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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的6.、7月份,黑龍江嫩江,據了解,事發當晚,村裡的一位老人到李萬才家要帳,沒想到他外甥沈洪友也跟來了,沈洪友野蠻無理的拽李萬才妻子下床,拿刀對著她的心口扎。老人趕緊將刀搶下,沈洪友則與舅母撕扯起來,並要求"舅母到樹林發生性關係",被拒後。
剛好撞到李萬才賣菜回家,外甥沈洪友正在和妻子撕扯剛好被李萬才撞到。李萬才和外甥竟直接打起來了。李萬才順手拾起一根木棒,和其廝打在一起,最後將其打倒在地,見到沈洪友滿臉是血躺在地上,李萬才扔掉木棒,開始了20年的潛逃生活。
沈洪友送到醫院後的第二天,因"頭部等多處受到鈍性物體暴力作用,致重度顱腦損傷並大失血"死亡。
據李萬才夫婦講述:外甥長期想要"霸佔"舅母。李萬才妻子並表示此前曾被外甥強姦,卻在外甥的恐嚇下不敢報警。外甥從此以後經常到家中騷擾她,不僅威脅要殺死舅舅全家,而且還脅迫舅媽與其私奔。
潛逃20年後,警察通過一系列審查,最終確立了李萬才的活動軌跡。5月30日晚,才在東寧市李萬才被警方直接抓獲。
從法律層面講,首先,本案符合正當防衛成立的前提條件和時間條件。本案中,沈洪友系以強姦為目的與被侵害人發生撕扯,其行為直接侵害婦女的身體健康權及性自主權,而且從行為可能導致的後果來看,刑法已明確致人死亡系強姦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之一,故可以認定不法侵害已威脅到被侵害人的生命安全。鑑於李萬才毆打沈洪友時沈洪友並未停止加害行為,故也符合防衛的時間條件。
其次,從主觀要件來分析,本案符合正當防衛的主觀要件,即行為人系以保護他人合法權益為目的。從先前事實來看,死者沈洪友曾多次侵害舅母,行為人有合理理由,結合客觀情況判斷出沈洪友的撕扯行為本質上是加害事實,故其在認識到加害事實發生的情況下為了保護他人合法權益而攻擊死者,主觀上具有防衛的目的。至於說如果行為人同時具有報復的目的是否影響正當防衛成立,我認為不影響,首先人的主觀思想活動都是複雜的,不可能像理論層面那麼簡單,一個行為背後具有多個想法是很常見的情況,而且刑法判斷要以客觀為基礎,結合主觀認定,而不能以主觀內容先入為主。
最後就是限度問題,這個涉及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區分,個人認為不屬於防衛過當,雖然本案造成了死亡的嚴重後果,但是不法侵害即強姦行為同樣威脅到了被加害人的生命安全,從法益衡量的角度來看,即使二者法益位階相當,法律仍然要偏向正義的那一方。而且從法律規定而言,在認定存在強姦事實的前提下,本案可以適用無限防衛的規定,不存在防衛過當的問題。
正所謂,正義者沒有義務向不法者低頭。第一線故事,帶給你第一手信息。我們下次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