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報快訊 (記者 王選輝) 利用業餘時間,福建福清市司法局原局長黃政耀為人翻譯公證文件掙翻譯費。但因其司法局局長的身份,檢方指控黃的這一行為屬貪汙及私分國有資產,案件經12年審理,法院一審對其判刑11年,黃政耀不服提起上訴,去年10月15日,案件二審開庭。
今天上午11時30分,福州中院對此案作出二審判決,法院認為黃政耀行為不構成貪汙罪,故撤銷一審判決,黃政耀當庭無罪釋放。
兼職翻譯被控私分國有資產 歷經12年審理
上個世紀八、九十年代,福建沿海城市--福清市大量人員走出國門,出國公證業務佔到福建全省的四分之一。出國人員在辦理公證時需要提供翻譯一些文件,由於福清市公證處沒有翻譯人員,也沒有翻譯設備,不少人找到了精通外語的黃政耀。
1952年生的黃政耀本科畢業於復旦大學經濟法學,研究生畢業於中國社科院市場經濟法專業。曾在海軍某部長時間工作,後來部隊轉業後來到福清司法局,歷任公證處副主任、司法局副局長、局長。
黃政耀家人對法制晚報記者介紹,黃政耀最早開始利用業餘時間兼職翻譯是在1989年,那時有人拿著公證文書找上家門需要幫忙,就由黃政耀進行翻譯,愛人吳素雲則用打字機敲出翻譯內容。每次翻譯文書收費20元,均由公證處公證員負責代收,黃政耀獲取其中8元,另外12元則給公證處工作人員,作為代收翻譯件的勞務費等。
1989年至2002年的13年期間,黃政耀的20元翻譯文書收費價格均保持不變。而他所得的翻譯費被檢察院"盯上了"。
2002年9月7日,福清市檢察院認為,黃政耀收取的翻譯費屬國有資產,對其以貪汙和濫用職權兩個罪立案追訴;對幫助黃收取翻譯件和翻譯費的林某以私分國有資產罪、貪汙罪進行追訴;對福清市公證處以私分國有資產罪進行追訴。
2003年2月,福清市檢察院將黃政耀和公證處公訴至法院,起訴書認定黃"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利用職務之便貪汙所得178318元"。
此案歷經11年審理之後才有了一審判決。11年中黃政耀經歷了2次開庭審理、4次拘捕、4次取保候審,福建省、市司法系統多次召開協調會討論該案。期間,黃政耀"同案犯"林某被判處緩刑後失聯,至今未歸案。
2014年6月10日,福清市法院一審判處黃政耀有期徒刑11年。檢方指控黃的涉嫌濫用職權罪,法院未予採納。
隨後黃政耀上訴,去年10月15日,案件二審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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