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世明:局長翻譯公文賺錢被控貪汙法律依據何在
因當地公證部門沒有專門的翻譯人員,精通外語的福建福清市司法局原局長黃政耀,利用業餘時間,為人翻譯公證文件掙些翻譯費,並定期將部分酬勞支付給公證處代收翻譯費的工作人員。但因其司法局局長的身份,檢方指控黃的這一行為屬貪汙及私分國有資產,案件經11年審理,法院一審對其判刑11年。(10月22日光明網)
作為一名曾因工作出色被評為全國十佳的司法局局長,利用工作之餘,抽時間發揮自己特長,為人翻譯公證文件掙些翻譯費,屬勞動者的合法收入,而非公證處收入,更不是國有資產,這已經得到了司法部調查組的認可。專家也認為,局長替人翻譯收費,屬正常勞務報酬,為何卻因其是局長就被認為是貪汙及私分國有資產呢?其法律依據是什麼呢?
翻譯老師移民,很多人聽說黃會翻譯就直接找到黃政耀的辦公室,這是黃政耀與委託者之間的一種委託關係,與其工作職位沒有任何聯繫。雖然翻譯費用由公證處代收後轉給黃(原由公證處代收後轉給翻譯老師),而黃又「考慮到自己有司法局局長的工作,不好意思像翻譯老師一樣拿報酬,於是決定將翻譯費的60%支付給公證處工作人員,作為代收翻譯件的勞務費」,這也只能是黃將其自身所得與公證處工作人員之間進行分配的一種關係,怎麼會與「貪汙及私分國有資產」扯上關係呢?
如文中所述,2003年5月10日,調查組得出結論,認為福清市檢察院的指控缺乏政策法律依據和證據支持,不能成立。中國公證員協會和福建省公證員協會也向福建省司法廳及福清市法院復函闡述了相關法理。雖經多方權威部門致函論證,但此案歷時11年後,諸多證據也沒有能夠使該案得到終審裁定。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統治者制定給被統治者以及統治者自身必須遵守的規定規章、命令條例,由立法機關或國家機關制定,國家政權保證執行的行為規則的總和。黨的十八屆四次會議首次專題討論依法治國問題,就是要依照體現人民意志和社會發展規律的法律治理國家,而不是依照個人意志、主張治理國家。要求國家的政治、經濟運作、社會各方面的活動統統依照法律進行,而不受任何個人意志的幹預、阻礙或破壞。
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從人治向法治的過渡,是社會前進的目標、努力的方向和行動的嚮導。我國的反腐敗工作雖然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在反腐過程中還是應該嚴格按照法律的要求進行規範,堅決做到有法可依,才能得到廣大人民的支持和認可。
稿源:荊楚網
(來源:荊楚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