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祥順財稅俱樂部
國家的政策越來越好,個體戶也就越來越多,今天整理了關於個體戶建帳的會計常識,對你有用的話,別忘了轉發給其它個體戶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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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個體工商戶建帳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並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都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設置、使用和保管帳簿及憑證,並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帳核算。稅務機關應同時採取有效措施,鞏固已有建帳成果,積極引導個體工商戶建立健全帳簿,正確進行核算,如實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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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複式帳:
(一)註冊資金在20萬元以上的。
(二)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4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6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稅務機關確定應設置複式帳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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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簡易帳,並積極創造條件設置複式帳:
(一) 註冊資金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
(二) 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15000元至40000元;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30000元至60000元;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 省稅務機關確定應當設置簡易帳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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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所稱納稅人月銷售額或月營業額,是指個體工商戶上一個納稅年度月平均銷售額或營業額;新辦的個體工商戶為業戶預估的當年度經營期月平均銷售額或營業額。
達不到上述建帳標準的個體工商戶,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准,可按照稅收徵管法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
達到建帳標準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情況和本辦法規定的設置帳簿條件,對照選擇設置複式帳或簡易帳,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帳簿方式一經確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進行變更。
達到建帳標準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設置帳簿並辦理帳務,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帳簿、記帳憑證、完稅憑證和其他有關資料。
設置複式帳的個體工商戶應按《個體工商戶會計制度(試行)》的規定設置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日記帳等,進行財務會計核算,如實記載財務收支情況。成本、費用列支和其他財務核算規定按照《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執行。
設置簡易帳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經營收入帳、經營費用帳、商品(材料)購進帳、庫存商品(材料)盤點表和利潤表,以收支方式記錄、反映生產、經營情況並進行簡易會計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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