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怒撕借條欲賴帳  法院判決應還款

2020-09-05 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近日,瑞金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被告朱某與原告羅某原系男女朋友,戀愛期間被告曾向原告借款,兩人分手後被告出具過一張借條給原告,但原告持借條向被告催收借款時,被告不但不歸還借款,而且情緒激動與原告發生爭執,憤怒之下將借條原件撕毀。無奈之下,原告將被告訴至法院要求其還款,法院經審理後判決被告朱某應當歸還原告羅某借款本金25000元。

經審理查明,2019年4月,被告朱某以生意周轉及支付工人工資為由向原告羅某借款,原告於2019年4月10日至當月26日期間分9次通過微信轉給被告共計25100元。2019年4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言明借款本金25000元,未約定借款利息,也未約定借款期限。2019年5月1日晚,原、被告雙方為借款之事發生糾紛,被告將借條原件撕毀,福建省廈門市公安局五通邊防派出所為此出警處理,期間被告承認撕毀借條事實,同時在民警的調解下,被告承諾在一個星期內清償原告借款25000元。之後,被告未按約歸還借款。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雖沒有借條原件作為借款憑證,但原告提交了微信轉帳截圖及事發當時現場視頻錄像作為證據,足以證明借款事實,且本案事實清楚,民間借貸法律關係明確,原告債權依法應受保護。被告未按約履行還款義務,系違約行為,應承擔本案糾紛全部責任。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作者:瑞金市人民法院 鍾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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