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接連兩條關於鮑毓明的消息爆出,一條是公檢兩家聯合督導組通報,現有證據不能證實,鮑某某的行為性侵養女。
另一條是決定對美國人鮑某某驅逐出境。
先說說這個驅逐。為什麼是驅逐?
在我國司法體系中,驅逐出境是指,對在中國國境內違法犯罪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強制其離開中國境內。
細究起來,驅逐有兩種情況。第一,這個人犯罪了,那麼根據刑法第三十五條,可以獨立適用或附加適用驅逐出境。其中,獨立適用,一般都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微的情況。附加適用,比如和有期徒刑疊加在一起,在坐牢期滿之後再驅逐,一般就是重罪了。
第二種情況,是這個人違法了,但還不到犯罪的程度,那麼可以根據出入境管理法進行驅逐。
相關法條是第八十一條:
鮑某某的情況是哪一種呢,根據通報原文,無論是法條依據,還是做出決定的機構,妥妥都是第二種。
這也就是說,從目前認定的情況看,鮑某某雖然違法了,以至於要接受驅逐出境的懲處,但按照現行法律,他並沒有犯罪。
這個判斷,正好和聯合督導組的通報相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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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說,「養女」韓某某實際出生日期是1997年10月,2015年3月,韓某某和父親通過虛假出生證明和證人證言,將戶籍登記的出生日期改為2001年8月,足足改小了將近4歲。
隨後,2015年9月,韓某某找到了在網上發布「收養」信息的鮑某某,10月10日,兩人見面,開始以「收養」名義交往,並發展為兩性關係。
如果按10月10日算,韓某某的實際年齡已經超過18歲,即便按照修改過的虛假年齡,也已超過十四歲。「與十四歲以下幼女發生關係一律視作強姦「的刑責,自然是躲過去了。
通報還說,經過調查,也沒有找到鮑違背意志、暴力脅迫、強行發生關係的證據,交往期間,韓某某行動自由。
在這種情況下,依據現行法律,不能認定鮑的強姦罪。
雖然通報也說了,鮑某某明知道不符合收養條件,仍以收養為名,與韓某某交往並發生關係,嚴重違背社會倫理道德和公序良俗,應當受到譴責。
但道德批判畢竟不能和法律懲罰畫上等號。
所以,在法律範圍內能對美國人鮑某某進行的,最有力量的懲處,有且只有驅逐出境。
雖然根據出入境管理法,被驅逐出境者十年不準入境,即便十年期滿,鮑某某料想也很難拿到進入中國的入境籤證。
但這和很多朋友料想的,鮑某某應當受到的懲罰的相比,還是太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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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這個結果?
我覺得,首先,它再一次提醒我們,法律不完美,即便法制不斷完善,也不能指望靠法律解決一切的問題,或者讓一切皆如所願。
有朋友推測,鮑就是抱著找幼女的心態,他是大律師,很懂法,所以刻意規避十四歲這個坎,韓某某改年齡對他來說是個意料之外,但並不足以減輕他的主觀惡意。
問題是,單憑「主觀惡意」,是不足以在法律框架內懲處惡人的。
還有朋友猜測,鮑某某利用自己強大的財力、知識甚至身體優勢,對韓進行了長期的PUA,加上熟人強姦本來就是取證困難,所以調查組無法找到暴力脅迫的證據。
那麼,在確實找不到證據的時候,能不能憑「優勢」定罪?
其次,它也提醒我們,世界很複雜。
這種複雜,找「收養」的鮑某某,改年齡的韓某某一家,都是有份的。
社會上這種打著「收養」旗號的畸形關係還有沒有?其實很值得關注和深挖。
最後,這件事鬧了很長時間,很多媒體、自媒體、乃至於參與討論的人,你和我,可能都說了話,表了態,上了價值,甚至站了隊。
回想當初,對鮑某某一片口誅筆伐,恨不得食其肉寢其皮,如今卻是一個無法認定犯罪的驅逐出境,這是反轉嗎,這是打臉嗎?
我覺得,既是,也不是。
說是,是因為在事情塵埃落定之前,過於輕易表態或者站隊,確實有信息不充分的問題,而且人與生俱來,會被集體情緒左右,過一些日子,新的過硬證據出來了,搞不好就會被動。
說不是,是因為我覺得,至少在大多數時候,表態甚至站隊,不應該是站鮑某某或者韓某某,不是站具體的人,而是站這個人的處境和位置,站這種言行所反映的價值觀。新的消息出來,他並非先前大家所想,倒也不妨礙保持立場。
只要不雙標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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驅逐一個惡人,能讓世界變美好嗎?
可能不行,可能在很多人看來,反倒是放他跑了。
但,依然還是要驅逐,因為總是要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做點什麼。
也是因為,人類從童年時期開始,就有將惡人放逐於荒野的傳統。
只不過,只能將他放逐於美國罷了。