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醫養結合等5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2021-01-19 鄉村振興產業聯盟

來源:今日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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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門關於印發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等5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衛生健康委、醫保局、中醫藥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衛生健康委、醫保局:為規範和加強中央財政對地方轉移支付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醫療衛生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以及財政部轉移支付資金等預算管理規定,我們修訂了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等5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中央財政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醫療衛生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以下簡稱《改革方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以及財政部轉移支付資金等預算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是指通過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方式安排,用於支持各地實施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轉移支付資金(以下簡稱轉移支付資金)。實施期限根據醫療衛生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調整相應進行調整。第三條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包括健康教育、預防接種、重點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以及按照《改革方案》要求,從原重大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項目中劃入的婦幼衛生、老年健康服務、醫養結合、衛生應急、孕前檢查等內容。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具體內容,由國家衛生健康委會同財政部,根據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有關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務、衛生健康事業發展規劃以及財政預算情況研究確定。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和經費標準足額安排轉移支付資金預算,建立健全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保障機制,確保年度基本公共衛生工作任務保質保量完成。轉移支付資金按照以下原則分配和管理:(一)合理規劃,科學論證。合理規劃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科學論證項目可行性和必要性。(二)統一分配,分級管理。轉移支付資金由中央財政統一分配,具體項目落實由各級衛生健康部門分級負責。(三)講求績效,量效掛鈎。轉移支付資金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建立績效評價結果與資金分配掛鈎機制,提高轉移支付資金使用效益。第五條 財政部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分配轉移支付資金,指導督促省級財政和衛生健康部門按要求制定績效目標並做好績效自評,對資金進行監督管理。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提供測算因素的數據,並對其準確性、及時性負責。中央財政分配轉移支付資金時主要考慮各地實施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常住人口數量、國家基礎標準、中央與地方分擔比例等因素。某省(區、市)應撥付資金=常住人口數量×國家基礎標準×中央與地方分擔比例+績效因素分配資金,其中績效因素將根據項目總體執行情況確定相應權重,原則上不得低於5%。中央制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國家基礎標準,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物價水平適時調整,確保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任務完成。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支出責任實行中央分檔分擔辦法:第一檔包括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分擔80%;第二檔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個省,中央分擔60%;第三檔包括遼寧、福建、山東3個省,中央分擔50%;第四檔包括天津、江蘇、浙江、廣東4個省(直轄市)和大連、寧波、廈門、青島、深圳5個計劃單列市,中央分擔30%;第五檔包括北京、上海2個直轄市,中央分擔10%。黨中央、國務院明確規定比照享受相關區域政策的地區繼續按相關規定執行。省級財政部門要會同衛生健康部門,根據國家確定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任務和國家基礎標準,結合本地區疾病譜、防治工作需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合理確定本地區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內容及各項服務的數量和地區標準,地區標準事先按程序報上級備案後執行,高出國家基礎標準部分所需資金自行負擔。第七條 根據《改革方案》文件要求,原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內容、資金按照相應的服務規範組織實施,主要用於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所需支出,也可用於其他非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所需支出,以及用於疾控等專業公共衛生機構指導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所需支出。承擔單位獲得的原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轉移支付資金,在核定服務任務和補助標準、績效評價補助的基礎上,可統籌用於經常性支出,包括人員經費、公用經費等,不得用於開展基本建設工程、購置大型設備等。新劃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項目由各省份結合地方實際自主安排,資金不限於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使用,主要用於需方補助、工作經費和能力建設等支出。第八條 中央財政按照預算法和預算管理有關規定,於每年10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轉移支付資金預計數提前下達地方,並在全國人大批准預算後30日內正式下達轉移支付資金預算。省級財政部門在收到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預算後,應當在30日內正式下達到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各級財政部門,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第九條 各級財政、衛生健康部門應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並加強評價結果應用,確保提高轉移支付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和項目管理,會同財政部門建立健全績效評價機制,並對相關工作進展和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績效評價原則上每年一次。國家衛生健康委、財政部根據需要對各省(區、市)項目開展和資金使用績效評價工作予以覆核,並以一定的項目實施期為限。根據覆核結果組織財政部各地監管局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必要時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分配與相關項目執行進度、績效評價、預算監管和監督檢查結果適當掛鈎。績效評價和重點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相關轉移支付政策和以後年度預算申請、安排和對下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各級衛生健康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做好績效管理信息公開工作。第十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推進購買服務機制,省級衛生健康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做好各類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成本測算,合理確定採購預算或最高限價。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衛生健康部門以及轉移支付資金具體使用單位,要按照財政預算和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制定資金管理辦法,加強資金管理,規範預算執行管理。轉移支付資金原則上應在當年執行完畢,年度未支出的轉移支付資金按財政部結轉結餘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管理。轉移支付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資金使用過程中,涉及政府採購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及制度執行。第十二條 轉移支付資金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監督,必要時可以委託專業機構或具有資質的社會機構開展轉移支付資金監督檢查工作。省級財政、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本地區項目資金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有關問題,確保資金安全。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在申報資金、下達資金、分配資金,以及下達績效目標等績效管理工作時,須將相關文件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按照財政部要求,開展轉移支付有關預算監管工作。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衛生健康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監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省級財政、衛生健康部門要結合當地實際,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備案,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 衛生計生委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中醫藥局關於印發<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2015〕255號)、《財政部 衛生計生委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中醫藥局關於修訂<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2016〕229號)同時廢止。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中央財政醫療服務與保障能力提升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醫療衛生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以及財政部轉移支付資金等預算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醫療服務與保障能力提升補助資金,是指通過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方式安排,用於支持醫療服務與保障能力提升方面的轉移支付資金(以下簡稱轉移支付資金)。實施期限根據醫療衛生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調整相應進行調整。第三條 轉移支付資金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療保障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根據國務院《「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中醫藥發展戰略規劃綱要(2016-2030年)》,以及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總體要求和工作部署安排使用,重點支持公立醫院綜合改革、醫療衛生機構能力建設、衛生健康人才培養、醫療保障服務能力建設、中醫藥事業傳承與發展以及其他醫改相關工作,具體內容和方式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療保障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根據國務院有關要求、相關規劃以及醫療服務與醫療保障領域年度重點工作安排研究確定。(一)合理規劃,科學論證。要按照健康中國戰略和醫改工作總體要求及相關規劃,合理確定轉移支付資金使用方向,並對轉移支付資金支持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進行科學論證。(二)統籌分配,保障重點。要統籌考慮健康中國戰略和醫改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轉移支付資金預算,切實保障醫療服務與保障能力提升重點項目的資金需求。(三)講求績效,量效掛鈎。轉移支付資金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建立績效評價結果與資金分配掛鈎機制,提高轉移支付資金使用效益。第五條 財政部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療保障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分配轉移支付資金,指導督促省級財政、衛生健康、醫療保障和中醫藥部門按要求制定績效目標並做好績效自評,對資金進行監督管理。中央有關部門負責提供測算因素的數據,並對其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衛生健康人才培養、醫療衛生機構能力建設補助資金分配主要考慮補助對象數量、補助標準等因素。其中:某省(區、市)公立醫院綜合改革應撥付資金=補助對象數量×補助標準×人口係數×貧困係數(根據常住人口數量分檔確定貧困傾斜係數);某省(區、市)衛生健康人才培養和醫療衛生機構能力建設應撥付資金=補助對象數量×補助標準。對已開展績效評價的項目,將結合項目特點,安排不低於5%的資金根據績效評價結果進行分配。醫療保障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分配時主要考慮基礎因素、工作任務量因素、績效因素等因素。其中,基礎因素和工作因素各佔40%,績效因素佔20%。中醫藥事業傳承與發展補助資金分配時主要考慮基礎因素、工作任務量因素、績效因素等因素。其中,基礎因素佔20%,工作任務量因素佔60%,績效因素佔20%。第七條 中央財政按照預算法和預算管理有關規定,於每年10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轉移支付資金預計數提前下達地方,並在全國人大批准預算後30日內正式下達轉移支付資金預算。省級財政部門在收到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預算後,應當在30日內正式下達到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各級財政部門,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第八條 各級財政、衛生健康、醫療保障、中醫藥部門應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並加強結果應用,確保提高轉移支付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各級衛生健康、醫療保障、中醫藥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和項目管理,會同財政部門建立健全績效評價機制,並對相關工作進展和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績效評價原則上每年一次。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療保障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財政部根據需要對各省(區、市)項目開展和資金使用績效評價工作予以覆核,並以一定的項目實施期為限。根據覆核結果組織財政部各地監管局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必要時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分配與相關項目執行進度、績效評價、預算監管和監督檢查結果適當掛鈎。績效評價和重點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相關轉移支付政策和以後年度預算申請、安排和對下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各級衛生健康、醫療保障、中醫藥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做好績效管理信息公開工作。第九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推進購買服務機制,省級衛生健康、醫療保障、中醫藥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做好各類醫療服務與保障能力提升項目的成本測算,合理確定採購預算或最高限價。第十條 各級財政、衛生健康、醫療保障、中醫藥部門以及轉移支付資金具體使用單位,要按照財政預算和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制定資金管理辦法,加強資金管理,規範預算執行管理。轉移支付資金原則上應在當年執行完畢,年度未支出的轉移支付資金按財政部結轉結餘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管理。轉移支付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資金使用過程中,涉及政府採購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及制度執行。第十一條 轉移支付資金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監督,必要時可以委託專業機構或具有資質的社會機構開展轉移支付資金監督檢查工作。各級財政、衛生健康、醫療保障、中醫藥部門要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認真開展轉移支付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有關問題。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在申報資金、下達資金、分配資金,以及下達績效目標等績效管理工作時,須將相關文件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按照財政部要求,開展轉移支付有關預算監管工作。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衛生健康、醫療保障、中醫藥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監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療保障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解釋。各省級財政部門會同衛生健康、醫療保障、中醫藥部門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療保障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備案,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 國家衛生計生委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印發<醫療服務能力提升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2016〕231號)同時廢止。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中央財政支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補助資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關於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的意見》《關於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的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醫療衛生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規定,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規章制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包括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等機構。第三條 基本藥物制度補助資金,是指通過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方式安排,用於支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的轉移支付資金(以下簡稱轉移支付資金)。實施期限根據醫療衛生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調整相應進行調整。(一)合理規劃,科學論證。要按照醫改工作總體要求及相關規劃,合理確定轉移支付資金使用方向,並對轉移支付資金支持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進行科學論證。(二)強化管理,注重實效。要加強對轉移支付資金分配、使用過程管理,規範各個環節的管理要求,明確相關主體的權利責任,保障轉移支付資金安全、高效使用。(三)講求績效,量效掛鈎。轉移支付資金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建立績效評價結果與資金分配掛鈎機制,提高轉移支付資金使用效益。第五條 財政部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分配轉移支付資金,指導督促省級財政和衛生健康部門按要求制定績效目標並做好績效自評,對資金進行監督管理。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提供測算因素的數據,並對其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第六條 轉移支付資金採用因素法分配。分配時主要考慮補助標準、服務人口數量和地方財力狀況等因素,並統籌考慮績效評價結果進行結算(績效因素權重原則上不低於5%)。對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和鄉鎮衛生院,按照「核定任務、核定收支、績效考核補助」的辦法核定轉移支付資金。對村衛生室,按鄉村醫生服務人口數量和人均標準核定轉移支付資金,某省(區、市)應撥付資金=服務人口數量×人均標準×中央與地方分擔比例+績效因素分配資金。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等有關規定,在分配資金時結合實際進一步向深度貧困地區等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傾斜。第七條 對政府辦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和鄉鎮衛生院,轉移支付資金主要用於彌補核定收支後的經常性收支差額補助、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等符合政府衛生投入政策規定的支出。對在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村衛生室,轉移支付資金主要用於鄉村醫生的收入補助。第八條 中央財政按照預算法和預算管理有關規定,於每年10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轉移支付資金預計數提前下達地方,並在全國人大批准預算後30日內正式下達轉移支付資金預算。省級財政部門在收到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預算後,應當在30日內正式下達到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各級財政部門,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市、縣級財政、衛生健康部門要統籌分配使用上級財政和本級財政安排的轉移支付資金。第九條 各級財政、衛生健康部門應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並加強結果應用,確保提高轉移支付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和項目管理,會同財政部門建立健全績效評價機制,並對相關工作進展和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績效評價原則上每年一次。國家衛生健康委、財政部根據需要對各省(區、市)項目開展和資金使用績效評價工作予以覆核,並以一定的項目實施期為限。根據覆核結果組織財政部各地監管局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必要時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分配與相關項目執行進度、績效評價、預算監管和監督檢查結果適當掛鈎。績效評價和重點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相關轉移支付政策和以後年度預算申請、安排和對下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各級衛生健康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做好績效管理信息公開工作。第十條 對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有條件的地區要積極推進以購買服務的方式支付轉移支付資金。對非政府辦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和鄉鎮衛生院,按照自願原則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支持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衛生健康部門以及轉移支付資金具體使用單位,要按照財政預算和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制定資金管理辦法,加強資金管理,規範預算執行管理。轉移支付資金原則上應在當年執行完畢,年度未支出的轉移支付資金按財政部結轉結餘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管理。轉移支付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資金使用過程中,涉及政府採購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及制度執行。第十二條 轉移支付資金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監督,必要時可以委託專業機構或具有資質的社會機構開展轉移支付資金監督檢查工作。省級財政、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本地區項目資金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有關問題,確保資金安全。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在申報資金、下達資金、分配資金,以及下達績效目標等績效管理工作時,須將相關文件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按照財政部要求,開展轉移支付有關預算監管工作。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衛生健康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監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省級財政、衛生健康部門要結合當地實際,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備案,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印發<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4〕139號)、《財政部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修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6〕227號)同時廢止。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中央財政計劃生育轉移支付資金(以下簡稱轉移支付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醫療衛生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以及財政部轉移支付資金等預算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轉移支付資金,是指通過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方式安排,用於支持各地實施計劃生育服務,對符合規定的人群落實財政補助政策的資金。實施期限根據醫療衛生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調整相應進行調整。第三條 轉移支付資金包括實施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補助資金、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補助資金、計劃生育「少生快富」工程補助資金等。(一)合理規劃,科學論證。合理規劃計劃生育服務項目,科學論證項目可行性和必要性。(二)分類保障,分級負擔。區分不同人群,分類制定扶助政策,各級財政部門分級落實轉移支付資金安排、撥付及管理責任。(三)講求績效,量效掛鈎。轉移支付資金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建立績效評價結果與資金分配掛鈎機制,提高轉移支付資金使用效益。第五條 財政部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分配轉移支付資金,指導督促省級財政和衛生健康部門按要求制定績效目標並做好績效自評,對資金進行監督管理。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提供測算因素的數據,並對其準確性、及時性負責。中央財政分配轉移支付資金時主要考慮目標人群數量、國家基礎標準、中央與地方分擔比例等因素(某省(區、市)應撥付資金=預計本年目標人群數量×國家基礎標準×中央與地方分擔比例),並結合績效評價情況和上年實際目標人群數量進行結算(績效因素權重原則上不低於5%)。中央制定計劃生育服務國家基礎標準,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水平適時調整,確保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對於轉移支付資金,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醫療衛生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實行中央分檔分擔辦法:第一檔包括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分擔80%;第二檔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個省,中央分擔60%;第三檔包括遼寧、福建、山東3個省,中央分擔50%;第四檔包括天津、江蘇、浙江、廣東4個省(直轄市)和大連、寧波、廈門、青島、深圳5個計劃單列市,中央分擔30%;第五檔包括北京、上海2個直轄市,中央分擔10%。黨中央、國務院明確規定比照享受相關區域政策的地區繼續按相關規定執行。地方在確保國家基礎標準落實到位的前提下,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等合理確定本地區計劃生育服務項目地區標準,按程序報上級備案後執行,高出國家基礎標準部分所需資金自行負擔。第七條 中央財政按照預算法和預算管理有關規定,於每年10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轉移支付資金預計數提前下達地方,並在全國人大批准預算後30日內正式下達轉移支付資金預算。省級財政部門在收到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預算後,應當在30日內正式下達到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各級財政部門,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第八條 各級財政、衛生健康部門應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並加強結果應用,確保提高轉移支付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和項目管理,會同財政部門建立健全績效評價機制,並對相關工作進展和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績效評價原則上每年一次。國家衛生健康委、財政部根據需要對各省(區、市)項目開展和資金使用績效評價工作予以覆核,並以一定的項目實施期為限。根據覆核結果組織財政部各地監管局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必要時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分配與相關項目執行進度、績效評價、預算監管和監督檢查結果適當掛鈎。績效評價和重點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相關轉移支付政策和以後年度預算申請、安排和對下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各級衛生健康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做好績效管理信息公開工作。第九條 各級財政、衛生健康部門以及轉移支付資金具體使用單位,要按照財政預算和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制定資金管理辦法,加強資金管理,規範預算執行管理。轉移支付資金原則上應在當年執行完畢,年度未支出的轉移支付資金按財政部結轉結餘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管理。計劃生育轉移支付資金應當發放到補助對象個人銀行帳戶,轉移支付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 轉移支付資金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監督。必要時,可以委託專業機構或具有資質的社會機構開展轉移支付資金監督檢查工作。省級財政、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本地區項目資金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有關問題,確保資金安全。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在申報資金、下達資金、分配資金,以及下達績效目標等績效管理工作時,須將相關文件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按照財政部要求,開展轉移支付有關預算監管工作。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衛生健康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監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省級財政、衛生健康部門要結合當地實際,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備案,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 衛生計生委關於印發<計劃生育服務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2015〕257號)、《財政部 衛生計生委關於修訂<計劃生育服務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2016〕228號)同時廢止。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中央財政重大傳染病防控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醫療衛生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以及財政部轉移支付資金等預算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補助資金,是指用於支持各地實施重大傳染病防控的補助資金。實施期限至2023年,屆時根據工作需要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或延續期限。第三條 重大傳染病防控主要包括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的常規免疫及補充免疫,愛滋病、結核病、血吸蟲病、包蟲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綜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適宜技術探索等全國性或跨區域的重大疾病防控內容。重大傳染病防控的具體內容,由國家衛生健康委會同財政部,根據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有關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務、衛生健康事業發展規劃以及財政預算情況研究確定。(一)合理規劃,科學論證。合理規劃重大傳染病防控項目,科學論證項目可行性和必要性。(二)統一分配,分級管理。補助資金由中央財政統一分配,具體項目落實由各級衛生健康部門分級負責。(三)講求績效,量效掛鈎。轉移支付資金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建立績效評價結果與資金分配掛鈎機制,提高轉移支付資金使用效益。第五條 財政部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分配轉移支付資金,根據任務量和補助標準測算資金分配方案,指導督促省級財政和衛生健康部門按要求制定績效目標並做好績效自評,對資金進行監督管理。國家衛生健康委結合疾病譜、防治工作需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提供各省(區、市)任務量、補助標準等數據,並對其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第六條 重大傳染病防控補助資金主要用於藥品治療等需方補助和醫療衛生機構開展隨訪管理,加強實驗室建設和設備配置能力建設,以及開展相關工作所需經費等支出。第七條 中央財政按照預算法和預算管理有關規定,於每年10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補助資金預計數提前下達地方,並在全國人大批准預算後90日內正式下達補助資金預算。省級財政部門在收到中央財政補助資金預算後,應當在30日內正式下達到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各級財政部門,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第八條 各級財政、衛生健康部門應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並加強結果應用,確保提高轉移支付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和項目管理,會同財政部門建立健全績效評價機制,並對相關工作進展和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績效評價原則上每年一次。國家衛生健康委、財政部根據需要對各省(區、市)項目開展和資金使用績效評價工作予以覆核,並以一定的項目實施期為限。根據覆核結果組織財政部各地監管局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必要時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分配與相關項目執行進度、績效評價、預算監管和監督檢查結果適當掛鈎。績效評價和重點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相關轉移支付政策和以後年度預算申請、安排和對下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各級衛生健康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做好績效管理信息公開工作。第九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推進購買服務機制,省級衛生健康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做好各類重大傳染病防控項目的成本測算,合理確定採購預算或最高限價。第十條 各級財政、衛生健康部門以及補助資金具體使用單位,要按照財政預算和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制定資金管理辦法,加強資金管理,規範預算執行管理。補助資金原則上應在當年執行完畢,年度未支出的補助資金按《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補助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資金使用過程中,涉及政府採購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及制度執行。第十一條 補助資金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監督,必要時可以委託專業機構或具有資質的社會機構開展補助資金監督檢查工作。省級財政、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本地區項目資金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有關問題,確保資金安全。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在申報資金、下達資金、分配資金,以及下達績效目標等績效管理工作時,須將相關文件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按照財政部要求,開展轉移支付有關預算監管工作。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衛生健康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監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省級財政、衛生健康部門要結合當地實際,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備案,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中國康養·文旅小鎮項目實操峰會優質產業資源對接會

面向全國開啟!

本次會議行業20多位一線項目操盤手齊聚,從政策機遇、國家扶持、創建申報、頂層設計、盈利模式、策劃創意、規劃設計、產業導入、落地要點、操盤實踐、運營模式、IP打造、投融資模式、資源連結、項目考察等15個緯度分享!

【會議時間】:2020年11月29日—12月1日【為期3天,含實地項目考察】

【會議地點】:中國·杭州

【參會對象】:政府機關、開發商、建設單位、運營商、規劃設計機構、投融資企業及相關產業鏈董事長、總經理等核心高管參加(大會400人規模)

【主辦單位】:北京壹方城智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壹方城生活科技有限公司、壹方城特色小鎮產業聯盟

【峰會特色】:實操專家講解+案例分析+模塊總結+實地考察

喬潤令丨國家發改委城鎮中心原副主任、現城鎮中心副理事長、研究員,中國小城鎮及城鎮化研究專家

胡劭平丨 藍城集團小鎮研究院院長、藍鎮設計創始合伙人

柳   俊丨中國旅遊策劃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壹方城特色小鎮產業聯盟規劃委員會委員、旗鑑旅業常務副總

康養·文旅項目頂層設計與國際知名案例核心體系構建解析

張   誠丨  田園東方創始人兼CEO

葉劍明丨法國薇姿公司大中華區代表、壹方城特色小鎮產業聯盟溫泉專業委員會特聘顧問

陳延年丨汗馬研習社創新導師、壹方城文化產業研究院院長、壹方城特色小鎮產業聯盟戰略委員會主席、萬科十年千億戰略顧問

薛   青丨  奧倫達部落大健康事業部執行總裁、壹方城特色小鎮產業聯盟康養產業委員會執行主席、臺灣彰化基督教醫院大陸首席顧問

圓桌對話丨康養·文旅產業最新政策及當前產業發展遇到的核心問題探討及答疑

郭   強丨 壹方城文化產業研究院農文旅操盤負責人及高級合伙人、袁家村河湟印象操盤顧問

雷藝礴丨汗馬研習社創新導師、壹方城文化產業研究院農文旅項目操盤顧問、壹方城幻光總經理

肖   迪丨博濤文化創始人

趙   亮丨 明築機構總裁、歷任萬科、泰康等集團高管、康養文旅地產領域策劃專家

劉   煒丨青普九州創始人、壹方城汗馬研習社創新導師、阿那亞九州會前總經理

陳   放丨 博士、壹方城特色小鎮產業聯盟策劃委員會執行主席、國家商務部策劃標準特聘顧問、北京創意江山規劃設計院院長、北京創意村營銷策劃有限公司董事長、聯合國(CCC/UN)特聘策劃專家

王志綱丨 荷蘭貝克樂護管理諮詢有限公司中國區CEO、王志綱養老工作室創始人、中國老年醫學會醫養結合促進會專家委員會委員

劉秉軍丨北京祥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兼祥德國際投資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

OlafSchulz-Lobeck丨  本慧瑪雅(香港)醫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創始人兼董事長

趙   芳丨世界中醫藥學會聯合會森林康養研究專委會產業發展部部長兼四川省工作委員會執行主任、綿陽幸福山灣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四川展翔體育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

圓桌對話丨當前康養·文旅小鎮頂層設計及落地運營過程中主要問題探討及答疑

模  式丨產業資源優勢講解及深度合作接洽【現場對接/線上視頻會議】

康養·文旅小鎮土地獲取·獎勵申報技巧及IP賦能文旅項目專題研討


柳   俊丨中國旅遊策劃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壹方城特色小鎮產業聯盟規劃委員會委員、旗鑑旅業常務副總

陳   放丨 博士、壹方城特色小鎮產業聯盟策劃委員會執行主席、國家商務部策劃標準特聘顧問、北京創意江山規劃設計院院長、北京創意村營銷策劃有限公司董事長、聯合國(CCC/UN)特聘策劃專家

黃信彰丨 肯默設計有限公司創辦人、壹方城特色小鎮產業聯盟文創專委會執行主席、臺灣觀光工廠教父

康養·文旅小鎮創新項目路演、專家團問診及需求對接【需提前提報審核】

  專家團隊丨 郭  強 、柳  俊、陳延年、葉劍明 等

壹方城特色小鎮產業聯盟專家團隊及操盤團隊項目現場答疑

  線路一丨隨園嘉樹-御湘湖國際健康城

  線路二丨綠城椿齡-康養開元森泊

報名方式:李經理   手機 :13611334452 (同微信)備註:諮詢杭州峰會

簡訊報名:編輯 公司+姓名+手機+職務 發送至136 1133 4452

 壹方城是中國文旅/特色小鎮全產業鏈一站式服務平臺

公司有3個定位:是創新企業家學習平臺,產業升級平臺,創新項目孵化平臺。

作為中國文旅特色小鎮全產業鏈一站式服務平臺,全面整合產業鏈,主張大策劃、強運營、優平臺,打造集康養/文旅頂層設計、投融資、拿地、策劃規劃、申報、產業導入、建設、招商、運營10大環節的全產業鏈一站式服務模式。匯集200多位擁有新思想的智庫專家、300多位經驗豐富的頊目操盤手,連結P資源2600多個,進駐平臺知名企業20800多家。

未來,壹方城投融資專業委員會將為康養、農業、特色小鎮、鄉村振興等領域項目與投融資機構搭建更加專業、高效的投融資服務平臺,為項目嫁接資源,打通資本路徑,加速實現平臺企業聯合發展。

▶2020年11月14日-16日壹方城文旅特色小鎮標杆項目遊學考察—杭州站👈

▶2020年12月5日-7日壹方城文旅特色小鎮標杆項目遊學考察—成都站👈

▶2020年12月13日-15日壹方城文旅特色小鎮標杆項目遊學考察—西安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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