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非法摘取器官,為何只能判處毀屍罪

2020-12-04 紅網

2017年至2018年間,黃新立、楊素勳、王海良、陸森——江蘇、安徽兩地的4名醫生在安徽懷遠縣非法摘取器官11例,因「故意毀壞屍體罪」,日前被安徽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判處一年至兩年四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引發社會關注。此前曝光這一案件內幕的石祥林,是懷遠縣一名農民,為揭開母親的肝、腎被摘真相,他曾多次投訴並向中央巡視組反映此事。(12月2日《新京報》)

在公眾認知裡是白衣天使的醫生,竟淪為非法摘取器官的黑手惡魔,實在令人怵目驚心。

2018年2月,石祥林等人被他患有精神病的哥哥持械擊傷,其母李萍顱腦重度損傷。在他康復出院後,始知其母李萍被捐獻了器官,20萬元所謂「國家補助」也是被打到堂兄帳戶上。他在從時任懷遠縣人民醫院重症醫學科(ICU)主任楊素勳處索得的一份「器官捐獻登記表」截圖上,看到登記單位、編號欄空白,也未加蓋公章,遂起了疑心;詢問懷遠縣紅十字會,也被明確告知2018年該縣無一例器官捐獻;找到北京的中國人體器官捐獻管理中心及器官獲取組織(OPO),其母李萍的器官捐獻信息同樣一無所獲。於是他不斷向衛健部門及司法機關反映此事;直至去年3月,在中央巡視組關注下,懷遠縣公安局介入偵查後,黃新立等人非法摘取器官11例的黑幕,才逐漸拉開。

這不禁令人擔憂:會不會有人因重症或車禍被送至ICU後,醫生卻疏於救治,待其瀕臨死亡時,再以所謂「國家補助」,誘導家屬籤字同意捐獻器官?乃至是在病患尚未死亡時,就發生活摘器官的罪惡?

按照《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參與判定捐獻人死亡的醫務人員,不得從事器官移植;從事器官移植的醫務人員,不得參與捐獻人的死亡判定。制度本是設置了確保器官移植人員立場中正、摒除其利益衝動的「隔離帶」「防火牆」的。但是,身為ICU主任的楊素勳,卻成了黃新立等人非法摘取器官黑色利益鏈條上的首要一員——發現合適供體、以ICU主任身份做家屬工作談「捐獻」、聯繫「上線」黃新立,都是由他進行,「隔離帶」被跨越,「防火牆」被打通,這正是此事的令人後怕之處。

而據石祥林代理律師查閱警方偵查卷宗,以及根據罪嫌在法庭上的辯詞推斷,李萍在被推出醫院,進入做器官摘取手術的救護車時,有可能還活著。

或許,受制於取證難,加之秉持刑事司法的謙抑性原則以及無罪推定的司法理念,當地司法機關未能以涉嫌故意傷害罪乃至故意殺人罪追究黃新立等人的刑事責任。這可以理解。

涉及非法摘取器官的罪案,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的規定,不外乎三類情形。一,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以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定罪處罰,量刑區間通常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二,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參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論處;三,違背本人生前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參照故意毀壞屍體罪論處。

但是,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是指經被害人同意,組織出賣其活體器官。也難以取證表明,黃新立等人符合構罪要件。

黃新立等人,本就供職醫院,且黃新立、陸森曾為OPO工作人員,王海良曾為OPO聯絡員,楊素勳則曾是ICU主任,知規違規,知法犯法,突破重重必備程序,「內鬼」作祟,性質本就惡劣。他們所作所為,非但嚴重侵害被捐獻者及其近親屬的合法權益,嚴重破壞國家關於器官捐獻、移植的醫療管理秩序;而且所造成的社會影響,也是極其負面的,嚴重破壞了社會公眾對於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信賴關係。但是,依法只能判處量刑上限三年有期徒刑的故意毀壞屍體罪,不少公眾也普遍認為,一年至兩年四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明顯偏輕。這令人不無遺憾。

此外,值得一問的是:他們有無利用非法摘取、移植器官所獲取的非法經濟利益,去進行打點、行賄,在當地構建起保護網絡?如其不然,就難以解釋:何以這11例非法摘取器官案,無一例外都發生在懷遠縣人民醫院;而石祥林投訴到其主管部門懷遠縣衛健委時,該委辦公室主任竟以「知曉此事,他母親捐獻器官的事是按正常流程走的」來搪塞、忽悠他;還有蚌埠市衛健委竟拒不受理投訴。

當地衛健部門相關工作人員,是否存在玩忽職守乃至收受賄賂的職務犯罪問題,也應該成為當地監委、檢察院等職務犯罪調查機關關注的焦點,——通過深入徹查,來解開謎團,回應社會關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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