯費的林某以私分國有資產罪、貪汙罪進行追訴;對福清市公證處以私分國有資產罪進行追訴。
2003年2月,福清市檢察院將黃政耀和公證處公訴至法院,起訴書認定黃「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利用職務之便貪汙所得178318元」。
一審判刑11年
2014 年6月10日,福清市法院一審判處黃政耀有期徒刑11年。法院認為,譯文是申請人委託公證處翻譯的,並非直接委託給黃政耀等譯者,公證處在辦理涉外公證 時,需要翻譯的文本由申請人直接交給公證處的公證員,公證處再委託黃政耀進行翻譯。而公證員收費代表著公證處,公證處與譯者屬於委託關係與被委託關係。
法院經查認為,翻譯費40%歸譯者,60%歸公證處,是譯者與公證處默認的約定。60%的費用為公證處所有的帳外財產,黃政耀無權處置,其私分並佔有屬於公證處的60%費用構成貪汙。
而檢方指控黃還涉嫌濫用職權罪,法院未予採納。
最終,法院審理認為,黃政耀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侵吞公共財產17萬餘元,並分得其中9萬餘元,構成貪汙罪。一審判刑11年。後黃上訴。
去年10月15日,案件二審開庭,未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