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蚌埠非法捐贈器官案」二審宣判:包括安徽省懷遠縣人民醫院原ICU主任楊某某等4名醫生在內的6名涉案人,因犯故意毀壞屍體罪,分別被判處兩年四個月至十個月不等有期徒刑。華商報記者11月26日從患者家屬處獲悉,其對二審判決不服,已向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檢察院遞交了抗訴申請;涉案4位醫生所在醫院均不願正面回應此事,其中一家醫院工作人員稱「尊重法院判決」。
懷遠縣人民醫院
石先生是安徽省蚌埠市懷遠縣人,農民,32歲。11月26日下午,提起母親被懷遠縣人民醫院原ICU主任楊某某等人非法摘除器官的事,石先生悲憤不已。
石先生介紹,同父異母的哥哥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2018年2月11日清晨5時許,哥哥持一把斧頭,闖到他們家裡,將母親和他們一家三口砍傷。「母親頭、頸部受傷,傷勢最重;我頭部、肩部、後背、腹部受傷,當時即昏迷;兒子和妻子也被砍傷。」當天,石先生一家4人被送往懷遠縣人民醫院搶救。
「母親當年53歲,被送到醫院後就進入了重症監護室(ICU)。」石先生稱,他醒過來時才知道,母親因為傷勢過重,已不幸離世。母親住院期間,ICU主任楊某某找到他父親和妹妹,稱石先生母親病情危重,搶救不過來了,即使搶救過來,也是植物人。問家屬願意不願意捐獻器官,如果願意,可以獲得20萬元補償。石先生父親和妹妹表示同意,之後,楊某某讓石先生的父親、妹妹籤了一份登記表。2018年2月15日凌晨3時許,醫院宣布石先生的母親經搶救無效死亡,楊某某等人隨即進行了摘除肝臟和雙腎手術。
經鑑定,石先生的哥哥案發時處於發病期,但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後來以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八個月。
2018年三四月間,石先生出院。「出院後,警方通知我和家人去做傷情鑑定。期間法醫問我,你母親捐獻器官後,醫院給了你們多少錢。這時我才知道媽媽器官被捐獻的事。」石先生稱,母親器官被摘除第二天,即2018年2月16日,堂哥帳戶上收到了20萬元「補償款」。
石先生通過諮詢當地紅十字會、衛計部門獲悉,楊某某等人為母親實施的器官捐獻行為不符合正常的捐獻流程:器官摘除現場,沒有紅十字會人員監督、見證;捐獻在正規資料中沒有記錄;自己作為近親屬,沒有任何人通知。
此後,石先生不斷向相關部門反映,權威部門後來確認,楊某某等人實施的器官捐獻行為是個人行為。在此期間,楊某某通過親戚朋友找到石先生,稱願意賠償石先生一筆錢,希望石先生不要再追究此事。「2018年的一天中午,楊某某家人給了我46萬元現金,讓我寫了一分類似諒解書的憑據。」拿到錢後,石先生向當地衛計部門作了反映,衛計部門稱,楊某某賠償石先生是個人的事,並不影響衛計部門對案件的調查處理。不久,衛計部門通知石先生,楊某某被吊銷醫師資格證,並受到行政處罰。
「我們到醫院調查後發現,楊某某仍在醫院上班。」石先生認為楊某某沒有受到應有的處罰,再次向相關部門投訴。2019年春,石先生向駐蚌埠的中央巡視組反映了此事,2019年4月,楊某某等人先後被抓獲。
華商報記者從相關司法文書中看到,涉及此案的除懷遠縣人民醫院原ICU主任楊某某,還有南京市鼓樓醫院肝膽外科原主任醫師黃某某,安徽省淮北礦工總醫院蘆嶺分院口腔科醫生王某某,江蘇省人民醫院原肝膽外科主任醫師陸某。其餘兩人一人為黃某某的弟弟,安徽宿州商人;另一人歐某也是宿州人,無業。上述六人均於2019年4月下旬涉嫌犯侮辱屍體罪被刑事拘留,隨後被逮捕。
2020年5月6日,懷遠縣人民檢察院以黃某某等六人犯侮辱屍體罪,向懷遠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懷遠縣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等人為謀取非法利益,聯繫各地ICU主任,要求提供因傷病腦死亡病人的信息,以器官捐獻為名,並以國家補償等為誘惑,在患者家屬表示放棄治療,同意捐獻器官後,被告人黃某某等人或安排其他醫生和「黑救護車」前往懷遠縣摘取死者人體器官,並採取先移植後分配、偽造篡改醫學數據、操縱人體器官流向錄入系統等手段,將非法獲取的死者人體器官「洗白」。2017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黃某某等人違反《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跨地區並在紅十字會人員未在場見證的情況下,違規實施死者器官摘取手術,在懷遠縣共實施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背其近親屬意願摘取器官的手術11例。
如2017年3月16日,懷遠縣人顧某某因腦出血被送往懷遠縣人民醫院救治,被告人楊某某以器官捐獻為名,並以國家補償等為誘惑,在徵得顧某某妻子範某某、兒子、女兒等人初步同意後,楊某某聯繫被告人黃某某並報告相關情況。2017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黃某某在王某某的協助下,在被告人歐某私自改裝的救護車上實施了死者顧某某的雙腎獲取手術。經查,對顧某某的器官捐獻,顧某某母親不知情且不同意。
2017年3月18日,懷遠縣人杜某某因車禍被送往懷遠縣人民醫院ICU救治。被告人楊某某以器官捐獻為名,並以國家補償等為誘惑,在徵得杜某某妻子陳某某、兒子杜某初步同意後,立即向黃某某報告情況。2017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黃某某在王某某的協助下,在被告人歐某私自改裝的救護車上實施了死者杜某某的肝臟和雙腎獲取手術。經查,對杜某某的器官捐獻,杜某某的女兒不知情且不同意。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某某等違反《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實施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背其近親屬意願摘取器官的手術11例,其行為均觸犯了刑法相關規定,構成侮辱屍體罪。被告人王某某、楊某某及歐某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
涉事醫生楊某某在醫院的簡介
2020年6月11日,懷遠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基本一致。法院認為,黃某某等人違反國務院頒布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及國家衛計委頒布的《人體捐獻器官獲取與分配管理規定(試行)》,原衛生部《關於委託中國紅十字會開展人體器官捐獻有關工作的函》等規定,在人體器官捐獻過程中沒有紅十字會人員在場監督、見證;未經批准跨地區進行人體器官捐獻等情況下,實施屍體器官摘取手術,破壞屍體的原本形態,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毀壞屍體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成立,但指控罪名不當。
2020年7月8日,懷遠縣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毀壞屍體罪,分別判處黃某某等人二年四個月至十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一審宣判後,黃某某、王某某、楊某某、陸某均上訴,其他兩人未上訴。
黃某某在訴狀中稱,其是在單位安排下進行的器官移植工作;沒有審查器官是否適合移植的決定權,沒有聯繫器官接收醫院;對器官捐獻是否違反國家規定、是否違背近親屬意願不知情,沒有故意毀壞屍體的故意和行為,請求二審法院公正判決。楊某某的上訴理由是,在共同犯罪中他只是發現供體並向黃某某報告,作用明顯小於黃某某等人;他認罪認罰,原判(二年二個月)量刑過重。
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黃某某、王某某在本案中的行為,雖以單位名義實施,但黃某某、王某某明知本案的人體器官捐獻、移植活動在諸多環節上未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條件進行,仍私下與楊某某通謀,僱傭無資質的「黑救護車」作為器官摘取手術場地,系擅自、非法實施摘取屍體器官的行為。2020年8月18日,蚌埠市中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石先生告訴華商報記者,對於懷遠縣人民法院、蚌埠市中院的判決結果,他和家人均表示不服,已向蚌埠市人民檢察院遞交了抗訴申請。
「楊某某先後給我們的66萬元補償到底算什麼,是國家財政還是楊某某等人非法摘取、買賣人體器官的非法收入?案件審理期間,我們兩次向懷遠縣法院遞交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法院一直沒有受理,為什麼?法院以故意毀壞屍體罪對楊某某等人定罪量刑錯誤,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楊某某等人的刑事責任。」石先生說,11月26日上午,他應約到蚌埠市人民檢察院與辦案檢察官進行了溝通,檢察官了解了他的抗訴請求及訴求,稱三個月內會對他的抗訴申請給予書面回復。
黃某某等4人所在的醫院對此案有何回應?11月26日下午,華商報記者先後聯繫了南京市鼓樓醫院,安徽省淮北礦工總醫院,懷遠縣人民醫院,江蘇省人民醫院。上述醫院相關處室工作人員或以「不了解案情」「有重要接待,下周再聯繫」「我們對此事不作任何回應」「法院依法辦案,尊重法院判決」為由,拒絕了記者採訪。
華商報記者 陳有謀 編輯 趙雲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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