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
60%翻譯費應歸公證處 無權私分佔有
此後,福建當地政法系統多次開會討論該案,均沒有明確結論,此案一拖便是6年。經多次取保候審後,黃政耀於2009年4月7日,再次被逮捕。但因當時警方未找到黃,便將其列為網上追逃。2011年,黃歸案後被關押。
黃到案後,法院恢復審理。2012年3月,因超期羈押,黃再次被取保候審。1年後,黃政耀案件即將開庭前,黃被再次收監。
2014年6月10日,福清市法院一審判處黃政耀有期徒刑11年。法院認為,譯文是申請人委託公證處翻譯的,並非直接委託給黃政耀等譯者,公證處在辦理涉外公證時,需要翻譯的文本由申請人直接交給公證處的公證員,公證處再委託黃政耀進行翻譯。而公證員收費代表著公證處,公證處與譯者屬於委託關係與被委託關係。
法院經查認為,翻譯費40%歸譯者,60%歸公證處,是譯者與公證處默認的約定。60%的費用為公證處所有的帳外財產,黃政耀無權處置,其私分並佔有屬於公證處的60%費用構成貪汙。
而檢方指控黃還涉嫌濫用職權罪,法院未予採納。
最終,法院審理認為,黃政耀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侵吞公共財產17萬餘元,並分得其中9萬餘元,構成貪汙罪。一審判刑11年。後黃上訴。
因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罪也被列為被告的福清市公證處,在一審判決書中未被涉及。在黃一審宣判前,公證處工作人員林某於2009年被判刑3年,緩刑5年。
二審
辯護律師:法院應採信司法部調查組結論
上周三,該案二審開庭。
法庭上,黃政耀的辯護律師認為,一審庭審時,公證處的主任曾出庭作證,但法院未就其證言證詞予信與否予以釋名。
律師認為,中國公證員協會的函復文件應當被法院採信。「它是通過官方渠道轉遞一審法院的,函復文件有助於我們了解1997年之後公證制度改革發展的現狀和實質,可以幫助合議庭公正評價本案。」
律師稱,1997年公證制度改革的要點之一,就是確定了公證機關為經營性服務性機構。在公證服務中,翻譯行為不是公證行為。公證處不能提供翻譯服務的,就不能收取翻譯費。
翻譯費顧名思義是譯者用翻譯勞動換取的金錢收入,理應歸譯者所有。而一審當中認定的40%和60%的費用分配比例並不成立。律師稱,證人證言顯示,黃政耀定期將全部翻譯費提取分配,一文不留。
該案未當庭宣判。
專家說案
翻譯費屬正常勞務報酬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刑事司法學院學術委員會主席洪道德認為,司法局長為他人翻譯公證文件,只要收取的費用不是畸高,其行為並不構成犯罪。
洪道德表示,替人翻譯收取費用,是屬於正常的勞務報酬,「就算公證處擁有翻譯人員,司法局長替人翻譯收取費用也不構成貪汙,因為在司法局長的職務職責中,並沒有翻譯這一項」。
洪道德稱,由於司法局有著指導公證處工作的關係,司法局長利用自己的專長幫助前去公證的人進行翻譯,如果收取的翻譯費畸高於市場上的翻譯費用,有可能存在公證處借用翻譯機會行賄司法局長。但對本案而言,起訴書中的指控內容及相關材料並未見其收費價格不合理,故司法局長收取的費用屬個人合理收費。
(來源:法制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