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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遼寧省葫蘆島市建昌縣,同族雙方因田地糾紛,大打出手,致一人輕傷,傷人者被當地警方依法抓獲。2020年12月小編從法院獲悉,傷人者被法院以故意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給予傷者包括醫藥費等相應的經濟賠償。
史大壯(化名),男,1970年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遼寧省葫蘆島市建昌縣人。
史某,男,1955年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遼寧省葫蘆島市建昌縣人。
史大壯與史某系同姓家族關係,同村同組居住。事發當日上午8時許,因村裡修路而致兩家土地界石位置發生移動,因田地界線不清,二人發生爭執,進而發展為肢體衝突。史大壯仗著年輕力壯,用木棒追打史某,追打過程中史某頭部被擊打,致史某臉部受傷
史某經當地診所處置後,被120救護車接往建昌縣人民醫院進行進一步治療,經面部縫合術、CT檢查、對症藥物處理,後轉至錦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慢性硬膜下血腫、喙突骨折」,二級護理,普通飲食,住院23天,共花醫療費53,074.28元、交通費796元、複印費14.26元史某文住院期間,史大壯已先行支史某醫療費15,000.00元。經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史某左側下頜骨骨折、左側顴骨骨折均屬輕傷二級。
事發後當地警方依法將史大壯抓捕歸案,史大壯自願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法院認為,史大壯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受刑罰處罰。附帶民事訴訟史某因史大壯的故意傷害犯罪行為而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史某要求史大壯予以民事賠償,於法有據,其訴訟請求,依法支持。史大壯到案後有坦白,認罪情節,系初犯,部分承擔醫療費,可酌情從輕處罰。史大壯與史某系家族關係,由相鄰土地界石問題發生爭執,史大壯用木棒將史某致傷,實屬不該,史大壯應吸取教訓,增強法制觀念,做遵紀守法公民。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條款之規定,判決:史大壯犯故意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史某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44,977.84元。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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