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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後逃跑了,後來只是向領導投案,是否構成自首呢
他決定接受領導意見,但是他不願自己去公安自首,只是把自己地址告訴領導,請領導宋某告知警方來接自己,領導宋某於是照辦。後警方在一鬧市的爛尾樓把大郎帶回警局,大郎也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問題大郎在刺傷他人後馬上逃跑了,而且後來又沒有主動向警方投案,只是告訴領導自己的隱藏地點表示願意投案,這種情況下是否構成自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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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投案自首後,在取保候審期間潛逃,還能認定為自首麼?
該案起訴到法院後,經多次傳喚,陳紀海拒不到庭接受審判,後經懷遠縣人民法院於2008年1月11日對其決定逮捕,並由公安機網上追逃於2008年1月30日將其抓獲歸案。[分歧]對於本案被告人陳紀海是否構成投案自首,存在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法院沒有對陳紀海採取取保候審措施,傳喚時他不能及時到案,不影響認定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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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逃人員投案自首「自由行」最新「攻略」
希望全部在逃人員認清形勢、抓住機會,放棄僥倖心理,主動投案自首,爭取寬大處理,早日回歸家庭,回歸社會。專門製作在逃人員投案自首「自由行」「攻略」,在逃的你不要再錯過了。 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統稱「在逃人員」)注意啦!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一起喊你們回來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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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故意傷害他人後,自動投案後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吳康琴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康琴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屬實,罪名成立。2、吳康琴於2011年11月13日在清網行動時期向公安機關投案,當日公安機關對被告人吳康琴採取監視居住,後經公安機關兩次傳喚,及到其居住地查找也無法找到吳康琴,據此,吳康琴違反監視居住的有關法律規定,逃避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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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傷調戲妻子的人後逃跑,後向單位領導投案,是否認定自首
這驚動了大郎,他一跑過來一問,才知道妻子遭遇了什麼,怒火中燒的大郎可顧不上和西門講那麼多道理,直接拿起手上吃甜品的鋼叉猛地向西門刺去,隨著西門的反抗毆打,大郎更失去了理智,把西門壓制在地上不斷的猛刺,直到滿地是血時,大郎才反應過來,自己闖禍了,和妻子打個招呼,連忙逃跑了。後西門也被搶救過來,全身各處傷口有幾十個,而且失去生育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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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傳後被監視居住是否構成自首,一般自首減刑幅度是多少?
從法律意義上來說,自首有兩個構成要件:「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投案是構成自首的基本條件,但如果投案後不如實供述,也不構成自首。從時間上來說,投案在前,自首在後。那麼,拘傳後被監視居住是否構成自首,一般自首減刑幅度是多少?網友諮詢:主動投案自首減刑幅度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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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寧警方抓獲勸投5名涉惡在逃人員投案自首
「每當有陌生人看著自己時就以為是警察,夜深人靜時聽到汽車經過的響聲就害怕,逃跑的日子真不好過啊,投案後突然覺得解脫了。」近日,一名涉惡團夥在逃人員到萬寧市公安局東興派出所投案自首時說。近期,萬寧市公安局東興派出所、便衣大隊根據市局掃黑除惡「清零」攻堅戰的部署,追捕與勸投相結合,加大追逃力度,先後抓獲勸投涉惡在逃人員5名。9月3日,東興派出所經過偵查摸清涉惡在逃人員孫某俊的活動情況後,在北大鎮佑田三隊將孫某俊抓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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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自首需要滿足哪些條件,正在服刑的罪犯也可以構成自首嗎?
大家都知道犯罪後及時、主動去自首可以獲得從輕、減輕處罰,那麼什麼情況下才算自首,構成自首需要哪些條件?【參考法條】《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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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報帳員貪汙200餘萬元,潛逃後投案能否構成自首?
截留、竊取幼兒園公款構成挪用公款罪還是貪汙罪?他為何在潛逃10餘天后主動投案?法院為何認定他有自首情節?對此,我們特邀相關單位工作人員釋法析理。基本案情:楊斌彬,男,1986年6月出生,大學文化,2011年6月參加工作,2012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14年初至2019年1月,擔任大足區雙橋實驗幼兒園教師、報帳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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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逃跑後又主動自首怎麼處罰
什麼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交通事故逃逸之後又自己回去主動自首會減輕量刑嗎?接下來小編為您介紹撞人逃跑後又主動自首怎麼處罰的相關內容,歡迎您的閱讀!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機動車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的同時,擅自逃離事故現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確定,其目的在於推卸、逃脫責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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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司法認定
具體如下: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 (3)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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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寧警方抓獲勸投5名涉惡在逃人員投案自首
&34;9月14日,涉惡團夥在逃人員林某寶到萬寧市公安局東興派出所投案自首時說。近期,萬寧市公安局東興派出所、便衣大隊根據萬寧市公安局掃黑除惡&34;攻堅戰的部署,追捕與勸投相結合,加大追逃力度,先後抓獲勸投涉惡在逃人員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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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一般自首中的幾個疑難問題
二、一般自首的構成 根據刑法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與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般自首的成立條件由以下兩方面構成: (一)犯罪以後自動投案。 1、投案時間。投案時間是指自動投案的時限,一般限定在犯罪之後,被動歸案之前,只有在此時限內投案,才能成立自首。在此問題上,存在一個需要注意的問題,即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均已被發覺,犯罪嫌疑人逃跑後,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歸案,能否視為自動投案而成立自首。根據我國司法解釋的規定:「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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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鄲四部門發布通告,敦促在逃人員投案自首!
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邯鄲市人民檢察院邯鄲市公安局邯鄲市司法局關於敦促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為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懲處犯罪行為,維護社會安定,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同時督促在逃犯罪嫌疑人(以下簡稱「在逃人員」)改過自新、爭取寬大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特通告如下:一、在逃人員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20日前,主動投案,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的,是自首,可以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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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捅人後逃離,被抓時竟稱「正準備去自首」!算嗎?法院這樣判……
某男子持刀捅人後逃離案發現場,不久後即被公安機關抓獲,這時候,他卻說……「準備回家探望家人後就去派出所自首」啊?問題來了,這種情況是否構成自首?兩日後的凌晨,關某傑返回暫住處時被伏擊的公安人員抓獲,供稱,準備在回家探望家人後去派出所投案自首。一審判決:被告人關某傑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且有自首情節,故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公訴機關以關某傑既不構成正當防衛,也不構成自首,原判量刑畸輕為由提出抗訴。廣州中院二審判決:關某傑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但不屬於自首,故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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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論刑法中自首情節的分類及構成條件
2 第三,主張以1979年刑法規定為依據,結合司法機關適用自首制度的實踐,將自首分為六種,包含親首,指犯罪人親自向有關機關或個人投案的自首;代首,指犯罪人有投案自首的意願,卻因某種原因所限不能親往,明確委託他人代為投案的自首;陪首,指犯罪人在他人的陪同下投案的自首;送首,特指未成年人犯罪後,由監護人等將其送到司法機關投案的自首;餘首,指犯罪人因某一犯罪歸案後,主動、如實地交代尚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其他罪行的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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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相關案例淺談自首制度
對上述案例中四被告人的認罪供述行為構成自首還是坦白,存在著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案例中四被告人的供述行為,是在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以後的供述,且其交代的達到立案標準的犯罪事實,與司法機關原掌握其違法行為涉嫌罪名相同,因此不能構成刑法第67 條規定的特殊自首情節,只能算是坦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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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人員立即投案自首
這些人員立即投案自首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邯鄲市人民檢察院邯鄲市公安局邯鄲市司法局關於敦促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為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懲處犯罪行為,維護社會安定,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同時督促在逃犯罪嫌疑人(以下簡稱「在逃人員」)改過自新、爭取寬大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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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對行為性質辯解拒不認罪,能否構成自首?
公訴機關指控張某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並認定其具有自首情節。被告人張某在庭審期間堅持認為自己無罪,其拆除的裝飾裝修物為自己出資,商鋪租賃合同解除後,依據法律規定,張某有權拆除裝飾裝修物。 一審法院認為張某拆除裝飾裝修物屬於故意毀壞A健身房公司財產,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張某雖然經電話傳喚到案,如實供述案件發生經過,但是其拒不認罪,不構成自首;二審法院認為張某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但是其行為屬於自首,結合犯罪事實、起因予以減輕處罰,對本案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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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藏毒的「癮君子」主動投案自首……
在我國,吸毒者持有毒品數量達到一定限度,即使不是用來販賣牟利,同樣也會構成犯罪,受到刑法的制裁。幾天後,宋某某因販賣毒品被公安機關抓獲,得知此消息的王某某擔心家中藏毒的事實敗露兩年後王某某的兒子出生,面對一個嶄新的生命,王某某決心徹底改過自新、戒除毒癮,於是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後,以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王某某持有冰毒數量達到100克,法定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辦案檢察官考慮其持有支配毒品的時間較短,能主動投案自首,並自願認罪認罰,可見其確有悔改意願和實際行為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