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都在影視作品中看到過欠錢不還,耍賴撕毀借款合同裝作錢已經還了的情景。
我們之前說過,借條是借貸關係中最最最重要的證據,不光要寫,還要按照格式寫,還需要好好地保存,以防一方篡改借條等行為。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想過,如果電影之中的場景如果真實發生,該怎麼處理?
熊大和光頭強是從小一起長大的朋友,熊大考上了大學,在某單位任職,過著安逸但並不富裕的生活。光頭強初中畢業後在社會上打拼,也有了自己的生意。
兩人在同一個城市生活,又是兒時的夥伴,經常相聚談心。2015年的夏天,光頭強打電話告訴熊大,最近他上了一批貨,資金周轉有些緊張,請熊大幫忙。
熊大二話沒說,把家裡僅有的存款5萬元借給了光頭強,光頭強出具了借條,借條上載明:今借熊大人民幣50000元整,三月內還清。落款時間為2015年6月27日。
三個月後,熊大打電話給光頭強催問了還款的事情,光頭強答應說,再過一周就能還上。熊大想,朋友有困難,拖延一周就一周吧。時間過了一周,光頭強沒有還款的跡象。於是,熊大再次打電話催問,光頭強說資金確實困難,再寬限兩周。
一周後,光頭強打電話給熊大說:「我在家你過來拿錢吧,把借條帶著。」熊大立馬騎車前往光頭強家。到了光頭強家,光頭強說:「你把借條給我,我給你拿錢。」熊大沒有多想,就把借條給了光頭強。
令熊大意想不到的是,光頭強把借條撕毀扔進垃圾桶裡,卻對熊大說,現在沒有錢還他,並拒不重寫借條。無奈之下,熊大將借條粘貼後,於當日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償還借款。
在法庭審理階段,熊大訴稱,被告光頭強借錢不還,還將借據撕毀並扔進垃圾桶。請求判令被告光頭強還款。
而被告光頭強辯稱,為了歸還熊大的借款,當天向朋友劉某借了4萬元,加上自己的積蓄1萬元,在家中等熊大來取。熊大來到我家,雙方一手交錢,一手歸還借據。我拿到借條後,就將借條撕毀扔到了垃圾桶中。沒想到熊大將我扔到垃圾桶中的碎紙片撿了出來,粘貼後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案中被撕毀的借條還有沒有證明力?
我們來抽絲剝繭,一層一層的來分析:
首先,借條還是不是原來的那個借條?也就是說,完整的借條本身能夠證明的事項,破損後重新粘貼的借條是否也同樣可以證明?
法院說:
本案中,借條雖是被告撕毀,原告及時進行了粘貼,使借條仍保持了證明原被告間借款事實的完整性,無須通過專業的技術手段辨認所記載的文字。借條這一證據並不具有證據形式上的瑕疵。況且原被告對借款事實陳述一致,在另一角度上證明了借條的客觀真實性。
也就是說:雖然借條被撕毀了,但是在案件審理中,熊大和光頭強均承認,這份借條雖然經過重新粘貼,但是內容沒有變更,內容還是原來的內容,那麼也就是說,被重新粘貼的借條,仍然可以與完整的借條表達同樣的法律義務。
接下來要證明,這份借條撕毀時的情況到底如何?究竟是沒還?還是已經還過了?
在民事訴訟中,一般情況下是誰主張,誰舉證。
原、被告均認可借條是被告撕毀,但對撕毀的原因雙方各執一詞,撕毀借條的原因和過程已無法查明。
但是我們已經確認過,借貸關係存在(上面的借條)並且被告對借貸的事實已經確認,被告只是提出與原告相反的已經還債的新的主張,所以此時,舉證責任倒置,要由光頭強來舉證說明這個錢自己已經還了。
本案中,被告光頭強一直未能提供其還款的證據,只對借款作出還款的抗辯,並且其抗辯又缺乏合理性,不足以對抗原告所提出的事實和主張,故應當承擔舉證不能乃至敗訴的後果。
對本案事實認定還涉及「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問題。其基本原則是,凡證明待證事實發生的蓋然性高的,主張該事實發生的當事人不負舉證責任,相對人應就該事實的不發生負舉證責任。
翻譯成人話就是,被告主張借條被撕毀就能證明已經還清借款,這僅僅是一種「習慣」,二者之間並無必然的因果關係,即:還清借款未必一定導致撕毀借條,而撕毀借條也未必一定是由還清借款引起的。
本案拷問的是當事人的誠信和契約精神。契約的精髓是誠信。現代社會離不開契約,而契約又是以誠信為前提,契約若無誠信作保障,也是廢紙一張。我們只有堅守誠信品格,自覺遵守契約精神,才能在市場經濟中贏得陣地,在社會中贏得信譽,反之,誰違背契約精神,誰就會自食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