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員工在家辦公被勒頸致死,算工傷嗎

2020-12-16 新京報

▲資料圖。圖片來自視覺中國。

疫情期間在家辦公時遇害,算是工傷嗎?日前的一則熱門新聞,引發公眾對此問題的討論。

據媒體報導,6月18日,黑龍江大慶市自然資源局女員工柴媛在家辦公時,被一男子入室用數據線勒頸致身亡。被害人家屬認為柴媛應被認定工傷,其單位也同意協助申報。大慶人社局先是表示柴媛不屬於工傷,後稱已受理申請,但目前還沒有結論。

確定遇害與履行工作職責的因果關聯是重點

歸結起來,爭議集中在兩個問題:一是在家辦公時,家算不算工作場所?二是因刑事案件遇害,能否認定為工傷?

第一個問題其實是個偽問題。

受害人所在單位要求員工在家上班,受害人接受單位安排在家辦公,也有相關證據證明當天她的確在家辦公。

在此情形下,將「家」視為工作場所並無異議。

有人認為「家」可視為工作場所的延展,在我看來,作為辦公時所處位置的「家」,就是工作場所,而非工作場所的「延展」。如果連這一點都不能確定的話,誰還願意在家辦公或回家加班呢?

第二個問題才是真問題。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了應認定為工傷的七種情形,第一種情形即「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這裡清晰地給出了認定工傷的三個基本要素: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

該條第三款也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柴媛在家遇害,並非「事故」,而是「意外傷害」。就此而言,工作時間、工作場所這兩個要素,柴媛已具備。

但其遇害的「因」,從目前的報導看,還不能確認是她「履行工作職責」。

以湖南新晃「操場埋屍案」受害人鄧世平為例,鄧世平老師是在履行其工作職責過程中,得罪了學校工程承包人而慘遭殺害。現在鄧世平已被當地人社局認定為工傷,這合法合規。

柴媛被害和鄧世平被害最大的不同就在於,後者是因其職務行為而起,前者與她的工作還未建立因果關聯——至少就現有信息而言是這樣的。

換言之,眼下得確認,當事人柴媛是否是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遇害。

也因此,進一步確定柴媛遇害是否與履行工作職責有關,就成為當地有關部門處理這起申請工傷事件的難點。

由於當事人都已死亡,這其中的難度顯然不小,也成為考量當地有關部門行政智慧的難題——既不泛化也不收緊理解,理應成為有關部門即時校準的原則。

此外,刑事案件中,加害人是直接責任人,不但要承擔刑事責任,還要承擔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責任。

雖然有明確的責任人,但刑事責任、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責任和工傷保險之間,並非是相互排斥的關係,這些本可並行不悖。鄧世平老師被認定工傷,就是很好的例證。

進一步而言,即便嫌疑人沒有墜樓身亡,柴媛家屬申報工傷與其索要民事賠償也並不矛盾。

遺憾的是,嫌疑人在逃亡期間已墜樓身亡,這也意味著,讓加害人承擔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基本已不可能。

工傷保險不是萬能險

法不外乎情理。工傷保險本就是情法交融的制度設計。

一方面,工傷保險為職工撐起了一把「法律傘」,使職工在遇到工傷時能夠迅速且方便地獲得理賠,而無須再捲入耗時且費力的仲裁或訴訟中。

工傷保險也為企業奉上了一顆「定心丸」,只要履行了工傷保險義務,即便遇上突如其來的工傷賠償,也不會因此打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

另一方面,工傷保險又有其相對固定的保障範圍,它畢竟不是一個萬能險,什麼都可以往裡裝。

在工傷保險之外,還有意外險、平安險、人身險等不同種類、不同形式的保險,可供分散意外的風險。

我認為,在工傷保險補償之外,也應有其他社會保障和政府保障舉措,可化解柴家痛失親人的困頓。

在網上,很多人認為工傷認定不應太「保守」,並將此事跟之前的很多爭議性案件——如「廊坊法官在家寫判決急病身亡,市人社局不認定工傷遭法院駁回」、「長沙一女子值班期間遭性侵,市人社局不認定工傷遭法院駁回」等進行打包解讀。

這番觀點本身並無問題,也反映了民眾的現實訴求:對工傷確實不宜「收緊式理解」。但不收緊式理解,不意味著要泛化理解,而是要拿捏好寬嚴有據的平衡,該認定就認定。工傷險有其「功能範疇」,不能替代其他應有的社會救濟措施,也不能「該激活卻不激活」。

柴媛不幸遇害能否認定工傷,與她的家庭狀況無關,與加害人是不是墜樓也無關。最終的工傷認定,還得回到事實、回到現行法上來。

□王琳(法律學者)

編輯 陳靜 校對 陳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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