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日前,四川遂寧首個高空拋物致人死亡案宣判,引發廣泛關注。
2016年11月11日,李女士推著不滿周歲的女兒經過油坊中街時,突然一個鐵球從天而降,正好砸中女兒,經搶救無效當晚去世。由於久未找到拋物者,女童父親將事發地整棟樓住戶告上法庭,時隔4年終於宣判。船山區法院認為,包括底層門面經營者在內的整棟樓住戶都有可能是加害人,判決每戶賠償3000元。
雖然李女士一家終於獲賠,但這棟樓的絕大多數住戶想必都因此感到委屈。誰都知道,該球只能出自一人一戶之手,因未找出兇手就讓整座樓住戶擔責,的確令人難以接受。報導說,已經有住戶提起上訴。當然,不管是現行侵權責任法還是即將實施的民法典都規定,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可能的加害人賠償,根據法律也只能這樣判。
當然,這樣的判決引發一定的爭議也可以預見。從同情受害人的角度來說,在真兇歸案之前,由可能實施侵權行為的人共同賠償,一定程度上可以撫慰失去孩子的父母親;而從無辜住戶的角度看,因為別人的錯誤而買單,不免因此而不平。但侵權責任法和民法典的立法精神,主要是遵循了公平原則。否則,讓受害人一家承受既失去孩子、也找不到真兇的全部損失,則更有失公平正義。
當然,「全樓賠償」遠不是公平正義的終點。民法典在編纂過程中,對侵權責任法單純的「連坐式」補償規則打上了三個「補丁」:第一,明確建築物管理人具有安全保障的義務;第二,明確公安等機關有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的義務;第三,承擔了補償責任的建築物使用人,在查清責任人後享有追償權。這些「補丁」意在將「全樓補償」規則的運用降到最小可能,進而糾正所謂「連坐」的消極後果。
另外,從刑事追責的角度看,這一案件也不會因此判決而終結。高空墜物、拋物把人砸死砸傷涉嫌刑事犯罪,是毋庸置疑的。本案中,公安機關並沒有宣布不屬於刑事案件,而是成立調查組,展開了一系列的偵查,如調取附近視頻、逐戶排查、提取指紋和DNA、開展技術對比等等。此案一直拖了4年才判決,也側面表明追查真兇之難。
但無論是從民事還是刑事的角度看,這一案件都不會止於「整樓賠償」。這種不夠完美的判決、涉事住戶的委屈,對偵查機關來說,更是一種督促,督促他們堅持追兇,讓真兇伏法並返還無辜者的「墊款」。文 吳元中
網友評論
網友:很同情遭遇飛來橫禍的李女士一家。
網友:高空拋物需要明確刑事責任,這樣才能起到震懾作用,減少一些拋物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