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署名請小心,身份不同責任不同

2020-12-15 中國網財經

  借條中,除了有出借人和借款人外,往往還有擔保人、介紹人、見證人,鑑於身份不同責任也不同,在遇到相關情形時,你不妨想好再署名。

  保證人,需要承擔還款責任

  【案例】2017年8月2日,梁丹丹與好友酒足飯飽後,好友提出因自己擴大經營項目,決定向劉某借款50萬元,且已經與劉某談妥,希望梁丹丹作為保證人籤個字,成全一下。根本不知道保證人是何含義的梁丹丹稀裡糊塗地籤上了自己的大名。豈料,2018年3月,梁丹丹卻收到劉某的起訴狀副本,而法院也判決其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點評】法院的判決並無不當。保證人又叫擔保人,是指為借款人提供擔保,當借款人不能履行還款義務時,由其承擔代償責任的人。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擔保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分別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介紹人,出於善意無需擔責

  【案例】鑑於急需向高某借用40萬元資金,而高某對自己並不熟悉,古某找到高某的好友楊茹萍幫忙。楊茹萍介紹兩人相識後,明確表示兩人是否發生借貸關係、金額多少等,應自行慎重考慮清楚。2018年4月初,楊茹萍突然收到高某要求其承擔還款責任的訴狀,理由是古某未如期還款,而如果沒有楊茹萍出面,就不可能有借貸。

  【點評】楊茹萍無需承擔責任。介紹人與居間人的區別在於:介紹人只是介紹出借人與借款人相識,或者是介紹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借貸意向,有關借貸事項完全由出借人與借款人自己決定,介紹人是免費的。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和第五十八條之規定,惡意串通籤訂的合同無效,因此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或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即善意介紹人是不承擔任何權利和義務,只有惡意串通的介紹人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裡的惡意串通是指雙方以損害他人利益為目的,弄虛作假的違法行為。楊茹萍既未串通,也無惡意,自然不在應當擔責之列。

  見證人,需擔如實作證義務

  【案例】基於種種原因,羅某向祝某借款10萬元時,邀請鍾麗玉做見證人,並在羅某出具的借條中作為見證人籤了字。2018年5月初,由於羅某在期滿後不僅沒有還本付息,甚至已經下落不明,祝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鍾麗玉承擔償還責任,理由是鍾麗玉雖為見證人卻未能保證借款的安全。法院經審理,駁回了祝某的訴訟請求。

  【點評】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見證人是指看見實施借款行為的人,其作用在於證明借貸關係,即要麼是讓出借人對借款人放心,防止日後借款人賴帳,或是讓借款人對出借人放心,說明自己不會賴帳,或者同時具有兩種目的。《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即證人的義務只是如實反映自己所知道的情況,而無需承擔民事責任。哪怕因為作偽證受到制裁,也只是法院對其違反作證義務的處罰,並不涉及民事責任。同樣,鍾麗玉在任何情況下都無需承擔還款義務。

  江西省興國縣人民法院顏梅生

(責任編輯:羅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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